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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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方法论研究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纯粹法学方法论论文摘要:在回忆以凯尔森为首创的纯粹法学的根底上,主要论及其成为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从五个方面延伸:一、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二、准立法者;三、法位阶说;四、法化;五、法律关系等,进而提出纯粹法学在方法论上对未来行政法学开展的借鉴意义。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法论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注意,尤其近时兴旺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1】笔者素来知道纯粹法学在法理学尤其是德国法哲学中的意义、在宪法裁判权领域、法与国家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作用,而对其于行政法的方法论的作用,略知一二,于是进行探究,形成此文。一、纯粹法学概述纯粹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哲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以“科学的方法对法学根本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为根本任务。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前的西方法学理论界影响极大,凯尔森是这一理论的首倡者,其代表人物还有奥地利法哲学家维德罗斯、德国法学家孔兹。纯粹法学在方法论原那么和研究目的等方面与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一致,但是比奥斯丁的著述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了分析法学的方法。同时纯粹法学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根底,“把一切非法律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纯粹的法学理论。【2】纯粹法学严格区分实然与应然,纯粹法学只涉及后者,但作为实证主义的理论,纯粹法学仅能以法律标准的形式的(逻辑)结构为对象,而不是其内容。其主要特征有:一是方法论是描述法(说明的)观察方式,与规章的(标准的)观察方法划分开来。其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试图答复法是什么和怎么样的,而不是答复法应当如何。二是法律标准的运用,即法学是关于法律标准的科学,以具有法律标准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标准为对象的科学。作为法律体系的根本结构单位的法律标准不再是个别的、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什么是法律标准?纯粹法学认为,“法律标准就是意志的客观意义。【3】法学必须严格区别“应当和“是这两个不同领域。标准是“应当这样的行为,而意志行为是“是这样的行为,意志行为的意义总是意在针对一定的人类行为,可以是命令、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行为,其意义才能成为具有客观效力的法律标准。法律的这种“应当性是法律的根本特征之一。这不仅使法律区别于自然界的定律和社会现实,而且使法学区别于具有自然科学性质的社会学。三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静态秩序和动态秩序体系相结合。静态的法律秩序就是指由根本标准组成的法律体系,动态的标准体系是由根本标准权威的委托授权而形成的标准体系。因此,所谓的法律秩序就是法律的等级体系。四是国家和法律一元论主张。“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来加以考虑。【4】国家并不是一种现实实体,而是法学上的辅助结构。国家是由国内的法律之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的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传统法律理论在处理法律与国家关系上的根本错误在于坚持法律与国家的二元论,从而使法律理论变成一种意识形态。二元论理论的目的在于让法律为国家辩护,使国家从一种纯粹的权力事实变成一种受到法律统治的合法制度。二元论的目的不在于理解国家的本质,而在于强化国家的权威。纯粹法学直接反对传统国家理论把国家作为权力和义务的主体,并把它附属于法律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其理论主张,所谓的国家的权力和义务只不过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的权力和义务。国家的义务只有在对某种可归于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规定了制裁的条件下才能存在。二、纯粹法学是行政法学开展的方法论渊源关于法律的研究方法,有些许种,也有如法学史家的任务,是为了现存的情况而理解法律的意义。加达默尔提出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谁想对某个法律作正确的意义调整,他就必须首先知道该法律的原本意义内容,所以他必须自身作法学历史性的思考【5】。即布罗代尔言“从事件到结构,再从结构和模式回到事件。以下,我们具体从几个方面考察纯粹法学如何是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一)经验的实质的方法纯粹法学用经验的、实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而行政法学亦采用此方法。一些研究不外乎如此,即“欲使理论认识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及批判可能性,须用以下二种方法,始能获致。其一,逻辑的、形式的方法。其二,经验的、实质的方法。【6】故凯尔森的理论首先是一种实证主义的理论,因为他把其理论的研究对象严格地控制在实在法的领域,即所谓的“共同体的法,比方美国法、法国法、墨西哥法。凯尔森把法学理论的主题限定在法律标准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结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法在法律秩序中的统一。表达其精髓的那句话是:“所提出的一般理论旨在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四)法化实在而言,纯粹法学将行政法学这门学科进行了“法化。相对于传统学术理论而言,具体的行政法规定在法律之中,并且通过行政命令得到进一步执行。行政法却通过行政处分进一步将之具体化,通过适用法律以及遵守法律的行为转换为社会的文化。换言之,行政法必须由国家机关加以适用,并由人民加以遵守。在从宪法到最后因遵守或强制而实现,有关行政法生成形成的阶层结构中,对于法律经验的传统行政法学而言,这是相当容易理解的。因此传统行政法学的概念首先表现在从“归纳到“获得经验的行政法抽象概念上,其次表现在这个客体之上建构的一般法学上秩序化与体系化概念。故在对行政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就表现在企图建构出非常概括的制度来涵盖生活中各领域的行政法建制,特征是体系性和客观性。如果说传统行政法是通过经验来掌握的实证法形式展现行政法。那么,纯粹法学的思考路径那么迥然相异。它将经验可掌握的对象、行政法的对象、学术上的对象融合为一体。行政法并不意味着实证法本身。纯粹法学舍弃具体实证法律上的经验回忆,建构行政法的学术上根底概念,当作其方法论上遵从应然一元理论的法律思想客体。于是,认识的客体与经验的客体的结合成概念上的同一性。故行政法理论是一般法理论中无法区分出来的一局部。在此,我们可以说纯粹法理论所针对强调的只在于“方法,更甚至于,对于一个着眼于形式逻辑的标准思想而言,纯粹法理论强调的是一个应然性建构的概念结构,即方法决定、创造了对象。纯粹法学的对象是对象的思维而非对象本身。它虽然提及到传统学术是从实在法秩序的行政法中建构出来的根本概念,但是它视这些均只是概念上掌握的意识形态而已。对它而言,行政法仅止于一个应然一元法学理论思考上而非独立的“标准集合。纯粹法学藉由法标准思考模式之助,将这些概念“去意识形态化,并在形式逻辑上进行拆解,终于在标准应然层面上使之统一化。或具体而言,如“法人(国家)仅可能是法标准的集合,它只是整体法秩序的局部秩序,而这个整体法秩序也只是全球国际法秩序中的局部秩序。如“机关也仅仅可能是法标准的集合,它只是整体法秩序的局部秩序,而这个法标准的集合也只是整体法秩序的局部秩序。还有如“权限,它也只是法标准的集合,也仅是广泛局部法秩序中的其中一局部,而这个广泛局部法秩序也只是整体法秩序的局部秩序。相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来说,行政法学是一个极为年轻的学科,基于这一角度出发,行政法学总想防止与民法的立法、法制史或自然法方法混用,力求拥有一个尽可能异于民法学的独立方法。于是行政法中假设有一个行为“人,代表他的利益,遵守特别重要的目的(这个人在民法领域中顶多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法律关系占据极重要的地位。前期其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指的是主体们与法或法秩序的关系(权利与法规)的关系、义务与法规的关系以及主体关系本身与法规的关系。他特别反对所谓的上下隶属秩序的关系,将国家与其他法律主体等同视之,并与其他法律主体一同面对秩序。后期其理论将国家与法等同视之,通过这一架构,国家就是一个法秩序,法秩序整体就是作为法律主体来掌握,而国家也可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凯尔森在后期的?纯粹法学?一书中一再声称,他视法律关系为两个主体间的关系。其中不仅包括有义务为特定行为之一方以及作为义务相对人的他方间的关系,同时还包括被授权适用标准者与被授权制订标准者之间的关系,还甚至包括被授权制订标准或适用标准者以及因为这个标准而被授予权利或承当义务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由此是指由法标准所形成的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纯粹法学这一理论的铺垫,为现代法律关系理论的拓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底。根据这种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法标准加以形成,社会领域就包含了法的领域,各种法的关系也同时反映了社会的关系。这样也不用对标准制订主体与标准适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概念界定,原因是它属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下位概念,这种关系可以用内部职务的内部机关关系称之。只是这种内部职务或功能上的赋予义务,是基于人的行为形式而从法标准上加以规定的,也是由法加以决定的。如此以来法律关系就成为了以“法作为手段所作用的社会关系。因此,整体的法秩序便解释成一个法律关系秩序。“一个法律秩序的类似的等级结构。法律关系可能仅取决于法标准条文规定,同时且还可能取决于事物的特性,如社会、政治等其他因素。即大局部法律关系除了法标准决定外,还受到事物特性的影响。也即行政法学的概念和体系建构应从个别法律关系中寻找根底。纯粹法学对行政法学的方法论的形成,其着眼点远远不止以上几个方面,还有其他诸多方面,如“展开了实证行政法学与标准行政法学的研究,前者是关于事实判断的,而后者是关于价值判断的。如对传统国家三要素的否认,建立国家四要素,再如强调法律标准效力的实在性和普遍性等等。三、研究纯粹法学在方法论上对未来行政法学开展的借鉴意义上世纪,以法律社会化的背景,引发了自由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勃兴,修正了法律理论的学术价值和作用。继之,纯粹法学、批判法学、现象法学、价值论法学等问世,它们交汇为一种价值开放的重要法学方法论,行政法学自此走出误区而形成结构严谨、体系完备、理论成熟、具有相当规模的体系。近20年来,西方国家进行了一场以公共选择理论和管理主义为取向的改革,置换了行政官僚制的政治经济学根底,对行政法尤其是政府管制与行政规章进行了结构性的改造。笔者思索:对于新的理论出现,作为传统的行政法的理论根底之一的纯粹法学能否为行政法的制度创新继续提供标准性根底和学术支持?面对21世纪经济全球化以及各国经贸行政法律制度的趋同。如何在新的背景下运用法学方法论?“一直存在争议的是:法学方法是应当单独应用,还是应当结合应用其他社会学科有关法律作用的认识成果?我们认为,应当反对行政法学必须唯现实是从的做法,广泛应用来源各不相同的方法研究行政法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从纯粹法学对上世纪行政法学开展的影响,应该能得到某种启示。综之,一方面通过反思传统法理论的学术根源和学术传统,把握一种对行政法模式的技术性调整和改造。另一方面“通过新的模式如公共选择理论、利益代表理论来超越传统。这两方面的结合应当为未来行政法的开展提供了某种合理性根底。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纯粹法学方法论论文摘要:在回忆以凯尔森为首创的纯粹法学的根底上,主要论及其成为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从五个方面延伸:一、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二、准立法者;三、法位阶说;四、法化;五、法律关系等,进而提出纯粹法学在方法论上对未来行政法学开展的借鉴意义。参考文献:【5】加达默尔.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419.程明修.德国行政法学上“法律关系论的开展以公务员法律关系为例.公务员月刊,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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