第69期《劳动合同法》修改---关注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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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期:劳动合同法修改-关注劳务派遣制度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日期:2012-05-18分享 | 导读劳务派遣制度由来已久,该制度由于其具有的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适用。我国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也在我国确认了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实施四年以来,劳务派遣制度已经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减轻负担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就将重点放在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上,具体修改涉及哪些内容?修改后的实施效果会是怎样?现状: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缺陷,劳动派遣工的权益急需保障 1.部分单位滥用劳务派遣 用派遣工成企业潜规则 据保守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大约为2700万人。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垄断国企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比较突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介绍,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更多) 2.劳务派遣工讲述工作经历:收入不及正式工一半 刘师傅是四川某大型国企的维修技师,他也是一名派遣工。刘师傅觉得很憋屈,因为在待遇上和其他同样是维修技师的“正式工”有着天壤之别。正式工除了工资和福利,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应有尽有,而他却只有基本工资,收入还没他们的一半多,但最重最累的维修活却总是让刘师傅承担。(更多) 3.我国劳务派遣工权益屡遭损害 工资为正式工38%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 “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彦林表示 :“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同时,劳务派遣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就钻空子。(更多)” 4.同工不同酬让劳务派遣工“最受伤” 同工不同酬严重影响到了高校附属医院劳务派遣工队伍的稳定性,让这一群体的职工感觉“最受伤”。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高校附属医院劳务派遣工现状研讨会获悉的。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万明东出席研讨会。北京协和医院、宣武医院、东直门医院等16家医院工会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研讨。 (更多)法律修改要点: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制度 1.提高劳务派遣制度的准入门槛 全国总工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从两会之后,就一直在讨论劳动合同法修订的事情,重点就在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门槛将会提高,同时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上述内部人士说。目前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主要集中在劳务派遣上,包括将提高准入门槛、明确对“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界定、拟对劳务派遣企业施行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制度、拟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等。这是人力社保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在“律动中国FESCO2012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上表述的。(更多) 2.对“三性”的规定进行细化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存在对此“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个别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上个月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研发现,滥用劳务派遣已成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漏洞。因此要进一步界定使用范围、派遣期限,明确适用行业、工种及用工比例,细化同工同酬标准,出台规范劳务派遣问题的配套政策法规。而此次修订,将重点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上开刀。(更多) 3.加大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92条的修改是将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更多) 社会评议:各方就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张鸣起委员建议,为了不让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有必要对劳务派遣使用范围进一步加以明晰,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明确界定,以增强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有条件的话,可以将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明细列举,超出范围适用,即视为违法。”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虽然劳动合同法里有这样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并没能阻止一些企业“同工不同酬”的行为。(更多) 张祖林表示,规范劳务派遣,政府部门首先要自查自纠,严格追责。他认为,国家应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身份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现在讲社会公平,首先要机会公平。现代社会如果还因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血统身份的不同导致待遇不同,就是一种倒退。”(更多) 他山之石:国外劳务派遣制度情况介绍 1.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较低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很低。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国外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很显然,这是一种非主流的就业方式。 2.对“三性”原则的规定经历了从严格到放松的过程 从国外劳务派遣的发展过程来看,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适用的规定都是经历了从严格到放松的过程。1986年日本劳动派遣法以正面列举式规定了16种业务可实行劳务派遣,1999年该法修订后改为负面列举的方式,仅列举一些不适用劳务派遣的业务,限制逐渐放宽。德国对劳务派遣适用的管制主要通过延长派遣期限来实现。如德国2002年将劳务派遣的期限从12 个月延长至24个月,从2004年起取消了期限限制。 3.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 以日本为例,日本政府对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制有法律规定和集体谈判两种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对劳动者派遣法进行完善,使该法得以切实贯彻实施,加强对劳务派遣业务的管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此外日本还成立了专门的劳务派遣协会,负责政府、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为加强被派遣人员权益保障开展各种活动,并进行有关劳务派遣的调研,提出相关建议。 4.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相结合 国外的劳务派遣机构类型多样化,既有来自官方,又有来自民间的,前者以派遣普通劳务为主,后者以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总体来说,这样的机构组织形式促进了劳务派遣机构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在有效的监管和其它相关规定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的防止利用劳务派遣制度规避法律,侵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展望:劳动者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虽然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草案目前还没公布,但从一些报道看来,修改后的法律已经特别针对目前劳务派遣制度的缺陷做了一些改进,这一点值得赞扬。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改进还不够完善,劳务派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描述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对“同工同酬”权利保护的缺失以及相关救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被派遣者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同工同酬”权利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依据劳务派遣行为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对责任类型和责任程度进行合理分配。这样,可以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完善,以更好的解决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的状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的修改是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者权利,积极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体现。但法律终归要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在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颁布后,企业良好的法律意识,监督部门合理、到位的监督才是决定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我们期待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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