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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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废渣治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渣的处理、利用及处置的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Q/SY DS G 352 三剂管理规定 Q/SY DS G 111 3 定义 3.1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简称废渣。 3.2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可简称工业废渣。 3.3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属一般固体废弃物。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编制单位:安全质量环保处编制:黄新梅审核:朱文军 批准:任立新版本:A 批准:2021-08-26发布:2021-08-28实施:2021-10-10 3.4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于其量、浓度、物理或化学特性、易传播性,而可能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或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3.5 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6 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废渣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渣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7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公司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废渣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负责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废渣处置申请;负责废渣外委转移资料的备案工作,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负责“废渣处置处理申报单”的审核。 4.2 企管法规处负责可回收利用废渣外卖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3 科技信息处负责废旧“三剂”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相关固废原料发送、接收指标及检测要求。负责工业固废装置废物处理技术评估确认工作。 4.4 生产运行处负责污油池及储罐清罐需求的确认工作;负责厂际间废渣输送的协调工作。 4.5 机动设备处负责废渣治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检维修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6 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中产生废弃物的评审工作。 4.7 直属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岗位) 负责本单位废渣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负责本单位产生及接收废渣的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做好相关废渣评审及申报工作。 4.8 直属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废旧“三剂”类废渣的处置评审工作。 4.9 直属单位机动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检维修项目产生相关废渣评审工作。 4.10 直属单位生产主管部门(岗位)负责本单位废渣处置设施的工艺运行管理。 4.11 基层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本单位废渣治理工作,提交“废渣处置申报单”;按照审批要求运送处置废渣,向审批部门反馈处置申报单。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6.1 废渣分类 6.1.1 工业废渣:包括碱渣、废油、油泥、浮渣、活性污泥、废化学试剂、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瓷球、高浓度有机废液、粉煤灰、炉渣、化工废品废料、废“三剂”、废树脂等。 6.1.2 垃圾:包括废纸、废饮料瓶、废塑料袋、桶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可一同处理的废弃物。 6.2 废渣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原则 6.2.1 对于各种废渣,各单位应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方法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废渣进行处理处置。 6.2.2 不可回收的工业废渣需根据性质特性选择倾倒至危险废物或一般废物填埋场。 6.2.3 可采用焚烧法处理的废渣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固废处理装置焚烧或固化后填埋;不可焚烧的高浓度有机废液经评估后送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 6.2.4 生活垃圾及相关废物倾倒至生活垃圾场。 6.2.5 建筑垃圾倾倒至政府建筑垃圾场。 6.3 废渣的治理方式 6.3.1 有回收价值的废旧三剂、化工废品、废料等具体执行报废物资管理规定。 6.3.2 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等废三剂的评审,具体执行三剂管理规定。 6.3.3 经评审没有回用价值且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废旧树脂、瓷球等三剂类废渣,应送至乙烯厂工业废物处理装置焚烧或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无法固化的可直接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处置。属一般固体废物的送至热电厂灰渣场指定点填埋。 6.3.4 废碱渣池碱渣、汽油碱渣、液态烃碱渣、加氢裂化碱渣、经评审可进行生化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液、化学清洗废液及钝化液等运至乙烯厂净化水联合车间碱渣生物处理装置处理后排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污水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 6.3.5 老区乙烯裂解碱渣经乙烯车间低压湿式氧化装置预处理后输送至新区乙烯联合高压湿式氧化装置,与新区乙烯裂解碱渣经高压湿式氧化装置处理后排至净化水联合2#污水场进一步处理排放。废碱氧化系统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在装置储罐内暂存,待装置投运后处理。 6.3.6 设备、容器检修、清理产生的油泥、含油废料,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三泥”(指油泥、浮渣及活性污泥)或其离心脱水后产生的泥饼等经评审后符合焚烧条件的送至乙烯净化水联合车间工业固废处理装置焚烧处理,焚烧灰渣经固化后送至乙烯厂危废填埋场填埋处置。 6.3.7 粉煤灰、炉渣应尽可能综合利用,用于生产加气砼砖、陶粒块、彩色路面砖、水泥等,无法利用部分及其它一般固废倾倒至电厂灰渣场填埋。 6.3.8 废渣的基本治理方式见附录B,录中未提到的废渣由相关部门评审后确定处理处置方式。 6.4 废渣处置处理场所的划分 6.4.1 炼油厂废渣池属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主要适于碱渣等有腐蚀性的危险液态废渣的贮存。 6.4.2 乙烯厂危废填埋场,适于含重金属的废催化剂、干燥剂、分子筛触媒、焚烧灰渣等危险固废的处置。乙烯厂固废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含有可燃成分及可固化处理的废渣。乙烯厂碱渣生物处理装置,适于处理废碱渣、高浓度有机废水等工业废渣。 6.4.3 热电厂灰渣场属一般废物处置场所,适于粉煤灰、炉渣及其它一般工业废渣的处置。 6.4.4 炼油厂、乙烯厂、热电厂环保主管部门分别为三个渣场的管理部门。 6.4.5 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场等由政府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6.5 废渣的管理 6.5.1 废渣外委处置 a)外委处置的废渣包括: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如灰渣等);有价值的可回收利用危废(如乙烯废油、废润滑油、废乙二醇、废催化剂等)或公司无法处理处置或利用的危废(报废化学品)。 b)废渣产生单位外委处置时,应向安全质量环保处提交处置申请,经安质环处确认废渣类别后方可开展外委处置工作。 c)具有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企管法规处按照报废物资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外委处置工作,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渣由公司安质环处或直属单位直接开展外委处置工作,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与接收单位签订废物处置协议。 d)危废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危废承运单位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编制危废处置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及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 e)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需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报申报处置申请,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危废转移申请”,获环保局批复后,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废转移联单(一车一单)并实施转移。 f)危废转移申请及环保局转移批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备案,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建立公司危废转移台账,定期更新。 g) 外委处置负责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危废转移台账,每月将外卖转移实际数量及价值反馈到产生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用以统计上报。 6.5.2 废渣内部处置 a) 内部处置的废渣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无价值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危废(如废催化剂、废剂等)或其他公司可以处理处置的危废,需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废渣。 b)排至炼油厂废渣池、乙烯厂危险废物填埋场、热电厂灰渣场的需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具体要求如下: -产生单位向本单位管辖的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废渣前,均应在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送至相应的废渣处置场所;申报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废渣处置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向其它单位管辖废渣处置场所运送前,需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申报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废渣产生单位、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和废渣场所的管理部门持有(可复印)。 -产生单位需在“废渣处置申报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其它由具体负责人签字即可。 -对于长期连续排渣的单位可办理年度、季度或月度“废渣处置申报单”,短期间歇性排放废渣,每次均要办理“废渣处置申报单”。 c) 炼油厂安全质量环保处及综合服务中心车间负责废渣池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炼油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每周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定期维护渣池设施及道路,及时组织将渗漏液转送至废渣池,防止发生污染事件; -排渣时,必须有2人以上操作,其中1人监护,佩戴正确的防护器具,且穿着符合劳保规定; -排渣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向操作,排渣期间操作人员应滞留于渣池上风向15米以外,当排渣口处于下风向时,严禁卸渣操作; -排渣过程中,开、关阀门及检查排渣情况时,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操作; -严禁在废渣池处违章动火或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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