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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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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