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产品国际环保法规培训课程(PPT 153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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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6 1 电 子 电 气 產 品 國 際 環 保 法 規 培 訓 課 程 2021/6/16 2 1.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质 指 令2.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廢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指 令电 子 电 气 產 品 國 際 環 保 法 規 包 括 : 2021/6/16 3 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质 指 令 2021/6/16 4 注 意 到 成 立 欧 洲 共 同 体 的 条 约 , 特 别 是 其 中 第 95条 , 注 意 到 欧 盟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注 意 到 欧 盟 经 济 与 社 会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注 意 到 欧 盟 地 区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按 照 欧 洲 共 同 体 条 约 第 251条 所 规 制 的 程 序 行 事 并 根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2021/6/16 5 ( 1) 各 成 员 国 为 限 制 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使 用 有 害物 质 而 制 订 的 法 规 或 行 政 措 施 之 间 存 在 的 差 异 能 产生 贸 易 壁 垒 和 扭 曲 共 同 体 内 的 竞 争 , 甚 至 对 单 一 市场 的 建 立 及 其 功 能 产 生 直 接 影 响 。 因 此 有 必 要 协 调成 员 国 在 此 领 域 的 法 规 , 以 利 于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报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合 乎 环 境 要 求 的 回 收 和 处 理 。 ( 2) 欧 盟 理 事 会 于 2000年 12月 7 9日 在威尼 斯 召开 的 会 议 上 批 准 了 部 长 理 事 会 于 2000年 12月 4日 就预 防 原 则 通 过 的 决 定 。 鉴 于以下14個方面: 2021/6/16 6 ( 3) 欧 盟 委 员 会 1996年 7月 30日 回 顾 共 同 体 废 弃物 管 理 战 略 的 通 讯 强 调 了 减 少 废 物 中 有 害 物 质 含量 的 必 要 并 指 出 制 定 在 产 品 和 加 工 过 程 中 限 制 使用 这 些 有 害 物 质 的 欧 共 体 法 规 的 潜 在 益 处 。 ( 4) 理 事 会 1988年 1月 25日 为 消 除 镉 环 境 污 染 的欧 共 体 行 动 计 划 的 决 定 要 求 欧 盟 委 员 会 刻 不 容 缓地 发 展 该 计 划 中 的 特 殊 措 施 。 人 类 健 康 也 必 须 得到 保 护 , 因 此 应 实 施 一 个 特 别 限 制 镉 的 使 用 及 加快 研 究 其 替 代 品 的 整 体 战 略 。 决 定 强 调 在 不 存 在适 当 的 和 更 安 全 的 选 择 的 情 况 下 应 限 制 镉 的 使 用 。 2021/6/16 7 ( 5) 证 据 表 明 , 欧 盟 理 事 会 和 欧 洲 议 会 2003年1月 27日 关 于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第 2002/96/EC号 指 令 规 定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收 集 、 处 理 、回 收 和 处 置 措 施 对 于 减 少 与 涉 及 的 重 金 属 和 阻燃 剂 相 关 的 废 物 管 理 问 题 很 必 要 。 然 而 , 尽 管有 那 些 措 施 , 但 在 目 前 的 废 物 处 理 中 仍 将 继 续发 现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实 质 部 分 。 即 使 报 废电 子 电 气 设 备 被 分 类 收 集 并 遵 守 回 收 程 序 , 但汞 、 镉 、 铅 、 六 价 铬 、 聚 溴 联 苯 ( PBB) 、 聚 溴二 苯 醚 ( PBDE) 的 成 分 仍 有 可 能 对 人 类 健 康 和环 境 形 成 危 险 。 2021/6/16 8 ( 6) 考 虑 到 技 术 和 经 济 的 可 行 性 , 确 保 显 著减 少 这 些 物 质 对 健 康 和 环 境 形 成 的 危 险 的 最 有效 的 、 且 在 共 同 体 内 可 实 现 所 选 择 保 护 水 平 的方 式 是 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以 安 全 或 更 安 全 的 物质 替 代 它 们 。 限 制 这 些 有 害 物 质 的 使 用 也 就 是提 高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回 收 的 可 能 性 和 经 济 利益 并 减 少 它 们 对 回 收 工 厂 工 人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负面 影 响 。 ( 7) 要 科 学 研 究 与 评 估 本 指 令 管 辖 的 物 质 ,它 们 已 在 欧 共 体 和 成 员 国 层 面 受 到 不 同 措 施 的管 理 。 2021/6/16 9 ( 8) 本 指 令 规 定 的 措 施 考 虑 了 现 有 的 国 际 准 则和 建 议 并 基 于 对 可 获 得 的 科 学 和 技 术 信 息 的 评估 。 由 于 缺 乏 措 施 可 能 在 共 同 体 内 产 生 危 险 ,所 以 这 些 措 施 对 实 现 所 选 择 的 对 人 类 和 动 物 健康 及 环 境 的 保 护 水 平 是 必 要 的 。 应 及 时 检 查 这些 措 施 , 必 要 时 , 考 虑 了 获 得 的 科 技 信 息 后 可进 行 调 整 。 ( 9) 本 指 令 的 实 施 不 影 响 共 同 体 在 安 全 和 卫 生要 求 方 面 的 立 法 以 及 共 同 体 关 于 废 物 管 理 的 特殊 立 法 , 特 别 是 1991年 3月 18日 理 事 会 关 于 含 有某 些 危 险 物 质 的 电 池 和 蓄 电 池 的 第 91/157/EEC号 指 令 。 2021/6/16 10 ( 12) 因 为 产 品 的 再 利 用 、 翻 新 和 延 长 使 用期 是 有 益 的 , 所 以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零 件 。 ( 13) 与 逐 步 停 止 使 用 和 禁 止 使 用 有 害 物 质的 要 求 免 除 相 关 的 科 技 进 步 的 修 改 应 由 欧 盟委 员 会 按 照 委 员 会 程 序 实 现 。 ( 14) 实 施 本 指 令 所 必 要 的 措 施 应 根 据 理 事会 1999年 6月 28日 的 1999/468/ECs决 议 规 定 的 、实 施 授 权 给 欧 委 会 的 权 力 的 程 序 来 采 纳 。 兹 通 过 本 指 令 : 2021/6/16 11 本 指 令 的 目 标 是 使 各 成 员 国 关 于 在 电 子 电 气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有 害 物 质 的 法 律 趋 于 一 致 ,有 助 于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和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合乎 环 境 要 求 的 回 收 和 处 理 。注 意 : 1.在 WEEE指 令 下 雖 然 已 經 有 分 類 回 收 之 處 理 還是 必 須 減 少 因 電 子 電 机 產 品 中 危 險 物 質 對 環 境 及健 康 的 危 害2.此 指 令 与 WEEE并 行第一條目 标 2021/6/16 12 第二條范 围 1 在 不 违 反 第 6条 的 情 况 下 , 本 指 令 应 适 用 于 指 令 第2002/96/EC号 指 令 ( WEEE) 附 录 A规 定 的 1、 2、 3、4、 5、 6、 7和 10类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以 及 家 用 电 灯 泡和 照 明 设 施 。 2 本 指 令 的 实 施 不 应 违 背 共 同 体 关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求 的 立 法 和 共 同 体 关 于 废 物 管 理 的 专 门 立 法 。3 本 指 令 对 2006年 7月 1日 前 投 放 市 场 的 电 子 电 气 设备 的 部 件 、 修 理 部 件 或 再 利 用 部 件 不 适 用 。 2021/6/16 13 第三条 定 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2條):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 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2021/6/16 14 第三条 定 义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 中消费者的第1997 7 EC号 指 令 包 括远程 通 讯 : ( i) 用 自 己 品 牌 生 产 并 销 售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 ii) 以 自 己 品 牌 再 销 售 由 其 它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设 备 , 如果 再 销 售 的 设 备 上 仍 保 留 原 生 产 者 的 品 牌 , 这 样 的 再 销售 者 不 能 视 作 为 上 述 ( i) 副 点 的 生 产 者 ; 或 ( iii) 专 业 从 事 向 成 员 国 进 口 或 出 口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注:仅 仅 是 按 照 某 种 金 融 协 议 提 供 资 金 者 不 能 被 视 为 生 产 者 , 除 非 他 符 合 上 述 ( i) 至 ( iii) 副 点 作 为 生 产者 行 事 。 2021/6/16 15 第四條防止 從 2006年 7月 1日 起 所 有 進 入 歐 洲市 場 的 電 子 和 電 器 產 品 不 能 含 有 下列 六 大 類 的 危 害 物 質 重 金 屬 -如 汞 鉛 鎘 六 价 鉻 溴 系 阻 燃 劑 -聚 溴 聯 苯 (PBBs) -溴 聯 苯 醚 (PBDEs) 2021/6/16 16 第四條防止歐盟2003年12月推出諮詢文件列出濃度上限建議如下 -相同材質所含的鉛汞六价鉻PBB和PBDE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 -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鎘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 2021/6/16 17 第五條适 应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步 1 为 下 列 目 的 , 旨 在 使 附 件 适 应 科 技 进 步 的 必 要 修 改 ,应 根 据 条 款 7( 2) 提 及 的 程 序 而 进 行 : ( a) 必 要 时 , 可 建 立 允 许 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特 殊 物质 和 部 件 中 含 有 条 款 4( 1) 所 提 及 物 质 的 最 高 值 ; ( b)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材 料 和 组 件 可 背 离 第 4款 ( 1)的 规 定 , 如 果 它 们 的 去 除 或 通 过 设 计 改 变 而 使 用 替代 品 或 使 用 不 含 有 提 及 的 材 料 或 物 质 的 材 料 或 组 件在 科 技 上 中 不 现 实 时 , 或 替 代 品 对 环 境 、 健 康 和 /或消 费 者 安 全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好 象 超 过 它 们 对 环 境 、健 康 和 /或 消 费 者 安 全 造 成 的 益 处 时 ; 2021/6/16 18 第五條适 应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步 ( c) 至 少 每 隔 四 年 对 附 件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或 者在 将 一 项 加 入 到 附 件 后 四 年 对 附 件 进 行 检 查, 加 入 新 项 的 目 的 是 考 虑 取 消 附 件 中 的 电 子电 气 设 备 材 料 和 组 件 , 如 果 它 们 的 去 除 或 通过 设 计 改 变 而 使 用 替 代 品 或 使 用 不 包 括 第 4(1) 款 的 材 料 或 物 质 的 材 料 和 组 件 在 科 技 上 是可 行 时 , 条 件 是 替 代 品 对 环 境 、 健 康 和 /或 消费 者 安 全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不 可 能 大 于 其 对 环境 、 健 康 和 /或 消 费 者 安 排 带 来 的 正 面 利 益 。 2021/6/16 19 第五條适 应 科 学 和 技 术 进 步 2 附 件 在 遵 照 条 款 1修 改 之 前 , 欧 盟 委 员 会 将专 门 与 电 子 电 器 设 备 生 产 者 、 回 收 者 、 垃 圾处 理 者 、 环 保 组 织 和 雇 员 与 消 费 者 协 会 咨 询磋 商 。 磋 商 结 果 应 递 交 给 条 款 7( 1) 提 及 的委 员 会 。 欧 盟 委 员 会 应 考 虑 其 收 到 的 意 见 。 2021/6/16 20 第六条 检 查 在 2005年 2月 13日 之 前 , 欧 盟 委 员 会 应 检 查 本 指 令 规定 的 措 施 以 便 必 要 时 考 虑 新 的 科 学 证 据 。 特 别 是 , 欧 盟 委 员 会 应 在 该 日 期 之 前 提 交 将 第 2002 96 EC( WEEE) 号 指 令 附 件 A所 列 的 第 8和 第 类 的 设 备 纳 入 本 指 令 范 围 的 建 议 。 委 员 会 也 将 根 据 科 学 事 实 并 考 虑 预 防 原 则 , 研 究 条款 4( 1) 中 物 质 是 否 需 要 调 整 , 适 当 时 , 可 向 欧 洲议 会 和 理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检 查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使 用 的 其 它 有 害 物 质和 材 料 对 环 境 和 人 类 健 康 的 影 响 。 欧 委 会 将 检 查 取 代 这些 物 质 和 材 料 的 可 行 性 , 并 且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 就 扩 大 第 4条 的 范 围 向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提 交 建 议 。 2021/6/16 21 第七条 : 委 员 会 1 欧 盟 委 员 会 将 由 根 据 第 75/442/EEC号 指 令第 18条 成 立 的 委 员 会 协 助 工 作 。 2 当 参 考 本 款 时 , 应 适 用 第 1999/468/EC号 决议 第 5条 、 第 7条 以 及 第 8条 。 第 1999/468/EC号 决 议 第 5条 6款 规 定 的 期 间 应 被 定 为 3个 月 。 3 委 员 会 将 采 用 其 程 序 规 定 。 2021/6/16 22 第九条过 渡 1 成 员 国 应 在 2004年 8月 13日 之 前 使 符 合 本 指令 所 必 要 的 法 律 、 规 则 和 行 政 规 定 生 效 。 并将 这 些 立 即 通 知 欧 委 会 。 当 成 员 国 制 订 那 些 措 施 时 , 它 们 必 须 包 括 本指 令 的 参 照 号 或 在 该 国 官 方 出 版 物 上 出 版 时伴 以 此 参 考 号 。 标 志 此 参 考 号 的 方 法 由 成 员国 规 定 。 2 成 员 国 要 将 本 指 令 范 围 内 制 定 的 所 有 法 律 、规 则 和 行 政 规 定 的 文 本 通 知 欧 委 会 。 2021/6/16 23 第十条生 效 2021/6/16 24 第十一条收受方 本 指 令 将 签 发 至 各 成 员 国 。 2003年 1月 23日 完 成 于 布 鲁 塞 尔 欧 洲 议 会 主 席 理 事 会 主 席 P. COX G. DRYS 2021/6/16 25 附录 免 除 第 4( 1) 条 中 所 要 求 的 铅 、 汞 、 镉 和 六价 铬 的 应 用 (1)1 小 型 日 光 灯 中 的 汞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5毫 克 /灯 。 2 一 般 用 途 的 直 管 日 光 灯 中 的 汞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 盐 磷 酸 盐 10毫 克 ; 正 常 的 三 磷 酸 盐 5毫 克 ; 长 效 的 三 磷 酸 盐 8毫 克 。 3 特 殊 用 途 的 直 管 日 光 灯 中 的 汞 含 量 。 4 本 附 录 中 未 特 别 提 及 的 其 它 照 明 灯 中 的 汞 含量 。 2021/6/16 26 附录 免 除 第 4( 1) 条 中 所 要 求 的 铅 、 汞 、 镉 和 六价 铬 的 应 用 (2)5 阴 极 射 线 管 、 电 子 部 件 和 发 光 管 的 玻 璃 内 的 铅 含 量 。 6 钢 合 金 元 素 中 的 铅 含 量 达 0.35%、 铝 合 金 元 素 中 的 铅 含 量 达0.4%, 铜 合 金 中 的 铅 含 量 达 4%。 7 高 温 融 化 的 焊 料 中 的 铅 ( 即 : 锡 铅 焊 料 合 金 中 铅 含 量超 过 85%) ; 用 于 服 务 器 、 存 储 器 和 存 储 系 统 的 焊 料 中 的 铅 ( 豁免 准 予 至 2010年 ) ; 用 于 交 换 、 信 号 和 传 输 , 以 及 电 信 网 络 管 理 的 网 络基 础 设 施 设 备 中 焊 料 中 的 铅 ; 电 子 陶 瓷 产 品 中 的 铅 ( 例 如 : 高 压 电 子 装 置 ) 。 2021/6/16 27 附录 免 除 第 4( 1) 条 中 所 要 求 的 铅 、 汞 、 镉 和 六价 铬 的 应 用 (3)8 根 据 修 改 关 于 限 制 特 定 危 险 物 质 和 预 制品 销 售 和 使 用 的 第 76/769/EEC号 指 令 的 第91/338/EEC号 指 令 禁 止 以 外 的 镉 电 镀 。 9 在 吸 收 式 电 冰 箱 中 作 为 碳 钢 冷 却 系 统 防腐 剂 的 六 价 铬 。 2021/6/16 28 电 子 电 气 產 品 國 際 環 保 法 規 培 訓 課 程 2021/6/16 29 1.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RoHS)在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中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有 害 物 质 指 令2.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 廢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指 令电 子 电 气 產 品 國 際 環 保 法 規 包 括 : 2021/6/16 30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 報廢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指 令 2021/6/16 31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注 意 到 建 立 欧 洲 共 同 体 的 条 约 , 特 别 是 其 中 第 175( 1)条 ,注 意 到 欧 盟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 注 意 到 欧 盟 经 济 社 会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注 意 到 欧 盟 地 区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按 照 欧 洲 共 同 体 条 约 第 251条 所 制 订 的 程 序 并 根 据 协调 委 员 会 2002年 11月 8日 通 过 的 联 合 文 本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2021/6/16 32( 1) 共 同 体 环 境 政 策 的 重 点 目 的 是 维 持 、 保 护 和提 高 环 境 质 量 , 保 护 人 类 健 康 及 合 理 谨 慎 地 使 用 自然 资 源 。 这 项 政 策 的 制 定 是 基 于 预 防 原 则 和 其 他 原则 , 如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 资 源 方 面 的 环 境 破 坏 应 优先 补 救 以 及 制 造 污 染 者 应 赔 偿 。 鉴 于以下27個方面: 2021/6/16 33 ( 2) 共 同 体 与 环 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相 关 的政 策 和 行 动 计 划 ( 第 五 个 环 境 行 动 计 划 ) 认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实 现 要 求 当 前 的 发 展模 式 、 生 产 模 式 、 消 费 模 式 和 行 为 模 式 有明 显 变 化 , 并 尤 其 倡 导 降 低 自 然 资 源 的 浪费 性 消 耗 和 预 防 污 染 。 考 虑 到 适 用 废 弃 物预 防 、 回 收 和 安 全 处 置 原 则 , 项 目 要 求 将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作 为 需 加 以 规 范 的 目 标领 域 之 一 。 2021/6/16 34 ( 4) 1997年 2月 24日 , 理 事 会 在 关 于 共 同 体 废弃 物 管 理 战 略 的 决 定 中 坚 持 认 为 , 为 了 减 少废 弃 物 处 置 量 和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需 要 促 进 废 弃 物的 恢 复 , 特 别 通 过 再 利 用 、 再 循 环 、 合 成 和 从废 弃 物 中 获 得 能 源 的 方 式 , 并 承 认 在 任 何 特 殊情 况 下 所 选 择 的 措 施 必 须 考 虑 到 对 环 境 和 经 济的 影 响 , 但 是 直 到 取 得 科 技 进 步 和 生 物 周 期 分析 技 术 得 到 进 一 步 发 展 , 再 利 用 和 材 料 回 收 在作 为 最 佳 合 乎 环 境 要 求 的 选 择 时 方 可 被 作 为 优先 考 虑 的 措 施 。 理 事 会 同 时 也 要 求 委 员 会 尽 快制 定 重 点 废 弃 物 流 计 划 , 包 括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 的 适 当 的 后 续 措 施 。 2021/6/16 35 ( 5) 欧 洲 议 会 在 其 1996年 11月 14日 的 决 定 中 , 要 求 委 员 会 提 供 一 些 关 于 重 点 废 弃 物 流 ,包 括 电 子 电 气 废 弃 物 的 提 案 , 并 要 求 这 些 提 案基 于 生 产 者 责 任 原 则 。 欧 洲 议 会 还 以 上 述 决 定中 , 要 求 理 事 会 和 欧 盟 委 员 会 提 出 削 减 废 弃 物总 量 的 提 案 。 ( 6) 1975年 7月 15日 理 事 会 关 于 废 弃 物 的 第75/442/EEC号 指 令 规 定 , 为 可 以 通 过 单 一 指令 的 形 式 为 特 殊 情 况 或 第 75/442/EEC号 指 令 补充 的 关 于 管 理 特 殊 废 弃 物 类 的 情 况 制 定 特 殊 规定 。 2021/6/16 36 ( 7) 共 同 体 内 产 生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数 量正 迅 速 增 长 。 在 废 弃 物 管 理 阶 段 电 子 电 气 设 备中 的 有 害 成 分 含 量 是 个 重 大 隐 患 , 并 且 废 弃 电子 电 气 设 备 的 再 循 环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实 施 。 ( 8) 提 高 对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管 理 的 目 标 不可 能 通 过 成 员 国 单 独 行 动 实 现 。 特 别 是 成 员 国对 生 产 者 责 任 原 则 的 不 同 适 用 可 能 导 致 经 营 者经 济 负 担 的 重 大 差 别 。 成 员 国 产 关 于 报 废 电 子电 气 设 备 管 理 的 不 同 政 策 会 影 响 再 循 环 政 策 的效 果 。 因 此 , 应 在 共 同 体 一 级 制 定 基 本 标 准 。 2021/6/16 37 ( 9) 本 指 令 条 款 适 用 于 产 品 和 生 产者 , 不 考 虑 销 售 技 术 , 包 括 远 程 和 电子 销 售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使 用 远 程 和电 子 销 售 渠 道 的 生 产 者 和 销 售 商 的 义务 , 应 尽 可 能 实 际 地 采 用 同 一 标 准 ,并 采 用 同 一 方 式 实 施 , 以 避 免 其 他 渠道 承 担 本 指 令 关 于 远 程 或 电 子 销 售 的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规 定 的 义 务 。 2021/6/16 38 ( 10) 本 指 令 适 用 于 消 费 者 使 用 的 所有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以 及 专 业 用 电 子 电 气设 备 。 本 指 令 不 违 背 共 同 体 有 关 保 护接 触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者 的 健 康 和 安全 的 法 律 以 及 共 同 体 与 废 弃 物 管 理 相关 的 特 殊 法 规 , 特 别 是 理 事 会 1991年3月 18日 第 91/157/EEC号 关 于 含 有 特定 危 险 物 的 电 池 和 蓄 电 器 的 指 令 。 2021/6/16 39 (11) 指 令 91/157/EEC应 尽 快 修 改 , 尤 其 是 要根 据 本 指 令 进 行 修 改 。 (12) 根 据 本 指 令 , 建 立 生 产 者 责 任 制 是 鼓 励充 分 考 虑 并 有 利 于 其 维 修 、 可 能 的 升 级 、 再 利用 、 拆 装 和 再 循 环 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设 计 和 生产 的 方 式 之 一 。 (13) 为 保 证 从 事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回 收 和 处理 工 作 者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 成 员 国 应 按 照 本 国 和共 同 体 关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 求 的 立 法 , 决 定 销 售商 可 以 拒 绝 回 收 废 弃 物 的 条 件 。 2021/6/16 40 ( 15) 分 类 收 集 是 确 保 报 废 电 子 电 气设 备 特 殊 处 理 和 再 循 环 的 先 决 条 件 ,也 是 在 共 同 体 内 达 到 预 定 水 平 的 保 护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必 要 条 件 。 消 费 者必 须 积 极 帮 助 分 类 收 集 的 成 功 , 鼓 励消 费 者 返 还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为 了达 到 这 一 目 的 , 应 当 建 立 收 集 报 废 电子 电 气 设 备 的 便 利 设 施 , 包 括 公 共 收集 点 , 在 那 里 , 私 人 家 庭 可 以 免 费 地返 还 废 弃 物 。 2021/6/16 41 ( 16) 为 了 达 到 保 护 的 要 求 和 协 调 共同 体 环 境 保 护 的 目 标 , 成 员 国 应 当 采用 正 确 的 方 法 去 减 少 未 分 类 的 城 市 报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并 且 达 到 对 报 废 电子 电 气 设 备 分 类 回 收 的 高 水 平 。 为 了促 进 成 员 国 努 力 建 造 有 效 的 收 集 计 划 ,要 求 成 员 国 对 从 私 人 家 庭 收 集 的 报 废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实 现 高 收 集 率 。 2021/6/16 42 ( 17) 为 了 避 免 污 染 物 扩 散 到 再 循 环 材 料 或 废物 流 中 , 有 必 要 对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特 殊处 理 。 此 处 理 是 确 保 符 合 共 同 体 环 保 预 定 水 平的 最 有 效 方 法 。 任 何 从 事 再 循 环 和 处 理 业 务 的公 司 或 企 业 应 符 合 防 止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对 环境 产 生 负 面 效 应 的 最 低 标 准 。 如 果 可 获 得 的 最佳 的 处 理 、 回 收 及 再 循 环 技 术 能 确 保 人 类 健 康和 实 现 高 水 平 的 环 保 , 应 予 以 使 用 。 可 获 得 的最 佳 处 理 、 回 收 及 再 循 环 技 术 可 按 照 第96/61/EC号 作 进 一 步 限 定 。 2021/6/16 43 ( 18) 如 果 适 当 , 应 优 先 考 虑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及 其 成 分 、 组 件 和 消 费 品 的 再 利 用 。 如 果 再利 用 不 可 取 , 那 么 所 有 分 类 收 集 的 报 废 电 子 电气 设 备 应 当 被 回 收 , 通 过 回 收 过 程 实 现 高 水 平的 再 循 环 与 回 收 。 此 外 , 应 鼓 励 生 产 者 在 新 设备 中 使 用 再 循 环 后 的 材 料 。 ( 19) 应 在 共 同 体 一 级 建 立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资 金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 资 金 计 划 必 须 有 助 于高 收 集 率 和 生 产 者 责 任 原 则 的 执 行 。 2021/6/16 44 ( 20) 私 人 家 庭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使 用 者 应 可 免 费 将 报 废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送 还 回 收 。 因 此 生 产 者 应 负 责 报 废 电 子电 气 设 备 的 处 理 、 回 收 和 处 置 费 用 及 回 收 设 施 的 回 收 费用 。 为 使 生 产 者 责 任 制 产 生 最 大 效 果 , 每 个 生 产 者 应 负责 其 自 己 产 品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费 用 。 生 产 者 应 有能 力 单 独 或 通 过 加 入 联 合 计 划 完 成 这 项 义 务 。 每 个 生 产者 在 产 品 投 放 于 市 场 时 , 应 当 提 供 资 金 担 保 防 止 其 遗 留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产 品 的 管 理 费 用 由 社 会 或 其 它 生 产 者 承担 。 历 史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费 用 应 由 成 本 发 生 时 市 场 上 所 有的 生 产 者 通 过 联 合 资 金 计 划 按 比 例 分 摊 。 联 合 资 金 计 划不 应 将 产 品 量 少 而 低 的 生 产 者 、 进 口 者 以 及 新 会 员 排 除在 外 。 过 渡 期 内 , 允 许 生 产 者 在 销 售 新 产 品 时 自 愿 地 向购 买 者 出 示 其 为 按 合 乎 环 境 要 求 的 方 式 收 集 、 处 理 以 及处 置 历 史 废 弃 物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使 用 这 项 条 款 的 生 产 者应 保 证 提 及 的 费 用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2021/6/16 45 ( 21)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收 集 的 成 功 必 须使 使 用 者 知 道 以 下 信 息 : 不 将 报 废 电 子 电气 设 备 作 为 未 分 类 市 政 废 弃 物 处 置 的 要 求 、收 集 系 统 以 及 其 在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管 理中 的 作 用 。 这 些 信 息 意 味 着 要 对 可 能 在 垃圾 箱 或 类 似 的 市 政 废 弃 物 收 集 设 备 中 终 止寿 命 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加 以 正 确 标 识 。 2021/6/16 46 ( 24) 监 控 本 指 令 目 标 的 实 现 需 要 以 下 信息 : 投 放 共 同 体 市 场 上 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重 量 , 如 不 可 能 , 可 以 数 量 代 替 , 以 及 根据 本 指 令 收 集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收 集率 、 再 使 用 率 ( 包 括 尽 可 能 的 整 机 再 使用 ) 、 回 收 /再 循 环 率 和 出 口 量 。 ( 25) 如 果 符 合 特 殊 要 求 , 成 员 国 主 管部 门 可 与 经 济 界 通 过 达 成 协 议 的 方 式 选 择实 施 本 指 令 的 某 些 条 款 。 2021/6/16 47 ( 26) 本 指 令 某 些 条 款 的 关 于 适 应 科 技 进 步的 规 定 、 附 件 A所 设 类 别 下 的 产 品 清 单 、 部件 和 材 料 的 可 选 处 理 方 式 、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的 储 存 和 处 理 技 术 要 求 及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标识 符 号 应 由 欧 盟 委 员 会 按 照 委 员 会 程 序 执 行 。 ( 27) 执 行 本 指 令 所 需 措 施 应 按 照 理 事 会1999年 6月 28日 关 于 执 行 授 予 欧 盟 委 员 会 权 力程 序 的 第 1999/468/EC号 决 议 采 用 。 兹 通 过 本 指 令 : 2021/6/16 48 本 指 令 的 目 的 , 重 中 之 重 是 防 治 报 废 电 子 电气 设 备 ( WEEE) , 此 外 是 实 现 这 些 废 物 的 再利 用 、 再 循 环 使 用 和 其 它 形 式 的 回 收 , 以 减少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 同 时 也 努 力 改 进 涉 及 电 子电 气 设 备 生 命 周 期 的 所 有 操 作 人 员 , 如 生 产者 、 销 售 商 、 消 费 者 , 特 别 是 直 接 涉 及 报 废电 子 电 器 设 备 处 理 人 员 的 环 保 行 为 。注 意 : 此 指 令 与 RoHS并 行第一条目 标 2021/6/16 49 第 二 条 范 围 1 本 指 令 适 用 于 附 件 A目 录 设 定 类 别 下 的 电 子 电气 设 备 , 如 果 这 些 设 备 不 是 本 指 令 范 围 外 其 它 类 设备 的 部 件 。 附 件 B包 含 了 附 件 A设 定 类 别 下 的 的产 品 目 录 。 2.本 指 令 将 在 不 违 背 共 同 体 关 于 安 全 和 健 康 要 求 的法 律 和 共 同 体 关 于 废 物 管 理 的 特 殊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适用 3.与 保 护 成 员 国 重 要 的 安 全 利 益 相 关 的 设 备 、 武 器 、军 需 品 和 战 争 物 资 不 适 用 本 指 令 。 但 是 , 上 述 规 定不 适 用 于 非 用 于 特 定 军 事 目 的 产 品 。 2021/6/16 50 第 三 条 定 义 (1) 就 本 指 令 而 言 , 适 用 下 述 定 义 (13条 ): ( a)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或 者 EEE指 的 是 属 于附 件 IA所 列 类 别 下 的 、 设 计 使 用 电 压 为 交 流电 不 超 过 1000V和 直 流 电 不 超 过 1500V的 、 正常 工 作 需 要 依 赖 电 流 或 者 电 磁 场 的 设 备 和 实现 这 些 电 流 与 磁 场 的 产 生 、 传 递 和 测 量 的 设备 。 2021/6/16 51 第 三 条 定 义 (2) ( b) “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 WEEE) 指 的 是 按 照第 75/442/EEC号 指 令 第 1条 ( a) 款 定 义 确 定 为废 弃 物 的 电 子 或 者 电 气 设 备 , 包 括 在 产 品 抛 弃作 为 其 一 部 分 的 部 件 所 有 成 分 、 部 件 和 消 耗 件 。( c) 防 治 指 的 是 旨 在 减 少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及其 所 含 材 料 和 物 质 的 数 量 和 它 们 对 环 境 危 害 的措 施 。 2021/6/16 52 第 三 条 定 义 (4) ( f) “ 回 收 ” 指 的 是 第 75/442/EEC号 指 令 附件 B中 规 定 的 可 应 用 的 任 一 操 作 。 ( g) “ 处 置 ” 指 的 是 第 75/442/EEC号 指 令 附件 A中 规 定 的 可 应 用 的 任 一 操 作 。( h) 处 理 指 的 是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为 防 止污 染 、 分 解 、 切 碎 、 回 收 或 处 置 准 备 而 被 运送 到 一 设 施 后 的 任 何 行 为 , 和 其 它 任 何 为 回收 和 /或 处 置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而 实 施 的 操 作 。 2021/6/16 53 第 三 条 定 义 (5) i) 生 产 者 指 的 是 任 何 人 , 不 考 虑 其 使 用 的 销 售 技 术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1997年 5月 20日 第 97/7/EC号 关 于保 护 远 程 合 同 中 消 费 者 利 益 指 令 , 包 括 远 程 通 讯 技 术 ,其 : ( i) 用 自 己 品 牌 生 产 并 销 售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 ii) 用 自 己 品 牌 再 销 售 由 其 它 供 应 商 生 产 的 设 备 , 上述 ( i) 副 点 规 定 的 生 产 者 的 品 牌 如 果 出 现 在 再 销 售 的设 备 上 , 那 么 再 销 售 商 不 能 被 视 为 生 产 者 。 ( iii) 专 业 从 事 向 成 员 国 进 口 或 出 口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任 何 仅 仅 是 依 据 或 按 照 某 种 资 金 协 议 提 供 资 金 者 , 不 能被 视 作 为 生 产 者 , 除 非 根 据 上 述 i至 iii副 点 他 也 作为 生 产 者 行 事 。 2021/6/16 54 第 三 条 定 义 (6) ( j) “ 销 售 商 ” 是 指 在 商 业 的 基 础 上 将 电 子 电 气 设备 提 供 给 使 用 方 的 任 何 人 。 ( k) “ 来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指 的 是来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和 虽 然 来 自 商 业 、工 业 、 机 构 或 者 其 它 来 源 但 其 性 质 和 数 量 与 来 自 私人 家 庭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相 似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 ( l) 危 险 物 质 或 者 配 制 品 指 根 据 理 事 会 第67/548/EEC号 指 令 或 者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第1999/45/EC号 指 令 被 认 为 危 险 的 任 何 物 质 或 者 配制 品 。 2021/6/16 55 第 三 条 定 义 (7) ( m) 资 金 协 议 指 与 设 备 有 关 的 任何 贷 款 、 租 借 、 租 赁 或 者 延 期 销 售协 议 或 安 排 , 不 论 上 述 协 定 或 安 排或 任 何 间 接 协 定 或 安 排 的 条 款 是 否规 定 设 备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或 可 能 发 生转 移 。 2021/6/16 56 第 四 条 :产 品 设 计 成 员 国 应 鼓 励 考 虑 并 有 利 于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备 及 其 部 件 和 材 料 的 分 解 与 回 收 , 特 别 是 再利 用 和 再 循 环 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设 计 和 生 产 。这 方 面 ,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以 使 生 产 者不 会 通 过 特 殊 的 设 计 特 征 或 者 生 产 工 艺 阻 止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再 利 用 , 除 非 这 些 设 计特 征 或 者 生 产 工 艺 工 程 序 具 有 最 大 的 优 点 ,例 如 , 考 虑 了 环 境 保 护 和 /或 者 安 全 要 求 。 2021/6/16 57 第 五 条 :分 类 收 集 (1) 1 成 员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使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作为 未 分 类 的 市 政 废 弃 物 而 处 置 的 可 能 性 最 小 化 ,并 实 现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高 水 平 的 分 类 收 集 。2 对 于 来 自 私 人 家 庭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成 员国 应 确 保 在 2005年 8月 13日 前 : ( a) 建 立 允 许 最 终 拥 有 者 和 销 售 商 将 这 些 废 弃物 免 费 送 回 的 系 统 。 成 员 国 应 特 别 考 虑 人 口 密度 确 保 必 要 的 收 集 设 施 的 可 用 性 和 可 达 性 。 2021/6/16 58 第 五 条 :分 类 收 集 (3) 续 2 :( d) 考 虑 到 各 成 员 国 和 共 同 体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标 准 , 因污 染 而 对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具 有 危 险 的 报 废 电 子 电气 设 备 在 根 据 ( a) 和 ( b) 款 返 还 时 可 以 被 拒 绝 。成 员 国 应 对 这 些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制 定 专 门 规 定 。 对 于 根 据 ( a) 和 ( b) 款 送 回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如 果 这 些 设 备 中 不 含 有 基 本 成 分 或 这 些 设 备 含 有 报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之 外 的 废 弃 物 , 成 员 国 制 定 特 殊 规定 。 2021/6/16 59 第 五 条 :分 类 收 集 (4) 3 对 于 来 自 私 有 家 庭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设 备 之 外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在 不违 背 第 9条 的 情 况 下 , 成 员 国 应 确 保生 产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 方 负 责 回 收这 些 废 弃 物 。 2021/6/16 60 第 五 条 :分 类 收 集 (5) 4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根 据 在 上 述 1、 2和 3款 收 集 的所 有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被 送 至 按 第 6条 规 定 授权 的 处 理 设 施 , 除 非 这 些 设 备 作 为 整 体 被 再 利用 。 成 员 国 将 确 保 预 想 的 再 利 用 不 会 导 致 规 避本 指 令 , 尤 其 是 第 6条 和 第 7条 。 分 类 收 集 的 报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收 集 和 运 输 应 以 充 分 实 现 能被 再 使 用 和 再 循 环 的 部 件 或 整 机 的 再 利 用 和 再循 环 的 方 式 进 行 。 2021/6/16 61 第 五 条 :分 类 收 集 (6) 5 在 不 违 背 条 款 1的 情 况 下 ,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最 晚 至2006年 12月 31日 , 每 个 私 人 家 庭 年 收 集 完 报 废 电 子电 气 设 备 量 至 少 达 到 人 均 4公 斤 。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在 收 到 欧 盟 委 员 会 建 议 并 考 虑 了成 员 国 的 技 术 和 经 济 经 验 后 , 应 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 建 立 一 个 新 的 强 制 性 目 标 。 它 可 以 将 采 取 前 几 年销 售 给 私 人 家 庭 的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数 量 的 百 分 比 的 形式 。 2021/6/16 62 第 六 条 :处 理 (1) 1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生 产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方 , 根 据 共 同 体 法 律 , 建 立 使 用 最 佳 的可 用 的 处 理 、 回 收 和 循 环 技 术 的 系 统 负责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处 理 。 生 产 者 可独 自 或 联 合 建 立 此 系 统 。 为 确 保 符 合 第75/442/EEC号 指 令 第 4条 , 处 理 至 少 包 括将 除 去 所 有 液 体 和 一 个 符 合 本 指 令 附 件 的 可 选 处 理 办 法 。 2021/6/16 63 第 六 条 :处 理 (2) 续 1:其 它 确 保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保 护 至 少 可达 同 等 水 平 的 处 理 技 术 可 按 第 14条 ( 2)款 提 及 的 程 序 被 引 入 附 件 。 为 保 护 环 境 , 成 员 国 可 为 处 理 收 集 的 报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制 定 最 低 质 量 标 准 。 选择 此 质 量 标 准 的 成 员 国 应 通 知 欧 盟 委 员会 ,欧 盟 委 员 会 将 公 布 印 刷 这 些 标 准 。 2021/6/16 64 第 六 条 :处 理 (4) 检 查 应 验 证 : ( a) 处 理 废 弃 物 的 类 型 和 数 量 ; ( b) 要 遵 守 的 一 般 技 术 要 求 ; ( c) 要 采 取 的 安 全 预 防 。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 成 员 国 应 将 检查 结 果 通 知 欧 盟 委 员 会 。 2021/6/16 65 第 六 条 :处 理 (5) 3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任 何 从 事 处 理 业 务 的 企 业 或 公司 在 贮 存 和 处 理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时 要 遵 守 附件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 4 成 员 国 应 确 保 第 2款 提 及 的 许 可 或 注 册 包 括符 合 第 1条 和 第 3条 要 求 和 实 现 第 7条 规 定 的 回收 目 标 所 必 须 的 所 有 条 件 。 5 处 理 工 作 也 可 以 在 各 成 员 国 或 者 共 同 体 以外 进 行 , 条 件 是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的 运 输 要 符合 关 于 监 督 和 控 制 在 欧 共 体 内 运 输 、 运 进 和 运出 废 弃 物 理 事 会 1993年 2月 1日 第 ( EEC)259/93号 规 则 。 2021/6/16 66 第 六 条 :处 理 (6) 续 5: 对 于 符 合 理 事 会 第 ( EEC) 259/93号 规 则 、 关 于 制 定适 用 于 向 特 定 非 经 合 组 织 成 员 国 运 输 特 类 废 弃 物 的共 同 原 则 和 程 序 的 理 事 会 1999年 4月 29日 第 ( EC)1420/1999号 规 则 和 根 据 理 事 会 第 ( EEC) 259/93号规 则 决 定 适 用 于 特 定 废 弃 物 运 往 经 合 组 织 第 C( 92)39号 最 终 决 定 不 适 用 的 特 定 国 家 的 控 制 程 序 的 欧 盟委 员 会 1999年 7月 12日 第 ( EC) 1547/1999号 规 则 而出 口 到 共 同 体 外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 如 果 出 口 者能 够 保 证 回 收 、 再 利 用 和 /或 者 再 循 环 工 作 是 根 据 等同 于 本 指 令 要 求 的 条 件 进 行 的 , 可 以 视 为 履 行 了 本指 令 第 7条 第 1款 和 第 2款 的 责 任 与 目 标 。 2021/6/16 67 第 六 条 :处 理 (7) 6 成 员 国 将 鼓 励 执 行 处 理 工 作 的 企 业 或 公司 , 根 据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2001年 3月 19日 关 于 允 许 组 织 自 愿 加 入 共 同 体 生 态 管理 和 审 查 计 划 ( EMAS) 的 第 ( EC)NO761/2001号 规 则 , 引 入 经 认 证 的 环境 管 理 系 统 。 2021/6/16 68 第 七 条 :回 收 (1) 1 成 员 国 将 确 保 生 产 者 或 者 代 表 其 的 第 三方 , 根 据 共 同 体 法 规 单 独 或 联 合 建 立 符合 第 5条 规 定 的 报 废 电 子 电 气 设 备 分 类 回收 系 统 。 成 员 国 将 优 先 支 持 整 机 的 再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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