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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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伤事故的定义: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负伤事故来处理。第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二)事故统计及分析,收集和积累事故原始资料;(三)事故的预防,要从工程技术、管理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五条 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划分第六条 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第七条 事故分为四种:(一)未遂事故;(二)轻伤事故(含休工一个工作日);(三)重伤事故: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四)死亡事故。第八条 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五类:(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轻伤,而无死亡事故;(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30日以内的死亡,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伤亡3-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五)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六)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可以同时有重伤、轻伤)。第九条 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在采取自救、互救和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者的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简要经过和事故的事态情况等报告调度室 、安环科,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以内报告矿领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领导,逾期造成迟报、漏报、瞒报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当。第十一条 矿部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汇报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有死亡的事故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生产矿长必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南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的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 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调查事故经过、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派人参加或直接组织调查。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基层单位组织分析登记,按“工伤管理执行细则”规定上报矿安全科,矿部于次月2日前上报集团公司。(二)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公安等部门及工会组织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派人参加。(三)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由事发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行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和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行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及省总工会和市人民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五)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行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及全国工会和省人民政府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五条 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间上报。第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三)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第十八条 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一)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详细地点;(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四)事故经济损失;(五)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六)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班组长、工区长、车间主任和有关人员等)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八)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一)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第二十条 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一)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伴人员费用;(二)工伤人员休工工资;(三)伤残补助,抚恤金;(四)事故善后处理时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五)事故间接损失费等。第五章 事故责任分析第二十一条 查清事故情况后,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目的是使事故责任者,单位领导和广大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加强防范,防止类此事故再发生。第二十二条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位操作因而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二)缺乏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三)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四)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五)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六)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生发伤亡事故的;(七)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二)由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和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一)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三)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发生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包庇事故责任的。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应以教育为主,区别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确定以后,单位必须迅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第六章 事故结案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并已落实了改进措施,这起事故应给予结案。第二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一)轻伤:单位组织分析,报安全部门批准;(二)重伤:单位领导批准,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三)死亡、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单位按隶属关系的不同,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交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结案后的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详细目录以备查找。第七章 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一条 防范措施,从下述方面考虑:(一)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资技术原因,人为原因,管理原因;(二)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 决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人完成的负责人、完成时间。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坑矿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原铜坑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于2008年8月修订,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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