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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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物权法,第五章物权法,章节介绍,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第五节 占有,章节介绍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世性: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支配性:依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排他性: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得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分类,动产、不动产,特定物、种类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主物、从物,原物、孳息,(二)物权的客体,(三)物权的效力,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1.,排他效力,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他物权,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2.,优先效力,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3.,排除妨碍效力,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4.,追及效力,(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物权的保护,(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二、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法概述,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动产交付,推定占有人享有动产物权,交付动产,即推定动产物权发生转移。,1.,现实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观念交付,(三)其他物权变动原因,三、物权的变动,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集体所有权,(三)私人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的管理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共同决定其用途。,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该行为是否合法?,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得款项在南市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三居室。而之所以选择顶楼的房子,正是看中了自家顶面百余平米屋顶的利用价值。刘大爷拿到钥匙后,便按照自己的设想准备为自家楼上的屋顶设置一个空中花园以及一间近,50,平米的玻璃休闲室。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刘大爷指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顶楼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屋顶,否则将构成侵权。,对此,刘大爷觉得非常委屈,认为自己住在顶楼,而楼下的业主从来也不会上到屋顶,自己对屋顶的使用并没有妨碍到任何人。并且如果要说占用,隔壁的孙女士也照样占用屋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却不说孙女士侵权呢?于是,刘大爷想了解,自己作为顶楼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使用屋顶?,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得款项在南市,司法解释,第,4,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孙女士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对其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刘大爷拟进行的空中花园及玻璃休闲屋的建设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违章加建、改建的行为,司法解释第4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三、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2.,通行相邻关系,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三、相邻关系,四、共有,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一)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四、共有,(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应当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3.,共有份额的转让,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外部 连带债权债务 内部 按份或共同享有 追偿,(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五、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一)概述,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所有权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1.,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占有人没有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以适当方式实现了公示,五、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财物,虽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物。,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拾得遗失物,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是一种定限物权,没有处分的权能,而且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只能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行使。,2.,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3.,是一种他物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用益物权的种类,(三)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四)地役权,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设立方式不同:法定,/,约定,救济请求权不同:,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相互给予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不要求相互毗邻,一般无偿,/,一般有偿,(三)宅基地使用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从属性 存在、转移、无效、消灭,2.,不可分性 担保物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3.,特定性 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实现之时,4.,价值权性 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合同的无效,主债务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3.,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4.,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但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5.,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6.,担保物权的消灭,消灭的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情形,4.第三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标的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2.,抵押合同的内容,书面形式,3.,抵押权的登记,登记时生效;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抵押权,(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2.,抵押权的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人的权利,4.,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处分,(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财产的确定,2.,抵押权实现方法,折价、拍卖、变卖,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三)抵押的效力,(五)抵押权的终止,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六)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五)抵押权的终止,三、质权,(一)质权概述,1.,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三、质权,(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自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2.,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3.,动产质权的实现,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三)权利质权,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书面合同,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交付时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无须事先约定,(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与动产之间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的约定,四、留置权,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二、占有的效力,(一)占有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状态推定,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继续占有,2.,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三)占有的保护,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三)留置权的效力,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2.,标的物的范围,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三)留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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