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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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信息化的建设工作,促进信用社(银行)金融电子化中长期规划和发展,为大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审,金融信息化发展的决策咨询,以及电子设备和项目的招标活动中的评标、议标和对系统内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进行技术培训和教育提供组织保障,开展广泛深入的技术交流,成立信用社(银行)计算机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算机专委会),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计算机专委会的宗旨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实现广东省农信社的金融信息化发展、进行金融创新、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目标。第三条 计算机专委会的任务是: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息化建设制定科学战略决策,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方向性指导和发展规划建议和咨询,进行技术的评审和评判等。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计算机专委会内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省联社主管计算机中心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计算机中心负责人担任。第五条 人员组成。计算机专委会成员由系统内外资深的计算机技术专家所组成。其任职条件是: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2、高级专业技术(副教授或高工以上)职称,或计算机及相近专业高学历(硕士以上),或重要技术岗位人员(计算机中心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等)。3、本专业学术造诣较深,技术水平高,了解金融信息化国内外的发展现状或动向,在省农信社或银行业界有较高的威望等。4、成绩显著,曾在国家一、二级计算机或相关刊物发表过论文或著有专著;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5、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经历或主持过重大IT项目的人员。第六条 计算机专委会可吸收系统外专家参加。第七条 省联社计算机中心根据第五条的要求,在系统内外按条件进行审核与确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选聘或增补为委员;原有成员不符合委员条件的,应解除聘用。第八条 计算机专委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认定,调整和认定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组织。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合作为计算机专委会成员的,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及时进行调整。第九条 计算机专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省联社计算机中心负责。主要负责会议组织,议题的准备,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准备等。第十条 计算机专委会专家近三年未担任大型项目的组织和开发的,不再担任计算机部门的重要职务的,无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或专著的,离职、退休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第三章 主要职责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委会主要职责为:(一)根据信用社(银行)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目标和要求,协助制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决策;(二)根据金融信息化发展趋势,利用现代科技的技术和产品,针对信用社(银行)的需要,提出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方向性指导意见和规划建议;(三)提供计算机技术、理论以及金融信息化方面的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四)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进行系统内外的技术交流、组建技术论坛等,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五)参加电子设备和项目招标委员会组织的评标议标工作;参加全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等。第四章 计算机专委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委会专家的权利:(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参加全省农村信用社信息化建设战略决策的制定;(三)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方向性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建议;(四)提供信息化建设咨询;(五)对系统内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教育;(六)开展广泛深入的技术交流;(七)受邀参加技术评审和评判等。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委会专家的义务(一)遵守计算机专委会章程;(二)不得以专家身份利用所获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三)不得以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四)保守农村信用社的秘密;(五)不得私下传播会议内容或与会人员的有关意见,由其传播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计算机专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参加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专题会议按项目需要由有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如为招标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议标等,由计算机中心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成员参加。如与会人员不足,即另行随机抽取人员替补。当出席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专家不能达到规定人数时,应再择期举行。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审议意见必须经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专题会议在主任或副主任不能出席时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专家担任组长,主持会议。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或结论可作为省联社和各级联社领导、专业部门或专门机构(如计算机设备和项目招标委员会等)进行决策的参考或依据。第十七条 拟提交专委会研究、审议的有关事项,专委会办公室须提前报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认可,再将相关材料提前2天送达各委员。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或结论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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