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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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ASK中网法律 www.?ask .cn第59J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J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 主要内容。第59J章 第18C条证明书及报告的备存及展示(1)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将就本规例规定的 任何测试、检验或检查而发出的证明书及报告备存于安全地方,并不得将该证明书或报告弃置,直至在拥有人收到下次测试、检验或检查的证明书或报告(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日起计2年后,或直至在其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 置被弃置之日起计2年后。(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2)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有一份有关的最近期的证明书或报告的副本, 于驾驶舱内或于该证明书或报告所涉及的设备上的其他显眼地方,或于附近的显眼地方展示。(3)不论有关的起重机械、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是否仍然在使用中,第(1)款均适用。(4)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内, 交出职业安全主任要求查阅的第(1)款规定拥有人必须备存的一切证明书或报 告,以供职业安全主任查阅。(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 条)(5)如职业安全主任提出书面要求,起重机械或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在要求中所指明的期间(不少于7天)内,向该职业安全主任交付第(1)款规定该拥有人必须备存的任何证明书或报告的副本或摘录。(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号第48条)(第IIIA部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增补)第59J章第18D条表格本规例所用的每一表格,均须按照劳工处处长不时藉宪报公告批准的格式o(第IIIA部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增补)第59J章 第19条拥有人所犯的罪行第IV部罪行及罚则任何拥有人违反第 4、5、6A(2)、7A 7B(1)、7G 7D或(2)、7E(1)、(2) 或(3)、7F、7G或(2)、7H、71、7J(1)、(2)或(3)、8、9(1)或(2)、10(1)、 11、12、12A、13、14(1)、15、15A(1)或(2)、15B、15G 16(1)、(2)、(4)或(5)、 17、18(1)、18A、18B(2)或 18C(1)、(2)、(4)或(5)条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a)违反第 4、5、6A(2)、7A、7R 7n 7E、7F、7H 7I、7J(1)、(2)或(3)、 9(1)或(2)、12、12A、13、15、15B(1)或(3)、18(1)或 18A 条者,可处罚款 $200000;(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aa)违反第7G(1)或18B条者,如无合理辩解而犯该罪行,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可处罚款 $200000;(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ab)违反第7G(2)条者,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b)违反第 7c 8、10、11、14(1)、15A(1)或(2)、15B(2)、15G 16(1)、(4)或(5)、17 或 18C(1)、(2)、(4)或(5)条者,可处罚款 $50000。(c)(由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废除)(197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 116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第59J章 第20条受雇的人所犯的罪行任何工人受雇工作或进行工作的地点,如是在本规例所适用的起重机械或起 重装置上或其附近,则该工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故意作出任何相当可能会危害他本 人或他人的事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1981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第59J章 第21条合资格检验员所犯的罪行(1)任何合资格检验员,在进行本规例规定的任何测试、检查或检验后(a)没有或拒绝随即或在其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拥有人交付第6A(1)(b)条所提述的报告;(b)没有或拒绝随即或在其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拥有人交付第5(1)、(3)、(4)或(5)、7B(1)(b)、7E(3)、7G(2)或 18(1)(d)或(e)条所提述的证明书;或(c)没有遵从第6A(1)(b)或7E(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2)任何上述合资格检验员,如向拥有人交付他明知有任何要项属虚假的证 明书或作出他明知有任何要项属虚假的报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200000及监禁12个月。(1989年第71号第13条;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1981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第59J章 第22条合资格的人所犯的罪行(1)任何合资格的人,在进行本规例规定的任何测试、检查或检验后,没有 或拒绝随即或在其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拥有人交付第7A或7B(1)(c)条所提述的证明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2)任何上述合资格的人,如向拥有人交付他明知有任何要项属虚假的证明 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 $200000及监禁12个月。(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第59J章 附表1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的测试与检验程序第 5(1)及 18(1)(d)条1.(1)每一绞车,连同其附件(包括任何人字吊臂、鹅颈形管、环端板、有眼螺栓,或其他配件)均须以超逾安全操作负荷的试验负荷进行测试,超逾之量如(a)如安全操作负荷低于2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 之二十五;(b)如安全操作负荷为20公吨至不高于5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 作负荷最少5公吨;(c)如安全操作负荷高于5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 之十。(2)试验负荷须以下述方式施加一(a)升起可移动的定量重物;或(b)利用弹簧或液压水平秤或同类装置,按测试证明书内指明的人字吊臂与 水平线之间的角度施加。(3)如属根据第(2)(a)节施加的试验负荷,则在可移动 的定量重物升起后,或如属根据第(2)(b)节施加的试验负荷,则在试验负荷施加 后,人字吊臂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先向一个方向摆动,再反向摆动。2.(1)第(1)节所提述的起重机械以外的每一起重机及每一起重机械,连同其附件,均须以超逾安全操作负荷的试验负荷进行测试,超逾之量如下一(a)如安全操作负荷低于2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 之二十五;(b)如安全操作负荷为20公吨至不高于5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5公吨;如安全操作负荷高于50公吨,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百分之十。(2)试验负荷须先被升起,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向一个方向摆动, 再反向摆动。(3)如要测试具有可变垂直操作半径的吊臂的起重机,则须按照第(1)节的规定,在吊臂处于最大及最小操作半径的位置时施加试验负荷以进行测试。(4)测试液压起重机时,凡因压力限制而不可能升起超逾安全操作负荷百分 之二十五的负荷物,则如已对起重机施加最大的负荷,即为已符合本段的规定。3.每一起重装置(不论是否任何起重机械的附件),均须按照下述条文的规定以试验负荷进行测试一(a)如该起重装置为链式吊索、缆吊索、环圈、吊、环或转环,则试验负荷须最少为安全操作负荷的两倍;(b)如该起重装置为单轮滑轮组,则试验负荷须最少为安全操作负荷的 4倍;(197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ba)如该起重装置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作负荷最高为2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最少为安全操作负荷的两位;(197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如该起重装置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作负荷高于 20公吨但不高于4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超逾安全操作负荷最少20公吨;(d)如该起重装置为复轮滑轮组,而其安全操彳负荷高于40公吨,则试验负荷须最少为安全操作负荷的1 1/2倍。4 .按照第1、2或3段测试后,每一起重机械(包括其附件)及所有活动装置 均须予以检验,以确保并无起重装机械或起重装置的任何部分在测试中受损害。 为对滑轮组进行检验,检验员须除下滑轮组的轮子及轮栓。5 .凡测试钢丝缆索,缆索样本须测试至其毁坏,而钢丝缆索的安全操作负荷 不得超逾该试验样本的断裂负荷的百分之二十。(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第59J章附表2(废除)(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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