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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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附: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参考资料 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食堂会计账目。 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食堂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物资管理应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大宗采购既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必要时实行招标采购。 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所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须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学校应建立物资保管制度。学校应完善会计核算中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物资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登记物资进出库单。建立食堂仓库物资存储账簿,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库存物资要按物资名称登记“库存物资明细分类表”。 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 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出纳人员定期将所收取的伙食款存入银行,会计根据出纳银行交款单按月核对并登记入账。学校食堂收取的其他费必须使用食堂专用票据。 学生伙食费收入的确认。使用IC卡消费的学校,按学生每月实际消费数确认收入;学校在出售IC卡时,必须按实际成本出售,不得盈利销售。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一次性(或按期)收取,每月要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确认收入; 实行配餐制就餐形式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还少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要向家长公布伙食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 由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向家长公布,退还多余伙食费由家长或学生签名领取。 学校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切实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 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 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 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九章 负债管理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第十章 财务清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祝大家:身体健康,长命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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