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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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个 人 风 险 管 理 与 保 险 计 划 如 果 我 可 以我 要 把 保 险 这 两 个 字写 在 家 家 户 户 的 门 上以 及 每 一 位 公 务 人 员 的 手 册 上因 为 我 深 信通 过 保 险每 一 家 庭 只 要 付 出 些 微 小 的 代 价就 可 避 免 遭 受 永 劫 不 复 的 灾 难 -丘 吉 尔 一 、 风 险 与 可 保 风 险v( 一 ) 风 险 的 概 念 及 特 性v风 险 即 指 人 们 在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或 决 策 的 过 程中 , 预 期 未 来 结 果 的 随 机 不 确 定 性 。v对 于 一 个 家 庭 来 说 ,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有 哪 些 ?v偶 然 的 风 险 : 自 然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v必 然 的 风 险 : 生 、 老 、 病 、 死v其 它 非 人 身 风 险 v我 国 民 政 部 有 关 统 计 资 料 表 明 , 中 国 每 年 的自 然 灾 害 所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在 亿 元 之 间 , 平 均 下 来 , 每 天 都 要 因 此损 失 个 多 亿 风 险 无 处 不 在 :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概 率心 脏 病 突 发 1/77 中 毒 死 亡 1/86000死 于 心 脏 病 1/340 骑 自 行 车 死 于 车 祸 1/130000死 于 中 风 1/1700 吃 东 西 噎 死 1/160000死 于 突 发 事 件 1/2900 死 于 飞 机 失 事 1/250000死 于 车 祸 1/5000 被 空 中 坠 落 物 砸 死 1/290000死 于 怀 孕 生 产 1/14000 触 电 死 亡 1/350000染 上 艾 滋 病 1/5700 死 于 浴 缸 中 1/1000000自 杀 ( 女 性 ) 1/20000 坠 落 床 下 而 死 1/2000000自 杀 ( 男 性 ) 1/5000 被 动 物 咬 死 1/2000000坠 落 死 亡 1/20000 被 龙 卷 风 刮 走 摔 死 1/200000 死 于 工 伤 1/26000 冻 死 1/3000000行 走 时 被 撞 死 1/40000 被 谋 杀 1/11000死 于 火 灾 1/5000 糖 尿 病 1/35 13 二 、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风 险 损 失v风 险 的 组 成 要 素 包 括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风 险 损 失 。风 险 因 素 (Risk Factor)是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潜 在 原因 , 是 造 成 损 失 的 内 在 或 间 接 原 因 。v(1) 实 质 风 险 因 素 。v(2) 道 德 风 险 因 素 (故 意 )。v(3) 心 理 风 险 因 素 (过 失 、 疏 忽 、 无 意 )。 14 二 、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风 险 损 失风 险 事 故 (Risk Accidents)是 造 成 损 失 的 直 接 的 或外 在 的 原 因 , 是 损 失 的 媒 介 物 , 即 风 险 只 有 通 过风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才 能 导 致 损 失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风 险 损 失 (Risk Loss)是 指 非 故 意的 、 非 预 期 的 、 非 计 划 的 经 济 价 值 的 减 少 。 15 二 、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风 险 损 失v风 险 是 由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 风 险 损 失 三者 构 成 的 统 一 体 , 三 者 的 关 系 为 :风 险 因 素 是 引 起 或 增 加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机 会 或 扩 大 损 失幅 度 的 条 件 , 是 风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潜 在 原 因 。风 险 事 故 是 造 成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的 偶 发 事 件 , 是 造 成 损 失的 直 接 的 或 外 在 的 原 因 , 是 损 失 的 媒 介 。风 险 损 失 是 指 非 故 意 的 、 非 预 期 的 和 非 计 划 的 经 济 价 值的 减 少 。 16 三 、 风 险 频 率 、 风 险 程 度 、 风 险 成 本v 风 险 频 率 (Risk-lose Frequency):又 称 损 失 频 率 , 是 指 一 定 数 量 的 标 的 , 在 确 定 的时 间 内 发 生 事 故 的 次 数 。v 风 险 程 度 (Risk Degree):又 称 损 失 程 度 , 是 指 每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导 致 标 的 的毁 损 状 况 , 即 毁 损 价 值 占 被 毁 损 标 的 全 部 价 值 的百 分 比 。 17 三 、 风 险 频 率 、 风 险 程 度 、 风 险 成 本v 风 险 成 本 (Risk Cost):又 称 风 险 的 代 价 , 是 指 由 于 风 险 的 存 在 和 风 险 事故 发 生 后 人 们 所 必 须 支 出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预 期 经 济利 益 的 减 少 。包 括 风 险 损 失 的 实 际 成 本 、 风 险 损 失 的 无 形 成 本 、预 防 和 控 制 风 险 损 失 的 成 本 。 18 四 、 投 机 风 险 与 纯 粹 风 险v 按 风 险 的 性 质 不 同 , 可 以 把 风 险 分 为 投 机 风 险 与 纯粹 风 险 。投 机 风 险 (Speculative Risk):v是 指 既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 也 可 能 产 生 收 益 的 风 险 ,其 所 致 结 果 有 三 种 : 损 失 、 无 损 失 和 盈 利 。 纯 粹 风 险 (Pure Risk):v是 指 只 有 损 失 可 能 而 无 获 利 机 会 的 风 险 , 即 造成 损 害 可 能 性 的 风 险 。 其 所 致 结 果 有 两 种 , 即损 失 和 无 损 失 。 19 五 、 风 险 管 理v 风 险 管 理 是 经 济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对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预测 、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 优 化 各 种 风 险 处 理 技 术 , 以 一定 的 风 险 成 本 达 到 有 效 控 制 和 处 理 风 险 的 过 程 。 风险 管 理 总 的 原 则 是 : 以 最 小 的 成 本 获 得 最 大 的 保 障 。v 通 常 情 况 下 , 对 风 险 的 管 理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途 径 。1. 风 险 控 制 (Risk Control)2. 风 险 回 避 (Risk Avoidance)3. 风 险 分 散 (Risk Diversification)4. 风 险 保 留 (Risk Retention)5. 风 险 转 移 (Risk Transfer) 20 六 、 可 保 风 险v1. 可 保 风 险 (Insurable Risk)1) 损 失 程 度 较 高2) 损 失 发 生 的 概 率 较 小3) 损 失 具 有 确 定 的 概 率 分 布4) 存 在 大 量 具 有 同 质 风 险 的 保 险 标 的5) 损 失 的 发 生 必 须 是 意 外 的6) 损 失 是 可 以 确 定 和 测 量 的7) 损 失 不 能 同 时 发 生 21 六 、 可 保 风 险v2. 影 响 风 险 可 保 性 的 因 素1) 保 费 附 加 成 本 (Additional Premium Cost)2) 道 德 风 险 (Moral Risk)3) 逆 选 择 (Adverse Selection) 二 、 储 蓄 功 能v储 蓄 型 保 险v保 单 现 金 价 值v复 利 计 算 三 、 资 产 保 护 功 能v未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 保 单 不 得 转 让 或 质押v没 有 偿 债 义 务v保 单 贷 款 功 能 可 以 灵 活 变 现 四 、 融 通 资 金 功 能v保 单 质 押 贷 款 :v不 需 资 信 审 查v并 非 一 般 借 贷 关 系v开 展 成 本 较 低 五 、 避 税 功 能v( 一 ) 企 业 避 税v企 业 年 金 避 税 功 能 :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 企 业 为职 工 购 买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在 工 资 总 额 4%以 内的 , 可 在 税 前 列 支 。 v( 二 ) 规 避 遗 产 税 张 国 荣 的 保 险 轶 事 v 张 国 荣 生 前 积 累 了 3亿 港 元 资 产 , 但 按 照 香 港 的 税法 , 张 国 荣 的 遗 产 受 益 人 应 为 此 财 产 上 缴 4千 多 万元 的 遗 产 税 。 好 在 张 国 荣 生 前 考 虑 周 全 , 先 后 累 计购 买 了 数 张 人 寿 保 险 , 保 单 价 值 高 达 4千 多 万 港 元 ,数 额 刚 好 可 以 抵 缴 其 遗 产 税 , 从 而 避 免 了 拍 卖 其 遗产 来 缴 税 。v 据 张 国 荣 生 前 的 保 险 代 理 人 说 , 张 国 荣 和 好 友唐 鹤 德 保 险 意 识 很 强 , 并 高 度 认 同 保 险 理 财 规 划 的重 要 性 。 身 故 前 的 张 国 荣 除 最 后 一 笔 保 险 金 无 效 外 ,生 前 的 寿 险 保 额 可 以 充 分 抵 缴 遗 产 税 。 张 国 荣 生 前勤 奋 节 俭 , 可 遗 憾 的 也 有 一 件 事 , 就 是 在 1998年 的金 融 风 暴 席 卷 香 港 期 间 , 储 蓄 的 800万 港 元 存 款 因该 银 行 的 倒 闭 而 血 本 无 归 。 v 据 了 解 , 张 国 荣 早 在 1990年 前 后 , 便 通 过 AIA区 域总 监 买 了 美 国 友 邦 的 保 险 , 先 后 认 购 4张 保 单 , 其中 1张 保 单 的 最 高 赔 偿 额 约 高 达 780万 港 元 。 张 国 荣去 世 后 , 其 继 承 人 可 获 得 总 值 约 在 3000万 至 4200万港 元 之 间 的 人 寿 赔 偿 , 当 中 仍 未 计 算 张 国 荣 可 能 向其 他 公 司 购 入 的 保 单 。v 张 国 荣 虽 然 以 自 杀 结 束 生 命 , 但 保 险 业 人 士 指出 , 只 要 投 保 人 是 在 投 保 较 长 时 限 后 才 自 杀 , 就 不会 影 响 保 险 赔 偿 。 香 港 法 律 界 人 士 也 称 , 由 于 保 险赔 偿 属 于 遗 产 税 一 部 分 , 以 3000万 港 元 的 赔 偿 计 算 ,受 益 人 须 按 照 15%最 高 的 遗 产 税 率 , 缴 纳 约 为 450万 至 630万 港 元 的 遗 产 税 。 六 、 规 避 通 货 膨 胀 及 利 率 风 险 功 能v各 种 创 新 型 人 寿 保 险 能 较 好 地 发 挥 这 些 功 能 39 n 保 险 基 本 术 语n 保 险 业 务 的 主 要 分 类 40 n 保 险 人 保 险 契 约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是 指 依 法 组 织 成 立 经 营 保 险事 业 的 各 种 组 织 , 在 保 险 契 约 成 立 时 , 有 收 取 保 险 费 的权 利 , 在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负 担 补 偿 损 失 的 义 务 ,主 要 指 经 营 保 险 的 保 险 公 司 。n 投 保 人 保 险 契 约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 指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设 立 保 险 契 约 , 并 负 有 交 付 保 险 费 义 务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1 n 被 保 险 人 以 其 财 产 、 责 任 、 生 命 或 身 体 作 为 保 险 标 的 , 在 保 险 事故 发 生 而 遭 受 损 失 时 , 享 有 补 偿 请 求 权 的 人 。n 受 益 人 人 身 保 险 中 特 有 的 主 体 , 即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在 事故 发 生 时 或 条 件 成 就 时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人 。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2 n 保 险 单 即 保 单 ,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书 面 证 据 。 由 保 险 人作 成 后 , 交 由 投 保 人 保 管 。n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条 款 是 反 映 合 同 内 容 的 重 要 条 文 , 也 是 保险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关 于 保 险 人 与 被 保险 人 权 利 、 义 务 及 其 保 证 权 利 、 义 务 实 施 的 具体 规 定 。 保 险 条 款 分 为 基 本 条 款 和 特 约 条 款 。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3 n 保 险 标 的 危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客 体 , 保 险 标 的 是 指 作 为 保 险 对 象 的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或者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 如 海 上 保 险 的 货 物 船 舶 , 人 身 保 险 的 生 命 身 体 等 。n 保 险 价 值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即 投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享 有 的 保 险 利 益 的 货 币 价 值 。 它 是 财 产 保 险 合 同构 成 的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 确 定 保 险 价 值 的 方 式 一 般 有 两 种 : 一 是 根 据 合 同 订 立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确 定 ,即 由 双 方 当 事 人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二 是 根 据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市 场 价 值 确 定 。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4 n 保 险 金 额保 险 契 约 当 事 人 之 间 约 定 的 最 高 给 付 金 额 。n 保 险 金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或 者 条 件 成 就时 ,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的 款 项 。 保险 金 小 于 或 等 于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5 n 保 险 费 简 称 保 费 , 指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人 承 担 危 险 责 任 所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费 的 计 算 , 是 指 保 险 费 率 的计 算 , 以 保 险 费 率 乘 保 险 金 额 , 就 是 所 需 要 的保 险 费 。n 保 险 期 间保 险 契 约 的 有 效 期 间 保 险 基 本 术 语 46 n 保 险 利 益 原 则n 最 大 诚 信 原 则n 损 失 补 偿 原 则n 近 因 原 则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案 例 1: 王 某 向 张 某 租 借 房 屋 , 租 期 为 10个 月 。租 房 合 同 中 写 明 , 王 某 在 租 借 期 内 应 对 房 屋 损 坏 负责 , 王 某 为 此 而 以 所 租 借 房 屋 投 保 火 险 一 年 。 租 期满 后 , 王 某 按 时 退 房 。 如 果 王 某 在 退 房 时 , 将 保 单私 下 转 让 给 张 某 , 退 房 后 半 个 月 , 房 屋 毁 于 火 灾 。 问 张 某 是 否 能 以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为 什 么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分 析 : 张 某 不 能 以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向 保 险 公 司 索赔 。 因 为 对 于 一 般 财 产 保 险 而 言 , 保 单 的 转 让 一 定要 事 先 征 得 保 险 人 同 意 并 由 其 签 字 。 否 则 , 转 让 无效 。 在 本 案 例 中 , 王 某 在 退 房 时 , 将 保 单 私 下 转 让给 张 某 , 并 没 有 征 得 保 险 人 同 意 , 故 保 单 转 让 无 效。 因 此 ,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 张 某 虽 然 对 房 屋 有 经济 利 益 , 但 没 有 有 效 的 保 险 合 同 而 无 权 索 赔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案 例 2: 李 某 于 1988年 以 妻 子 为 被 保 险 人投 保 人 寿 保 险 , 每 年 按 期 交 付 保 费 。 夫 妻 双方 于 1992年 离 婚 。 此 后 , 李 某 继 续 交 付 保 费。 1995年 ,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死 亡 。 问 李 某 作 为 受 益 人 能 否 向 保 险 公 司 请 求保 险 金 给 付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分 析 : 李 某 可 以 向 保 险 公 司 请 求 保 险金 给 付 。 因 为 人 身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只 要 求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存 在 , 而 不 要 求 在 保 险事 故 发 生 时 存 在 。 在 本 案 例 中 , 李 某 于 1988年 投 保 时 ,与 被 保 险 人 ( 其 妻 子 ) 存 在 保 险 利 益 关 系, 虽 然 在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死 亡 时 已 不存 在 保 险 利 益 , 但 不 影 响 其 获 得 保 险 金 给付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案 例 3 李 某 与 张 某 同 为 公 司 业 务 员 , 1999 年 8 月李 某 从 公 司 辞 职 后 , 开 始 个 体 经 营 。 开 业 之 初 ,由 于 缺 乏 流 动 资 金 , 李 某 向 张 某 提 出 借 款 , 并 愿意 按 高 于 银 行 的 利 率 计 息 , 将 自 己 的 桑 塔 纳 轿 车作 为 抵 押 , 以 保 证 按 时 还 款 。 张 某 觉 得 虽 然 李 某没 有 什 么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 但 以 汽 车 作 为 抵 押 ,自 己 的 债 权 较 有 保 证 。 为 以 防 万 一 , 张 某 要 为 车辆 购 买 保 险 , 李 某 表 示 同 意 , 1999 年 9 月 , 双方 到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车 损 险 , 为 了 方 便 , 投 保 人和 被 保 险 人 一 栏 中 , 都 写 了 张 某 的 名 字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2000 年 初 , 李 某 驾 车 外 出 , 途 中 因 驾驶 不 慎 发 生 翻 车 , 车 辆 遭 到 严 重 损 坏 , 几 乎报 废 , 李 某 也 身 受 重 伤 。 得 知 事 故 后 , 张 某向 保 险 公 司 提 出 了 索 赔 。 分 析 :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保 险 公 司 认 为 尽 管 该 车 的 损 失 属 于 保 险责 任 , 但 是 被 保 险 车 辆 并 非 张 某 所 有 或 使 用的 车 辆 , 张 某 对 于 车 辆 没 有 保 险 利 益 , 根 据 保 险 法 第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保 险 公 司 应 退 还 李 某 所 交 的 保 费 , 不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经 过 几 次 交 涉 未 果 , 张 某 将 保 险 公 司 告上 了 法 庭 。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认 为 , 张 某 作 为 债 权 人 ,抵 押 车 辆 是 否 完 好 关 系 到 抵 押 权 能 否 实 现 ,最 终 决 定 债 权 能 否 得 到 清 偿 , 因 此 , 发 生 保险 事 故 后 , 张 某 对 车 辆 拥 有 保 险 利 益 , 保 险公 司 应 当 进 行 赔 偿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一 、 保 险 利 益 与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含 义保 险 利 益 : 是 指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 , 它 体 现 了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标 的 之 间 的 利 害 关 系 , 若 保 险 标 的 安 全 , 投 保 人 可 以 从 中 获 益 , 若 保 险 标 的 受 损 , 投 保 人 必 然 会 蒙 受 经 济 损 失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是 指 在 签 订 保 险 合 同 时 或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过 程 中 ,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必 须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规 定 。 v可 保 利 益 原 则 是 指 投 保 人 对 要 求 保 障 的 标 的必 须 具 备 法 律 承 认 的 经 济 利 益 , 表 现 在 财 产保 险 中 , 投 保 的 财 产 标 的 在 遭 受 危 险 事 故 时会 对 投 保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v表 现 在 人 身 保 险 中 , 投 保 的 人 身 标 的 在 遭 受意 外 事 故 或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会 对 被 保 险 人 或其 家 属 带 来 经 济 困 难 , 也 就 是 说 , 保 险 标 的遭 到 事 故 而 导 致 投 保 人 在 经 济 上 有 所 损 失 。 三 、 我 国 保 险 立 法 关 于 保 险 利 益 的 确 认v 根 据 我 国 新 保 险 法 的 规 定 , 投 保 人 对 以 下 人 员 具 有保 险 利 益 :v 在 财 产 保 险 中 , 凡 可 使 投 保 人 产 生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的 标 的, 都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v 1 本 人 ; 2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v 3 前 项 以 外 与 投 保 人 有 抚 养 、 赡 养 或 扶 养 关 系 的 家 庭其 他 成 员 、 近 亲 属 ;v 投 保 人 的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 近 亲 属 , 主 要 有 投 保 人 的 祖 父母 , 外 祖 父 母 , 孙 子 女 以 及 外 孙 子 女 等 直 系 血 亲 , 投 保人 的 亲 兄 弟 姐 妹 , 养 兄 弟 姐 妹 , 有 抚 养 关 系 的 继 兄 弟 姐妹 等 旁 系 血 亲 。 投 保 人 对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 近 亲 属 有 保 险利 益 , 必 须 以 他 们 之 间 存 在 抚 养 赡 养 或 扶 养 关 系 为 前 提。 4 为 他 人 投 保 , 在 征 得 被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也 可 产 生 保 险 利 益 .理 由 :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 除 了 家 庭 成 员 、 近 亲 属 之 外 , 人 与 人 之 间 还 存 在 着 很 密 切 的 经 济 关 系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 合 伙 人 之 间 的 合 伙 合 作 关 系 ;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的 雇 佣 关 系 等 。注 意 : (1)认 定 为 他 人 投 保 存 在 保 险 利 益 的 条 件 是 双 方 之 间 具 有 某 种 经 济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2)书 面 同 意 。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案 例 : 1996年 上 海 郊 县 有 一 农 村 妇 女 因 患高 血 压 休 息 在 家 , 8月 投 保 保 险 金 额 为 20万 元、 期 限 20年 的 人 寿 保 险 , 投 保 时 隐 瞒 了 病 情。 1997年 2月 该 妇 女 高 血 压 病 情 发 作 , 不 幸 去世 。 被 保 险 人 的 丈 夫 作 为 家 属 请 求 保 险 公 司给 付 保 险 金 。 问 保 险 公 司 是 否 履 行 给 付 责 任 ?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分 析 : 因 为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隐 瞒 了 病 情 ,违 反 了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因 此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不 承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且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一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含 义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时 , 必 须 以 最 大 的 诚 意 , 履 行 自 己 应 尽 的 义 务 , 互 不 欺 骗 和 隐 瞒 , 恪 守 合 同 的 认 定 与 承 诺 , 否 则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内 容(一 )告 知告 知 : 指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 订 立 时 及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投 保 方 对 已 知 或 应 知 的 与 风 险 和 标 的 有 关 的 重 要 事 实 据 实 向 保 险 方 陈 述 ; 保 险 方 应 将 与 投 保 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重 要 事 实 据 实 通 告 投 保 方 . ( 二 ) 保 证保 证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承 诺 做 某 事 或 不 做 某 事 。确 认 保 证 :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过 去 或 现 在 某 一 特 定 事 实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的 保 证 。例 如 :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时 , 投 保 人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在 过 去 和 投 保 当 时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 但 不 保 证 今 后 也 一 定 如 此 。承 诺 保 证 : 是 投 保 人 对 将 来 某 一 事 项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的 保 证 。例 如 : 投 保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时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保 证 不 在 家 中 放 置 危 险 品 。 (三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弃 权 : 是 指 保 险 人 放 弃 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可 以 主 张 的 某 种 权 利 , 通 常 指 保 险 人 放 弃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权 与 抗 辩 权 。禁 止 反 言 : 是 指 保 险 人 既 已 放 弃 某 种 权 利 , 日 后 不 得 再 向 被 保 险 人 主 张 这 种 权 利 。 三 、 投 保 人 违 反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处 理( 一 ) 违 反 告 知 的 表 现 主 要 有 漏 报 、 误 告 、 隐 瞒 和 欺 诈 。 ( 二 )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的 法 律 后 果 , 主 要 有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和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 三 ) 我 国 保 险 法 对 投 保 人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具 体 规 定 :1、 投 保 人 故 意 隐 瞒 事 实 ,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或 者 因 过 失 未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保 险 费 率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2、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解 除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并 不 退还 保 险 费 ;3、 投 保 人 因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影 响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赔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但 可 以 退 还 保 险 费 。 4、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在 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情 况 下 , 谎 称 发 生 了保 险 事 故 ,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的 , 保 险 人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5、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 , 保 险 人 有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除 保 险法 第 六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也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6、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以 伪 造 、 变 造的 有 关 证 明 、 资 料 或 者 其 他 证 据 , 编 造 虚 假 的 事 故 原 因 或 者 夸 大损 失 程 度 的 , 保 险 人 对 其 虚 报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的 责 任 ; 7、 而 且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有 前 三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 致使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金 或 者 支 出 费 用 的 , 应 当 退 回 或 者 赔 偿 。( 四 ) 违 反 保 证 的 法 律 后 果 被 保 险 人 一 旦 违 反 保 证 的 事 项 , 合 同 即 告 无 效 , 而 且 保 险 人 一般 不 需 退 还 保 费 。 损 失 补 偿 原 则一 、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的 含 义损 失 补 偿 原 则 :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 如 果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 被 保 险 人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 获 得 全 面 、 充 分 的 赔 偿 ; 保 险 赔 偿 是 弥 补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保 险 标 的 遭 受 损 失 而 失 去 的 经 济 利 益 ,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因 保 险 赔 偿 而 获 得 额 外 利 益 。注 意 : 主 要 适 用 于 财 产 保 险 以 及 其 他 补 偿 性 保 险 合 同 。 二 、 赔 款 的 计 算 方 式1、 第 一 损 失 赔 偿 方 式 : 损 失 在 保 险 金 额 限 度 内 ,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对 于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限 度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计 算 公 式 : ( 1) 损 失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 损 失 金 额 例 : 某 建 筑 物 按 实 际 价 值 100万 元 投 保 , 因 火 灾 遭 受 全 损 , 损 失 时 市 价 为 80万 元 , 则 保 险 人 赔 偿 : 80万 元 100万 元 : 赔 偿 金 额 = 80万 元 计 算 公 式 : ( 2) 损 失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 保 险 金 额例 : 假 设 发 生 全 损 时 房 价 上 涨 , 该 建 筑 物 市 价 是 120万 元 。 120万 元 100万 元 赔 偿 金 额 = 100万 元P13 T74 78 2、 比 例 赔 偿 方 式比 例 赔 偿 方 式 : 是 按 保 障 程 度 , 即 保 险 金 额 与 损 失 当 时 保 险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比 例 计 算 赔 偿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 1) 足 额 投 保 , 按 损 失 金 额 赔 偿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 : 赔 偿 金 额 损 失 金 额 100% 前 例 : 某 建 筑 物 投 保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100万 元 , 损 失 金 额 50W元 , 损 失 当 时 , 该 建 筑 物 市 价 为 100万 元 ,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赔 偿 金 额 损 失 金 额 100% 50 100% 50万 元 (足额投保,足额赔偿)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保 险 金 额损 失 金 额赔 偿 金 额 ( 2) 超 额 投 保 , 超 过 部 分 视 为 无 效 保 险 ,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 : 赔 偿 金 额 损 失 金 额 100%前 例 : 某 幢 建 筑 物 投 保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100万 元 , 损 失 金 额 50万 元 , 损 失 当 时 , 该 建 筑 物 的 市 价 为 80万 元 , 则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赔 偿 金 额 = 损 失 金 额 100% = 50 100% = 50万 元 (超额投保无效,视为足额投保,足额赔偿) ( 3) 不 足 额 投 保 , 保 险 人 按 保 障 程 度 赔 偿 。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 : 例 : 某 建 筑 物 投 保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100万 元 , 发 生 损 失 时 , 该 建 筑 物 市 价 是 120万 元 , 损 失 50万 元 。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不足额投保,不足额赔偿)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保 险 金 额损 失 金 额赔 偿 金 额 ( 万 元 )保 险 财 产 实 际 价 值保 险 金 额损 失 金 额赔 偿 金 额 665.41%33.835012010050 三 、 重 复 保 险 分 摊 原 则重 复 保 险 : 投 保 人 以 同 一 保 险 标 的 、 同 一 可 保 利 益 , 同 时 向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保 险 人 投 保 同 一 危 险 ,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标 的 的 价 值 。重 复 保 险 分 摊 原 则 : 在 重 复 保 险 的 情 况 下 , 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各 保 险 人 采 取 适 当 的 分 摊 方 法 分 配 赔 偿 责 任 , 使 被 保 险 人 既 能 得 到 充 分 的 补 偿 , 又 不 会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而 获 得 额 外 的 利 益 。 重 复 保 险 的 分 摊 方 式 比 例 责 任 分 摊 方 式比 例 责 任 分 摊 方 式 : 各 保 险 人 按 其 所 承 保 的 保 险 金 额 与 总 保 险 金 额 的 比 例 分 摊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计 算 公 式 为 : 额 总 和各 保 险 人 承 保 的 保 险 金 额该 保 险 人 承 保 的 保 险 金损 失 金 额各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赔 款 代 位 追 偿 原 则v什 么 叫 代 位 追 偿 原 则 ?在 财 产 保 险 中 , 保 险 标 的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推定 全 损 , 或 者 保 险 标 的 由 于 第 三 者 责 任 导 致 保险 损 失 ,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赔 偿 责 任后 , 依 法 取 得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所 有 权 或 对 保 险 标的 损 失 负 有 责 任 的 第 三 者 的 追 偿 权 为 什 么 要 坚 持 代 位 追 偿 原 则 ?v防 止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保 险人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方 同 时 获 得 赔 偿 而 额 外 获 利v为 了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 使 致 害 人 无 论 如 何 都 应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维 护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 近 因 原 则 案 例 : 一 英 国 居 民 投 保 了 意 外 伤 害 险 。他 在 森 林 中 打 猎 时 从 树 上 跌 下 受 伤 。 他 爬 到公 路 边 等 待 救 助 , 夜 间 天 冷 , 染 上 肺 炎 死 亡。 问 保 险 人 是 否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 三 、 近 因 原 则 分 析 : 本 案 例 中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的 死 亡有 两 个 : 一 个 是 从 树 上 跌 下 , 另 一 个 是 染 上肺 炎 。 前 者 是 意 外 伤 害 ,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 后者 是 疾 病 , 属 除 外 责 任 。 从 树 上 跌 下 引 发 肺 炎 疾 病 并 最 终 导 致 死亡 。 所 以 , 死 亡 的 近 因 是 意 外 伤 害 而 非 肺 炎, 保 险 人 应 负 赔 付 责 任 。 案 例 简 介 :2008年 11月 的 一 天 , 某 公 司 的 工 作 班 车 在 城 郊 的 公路 上 , 与 迎 面 而 来 的 大 货 车 相 撞 。 张 先 生 所 坐 的 驾驶 副 座 是 直 接 的 碰 撞 部 位 , 他 当 场 身 故 ; 赵 先 生 坐在 他 后 面 , 撞 断 了 胳 膊 , 失 血 很 多 , 送 往 医 院 抢 救, 急 救 中 又 因 心 肌 梗 塞 , 于 第 二 天 撒 手 人 寰 。 公 司 曾 为 他 们 购 买 过 团 体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保 险金 额 10万 元 。 惨 剧 发 生 后 , 立 即 向 保 险 公 司 报 案, 并 提 出 理 赔 。 保 险 公 司 经 过 调 查 后 , 作 了 如 下 理 赔 决 定 : 张 先 生 死 亡 的 “ 近 因 ” 是 车 祸 ,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任 约 定 的 范 围 , 保 险 公 司 履 行 赔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赔偿 10万 元 。 v 赵 先 生 在 车 祸 中 撞 断 胳 膊 ,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 任的 范 围 , 可 获 赔 意 外 伤 残 保 险 金 5万 元 。 但 是 , 赵先 生 最 终 死 因 是 心 肌 梗 塞 , 不 属 于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因 此 , 保 险 公 司 不 承 担 意 外 身 故 保险 金 10万 元 。 上 述 案 例 保 险 公 司 的 理 赔 过 程 中 , 运 用 了 “ 近 因 ” 这 一 保 险业 常 用 的 概 念 。 所 谓 “ 近 因 “ , 依 保 险 法 的 相 关 精 神, 就 是 最 直 接 和 最 接 近 的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只 要 造 成被 保 险 人 人 身 伤 害 的 近 因 ,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之 内 , 保 险公 司 就 应 当 履 行 赔 付 责 任 ; 而 如 果 近 因 不 在 保 险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之 内 , 保 险 公 司 就 不 履 行 赔 偿 的 义 务 。 从 实 践 来 看 , “ 近 因 ” 是 影 响 理 赔 的 关 键 因 素 , 也 是 容 易引 起 纠 纷 之 处 。 对 于 单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单 一 原 因 即 为近 因 ; 对 于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持 续 地 、 起 决 定 或 有 效作 用 的 原 因 就 是 近 因 。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来 说 , 出 现 保 险 事 故 后 , 应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留 事 故 原 因 证 据 , 以 便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时 , 对 保 险 责 任 准确 认 定 。 一 、 近 因 及 近 因 原 则 近 因 : 是 指 在 风 险 和 损 失 之 间 , 导 致 损 失 的 最 直 接 、 最有 效 、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原 因 , 而 不 能 理 解 为 时 间 上 的 、 空间 上 最 接 近 的 原 因 。近 因 原 则 : 是 通 过 判 明 风 险 事 故 与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之 间 的因 果 关 系 , 以 确 定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含 义 是 :在 风 险 与 保 险 标 的 之 间 的 关 系 中 , 若 引 起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造 成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的 近 因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 则 保 险 人 要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若 近 因 属 于 除 外 风 险 或 未 保 风 险 , 则 保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解 析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解 析二 、 近 因 原 则 的 认 定 及 类 型 在 保 险 实 践 中 , 产 生 损 失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单 一 的 , 也 可 能 是 多 个 的 ;既 可 能 是 承 保 危 险 , 也 可 能 是 除 外 危 险 或 者 是 保 险 单 中 未 提 及 危险 。 在 单 一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时 , 此 致 损 原 因 即 为 近 因 , 保 险 人 的 责任 较 易 确 定 。 如 果 该 原 因 是 承 保 危 险 , 保 险 人 必 须 予 以 赔 偿 , 如果 是 除 外 危 险 或 者 是 保 险 单 中 未 提 及 的 危 险 , 则 无 需 赔 偿 。 在 多个 原 因 情 况 下 , 则 要 考 察 其 内 部 逻 辑 关 系 。1、 单 一 原 因 : 即 损 失 由 单 一 原 因 造 成 , 则 该 原 因 即 为 损 失 的 近 因 ,如 该 近 因 属 于 保 险 风 险 , 则 保 险 人 负 赔 付 责 任 ;反 之 则 不 予 赔 付 。单 一 原 因 认 定 较 简 单 。 85 二 、 保 险 的 类 型v保 险 的 分 类 标 准 很 多 , 不 同 的 学 者 、 不 同 的教 科 书 有 不 同 的 分 法 。 这 里 主 要 使 用 以 下 五个 标 准 : 保 险 标 的 ; 被 保 险 人 ; 实 施 的 形 式 ;业 务 承 保 方 式 ; 盈 利 与 否 。 86 二 、 保 险 的 类 型1. 财 产 保 险 与 人 身 保 险v根 据 保 险 的 标 的 不 同 , 保 险 可 分 为 财 产 保 险 和人 身 保 险 。v人 身 保 险 与 财 产 保 险 相 比 较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保 险 金 额 的 确 定2)保 险 金 的 给 付3)保 险 利 益 的 确 定4)长 期 性5)储 蓄 性 v人 身 保 险 包 括 人 寿 保 险 、 健 康 保 险 、 意 外 伤害 保 险 等 。 P142 88 二 、 保 险 的 类 型v 2. 个 人 保 险 与 团 体 保 险 根 据 承 保 方 式 的 不 同 , 保 险 可 分 为 个 人 保 险 和 团体 保 险 。团 体 保 险 与 个 人 保 险 相 比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v(1) 团 体 保 险 的 危 险 选 择 的 对 象 基 于 团 体 。 v(2) 团 体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需 体 检 。 v(3) 团 体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率 低 。 v(4) 团 体 保 险 采 用 经 验 费 率 。 v(5) 团 体 保 险 使 用 团 体 保 险 单 v(6) 团 体 保 险 的 保 险 计 划 具 有 灵 活 性 。 89 二 、 保 险 的 类 型v 3. 强 制 保 险 与 自 愿 保 险根 据 实 施 形 式 的 不 同 , 保 险 可 分 为 强 制 保 险 和 自 愿 保 险 。v 4. 原 保 险 与 再 保 险 根 据 业 务 承 保 方 式 的 不 同 , 保 险 可 分 为 原 保 险 和 再 保 险 。原 保 险 与 再 保 险 之 间 区 别 有 以 下 几 点 。v(1)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同 。 v(2) 保 险 标 的 不 同 v(3) 保 险 合 同 的 性 质 不 同 。 v(4) 再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原 保 险 合 同 为 基 础 的 合 同 , 但 它又 是 脱 离 原 保 险 合 同 的 独 立 合 同 。 90 二 、 保 险 的 类 型v 5.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根 据 是 否 盈 利 的 标 准 , 保 险 可 分 为 商 业 保 险 和 社会 保 险 。商 业 保 险 与 社 会 保 险 的 主 要 区 别 有 以 下 几 点 。 1.如 果 一 个 国 家 国 民 整 体 健 康 程 度 提 高 , 预 期 寿 命 延 长 , 则 关 于 保险 费 率 的 说 法 中 ( )是 最 确 切 的 (假 定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 (A)医 疗 险 费 率 和 年 金 险 费 率 均 上 升 (B)医 疗 险 费 率 和 年 金 险 费 率均 下 降 (C)医 疗 险 费 率 下 降 , 年 金 险 费 率 上 升 (D)医 疗 险 费 率 上升 , 年 金 险 费 率 下 降2.关 于 机 动 车 辆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保 险 责 任 仅 限 于 车 主 本 人 驾 驶 车 辆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的 损 失 (B)酒 后 驾 车 导 致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C)副 驾 驶 位 置 上 的 人 员 在 交 通 事 故 中 发 生 的 损 失 , 也 在 保 险 责 任范 围 内 (D)是 一 种 商 业 保 险 , 驾 驶 员 可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3.人 们 对 即 将 报 废 的 汽 车 不 再 投 保 而 继 续 正 常 使 用 , 这 属 于 应 对 风 险 的 ( ) 方 式 。 ( A) 风 险 自 担 ( B) 损 失 控 制 ( C) 风 险 回 避 ( D) 风 险 转 移4.2006年 1月 , 小 宋 为 自 己 的 爱 车 投 保 了 盗 抢 险 , 2006 年 4月 , 爱 车 丢 失 , 保 险 公 司 对 小 宋 的 损 失 进 行 了 赔 偿 , 其 确 定 赔 偿 金 额 的 依 据 是 ( ) 。 ( A) 近 因 原 则 ( B)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C) 可 保 利 益 原 则 ( D)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5.) 说 法 不 正 确 。 ( A)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以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作 为 保 险 标 的 ( B)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适 用 于 任 何 保 险 合 同 ( C) 近 因 原 则 是 在 确 定 理 赔 时 判 定 的 依 据 ( D) 订 立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必 须 对 保 险 标 的 有 可 保 利 益6.赵 兰 特 别 喜 欢 自 己 活 泼 可 爱 的 小 侄 女 , 打 算 在 她 12 岁 生 日 时 为 其 侄 女 投 保 一 份 定 额 寿 险 , 没 想 到 保 险 公 司 拒 保 , 其 拒 保 的 理 由 是 ( ) 。 ( A) 赵 兰 违 反 了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B) 赵 兰 侄 女 年 龄 太 小 ( C) 赵 兰 对 其 侄 女 不 具 有 可 保 利 益 ( D) 赵 兰 违 反 了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7.老 刘 已 有 五 年 驾 龄 , 并 且 每 年 都 会 给 他 的 车 投 保 车 全 险 。 2006 年 6月 , 老 刘 将 车 借 给 了 他 的 朋 友 , 他 的 朋 友 虽 然 会 开 车 , 但 没有 取 得 驾 照 。 结 果 他 的 朋 友 发 生 了 车 祸 , 车 辆 损 失 严 重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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