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个人账户管理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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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l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l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以 及 政 府 补 贴等 组 成 。l 基 本 养 老 金 由 统 筹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一 ) 、 个 人 账 户 建 账 : 济 政 发 【 1996】 4号 文 件 精 神 自 1996年 1月 起 , 济 南 市 为 参 加 了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险 的 缴 费 个 人 建 立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 建 账 时 养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规 模 为 11%, 2006年 4月 调 整 为 8%。 是 指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每 位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职 工个 人 设 立 的 唯 一 的 、 用 于 记 录 职 工 个 人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和 从 企 业 缴 费 中 划 转 记 入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账户 。 ( 二 )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金 的 组 成 1、 参 保 人 缴 纳 的 全 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2、 二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 从 参 保 单 位 缴 费 中按 照 职 工 缴 费 基 数 一 定 比 例 划 转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3、 个 人 账 户 金 的 利 息 ( 一 是 上 年 末 滚 存 金 额 计 算 的利 息 ; 二 是 当 年 个 人 账 户 记 入 额 计 算 的 利 息 。 每 年的 12月 31日 计 息 ) ; 4、 特 殊 情 况 划 入 账 户 部 分 。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退 休 前 个 人 账 户 金 不 得提 前 支 取 , 个 人 死 亡 的 ,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继 承 。 只 有 出 现 职 工 退 休 、 在 职 死 亡 或 退 休 死 亡 等 情 形 , 个人 账 户 才 发 生 支 付 和 支 付 情 况 的 变 动 。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是 职 工 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条 件并 办 理 了 退 休 手 续 后 ,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 法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 201号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行 社 会 统 筹 与 个 人 账 户 相 结 合 。 自 2002年 12月 起 ,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启 动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同 时 为 参 加 了 企业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缴 费 个 人 建 立 了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人 账 户 , 是 根 据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政 策 而 设 立 的 、 专 门 用 于存 储 参 保 人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中 按 一 定比 例 划 入 的 资 金 , 记 录 医 疗 消 费 情 况 的 专 用 账 户 。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金 的 组 成1、 职 工 按 本 人 缴 费 工 资 收 入 的 2%缴 纳 的 部 分 ;2、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从 用 人 单 位 缴 费 中 按 一 定 比 例 划 入 的部 分 ;3、 按 规 定 计 算 的 利 息 ( 一 是 上 年 末 滚 存 金 额 计 算 的 利 息 二 是 当 年 个 人 帐 户 记 入 额 计 算 的 利 息 。 每 年 的 12月 31日计 息 ) ;4、 个 人 账 户 过 渡 性 补 助 部 分 ( 补 充 保 险 )。 | 职 工 月 缴 费 工 资 高 于 本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均 工 资 300%的 部 分 单 位 计 缴 的 基 本 医 疗 保险 费 , 50%划 入 个 人 账 户| 参 保 人 派 驻 国 外 和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工 作 的 ,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按 50%划 入 个 人 账户 | 单 位 按 5.5%费 率 缴 费 的 , 不 建 个 人 账 户 个 人 账 户 过 渡 性 补 助 部 分 为 了 做 好 公 费 、 劳 保 医 疗 制 度 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过 渡 , 提 高 基 本 医 疗 自 我 保 障 能 力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过渡 性 措 施 。关 于 实 行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过 渡 性 补 助 的 通 知 济 劳 社 险 字 【 2002】 第 47号 规 定 : 过 渡 性 补 助 是 以 单 位 职 工 及 退 休 人 员 一 个 月 的 医疗 保 险 缴 费 工 资 或 退 休 金 为 标 准 。 参 保 单 位 应 在 初次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时 , 连 同 本 单 位 全 部 参 保 人的 过 渡 性 补 助 一 并 上 缴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由 医 疗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将 过 渡 性 补 助 如 数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 单 位 参 保 后 新 招 用 、 调 入 的 人 员 , 不 再 实 行 过 渡 性 补助 。 特 别 提 醒 :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办法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 201号 ) 规 定 : 个 人 账 户金 用 于 支 付 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门 诊 、 住 院 、门 诊 规 定 病 种 诊 疗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 用 和 在 定点 零 售 药 店 购 药 的 费 用 ,不 能 以 物 代 药 。案 例 :信 访 件 一 位 退 休 职 工 徐 某 ,家 庭 条 件 比 较 困 难 ,医 保 卡 个 人 账户 余 额 6000余 元 , 想 提 取 个 人账户 的 钱 为 老 伴 买 轮椅 、 修 缮 房 屋 。 他 认 为 个 人 账 户 里 的 钱 本 来 就 是 自己 的 ,自 己 应 该 自 由 支 配 . 答 复 : 不 符 合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 201号 ) 的 规 定 ,不 允 许 提 现 。 | 大 额 医 疗 救 助 金 ( 补 充 保 险 )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大 额 医 疗 救 助 试 行 办 法 济 南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 202号 ) 凡 参 加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人 员 , 均应 当 参 加 大 额 医 疗 费 救 助 。 救 助 金 有 个 人 缴纳 ,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4元 。 由 系 统 从 每 个 参 保 人 医 保 账 户 里 按 月 扣 取 4元 ;按 5.5%缴 费 的 , 没 有 个 人 账 户 , 大 额 医 疗 费仍 需 按 月 申 报 缴 纳 。( 一 个 医 疗 年 度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9万元 , 大 额 医 疗 救 助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20万 元 ) 举例说明:1、一退休参保人员,2013年5月领取养老金2000元,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多少元? 2000*4%-4=762、某单位参保职工,年龄40岁,2013年5月缴费工资15000元,5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为多少元? 3349*300%=1004715000*2%+10047*1%+(15000-10047)*9%*50%-4=619.35 济 劳 社 险 字 【 2002】 第 40号规 定 : 个 人 帐 户 金 可 以 结 转和 依 法 继 承 , 无 继 承 人 的 个人 账 户 余 额 并 入 基 本 医 疗 保险 统 筹 基 金 。 1、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障 卡 ? 社 会 保 障 卡 是 由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人 就 医 、 购 药而 办 理 的 用 于 验 明 身 份 , 记 录 、 储 存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及 使用 情 况 的 电 子 信 息 卡 片 。 参 保 人 持 本 人 社 会 保 障 卡 , 可在 本 市 任 何 一 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或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购 药2、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作 用 ? 购 药 就 医 时 验 明 身 份 ; 记 录 、 储 存 个 人 账 户 金 ; 记 录 参 保 人 医 疗 消 费 情 况 。 3、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制 作 和 发 放 u 单 位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后 , 应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照 像 办 卡 。 按照 制 卡 要 求 , 单 位 应 提 供 参 保 人 员 制 卡 信 息 光 盘 ( 照 片 必 须为 红 底 彩 色 大 头 照 。 照 片 的 尺 寸 必 须 为 165*165像 素 , 每 张照 片 大 小 要 在 20K至 25K之 间 , 照 片 保 存 为 JPEG格 式 ) 。将 核 对 好 的 制 卡 数 据 送 到 个 人 账 户 处 后 , 一 般 45个 工 作 日可 以 领 卡 。 届 时 , 单 位 可 在 济 南 社 保 局 网 站 “ 信 息 动 态 ” 栏目 里 面 查 询 领 卡 通 知 。 u 社 会 保 障 卡 领 取 。 领 卡 时 凭 单 位 介 绍 信 以 及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到 济 南 市 社 保 局 ( 六 里 山 ) 一 楼 大 厅 办 理 领 卡 。 4、 社 会 保 障 卡 的 挂 失 及 领 取u 社 会 保 障 卡 丢 失 以 后 , 可 通 过 网 上 或 留 言 电 话80698503临 时 挂 失 , 应 准 确 提 供 丢 卡 人 的 18位 身 份 证 号码 、 姓 名 、 性 别 、 单 位 名 称 , 会 在 24小 时 内 将 您 的 卡 账 户冻 结 。 临 时 挂 失 后 应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周 六 、 周 日 、 节 假日 除 外 ) 到 济 南 市 社 保 局 ( 六 里 山 46号 ) 一 楼 大 厅 办 理 书面 挂 失 手 续 , 否 则 , 7天 后 系 统 将 会 自 动 解 挂 。 办 理 书 面 挂失 手 续 应 提 供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 临 时 身 份 证 或 户 籍 证 明 等 公 安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证 件 , 不 是 本 人 办 理 的 , 需 提 供 双 方 人 的有 效 证 件 。 u 领 取 社 会 保 障 卡 时 , 本 人 应 携 带 身 份 证 以 及 挂 失 单 和 工 本 费 , 不 是 本 人 领 取 的 , 需 提 供 双 方 人 的 身 份 证 。 5、 社 会 保 障 卡 解 挂 电 话 挂 失 7天 后 自 动 解 挂 , 若 急 需 用 卡 , 本 人 可 在 工 作 日内 携 带 社 保 卡 和 身 份 证 办 理 书 面 解 挂 手 续 。 已 经 到 柜 台 书 面填 写 了 挂 失 单 的 , 则 无 法 进 行 解 挂 业 务 , 只 能 等 待 领 取 新 的社 保 卡 。6、 社 会 保 障 卡 加 密 及 解 锁 本 人 可 带 身 份 证 和 社 保 卡 到 任 何 一 家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或 定点 医 疗 机 构 办 理 社 保 卡 医 保 区 加 密 手 续 , 卡 加 密 后 , 在 定 点零 售 药 店 消 费 时 必 须 输 入 密 码 。 密 码 遗 忘 后 本 人 需 携 带 身 份证 和 社 保 卡 到 市 或 区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卡 解 锁 手 续 。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社 保 卡 不 用 输 密 码 , 保 证 老 年 人 及 抢 救 的 病 人 能 及时 治 疗 济 南 市 于 2007年 7月 1日 成 功 实 现 参 保 单 位 退休 人 员 不 再 受 在 职 职 工是 否 缴 费 的 影 响 2、 未 达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的 , 按 照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时的 本 市 上 年 月 社 会 在 岗 平 均 工 资 为 基 数 , 一次 性 补 足 所 差 月 份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后 , 方可 享 受 1、 市 属 企 业 、 社 会 退 休 人 员 的 审 核 需 携 带 材 料 :( 1) 退 休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过 录 表 ;( 2)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待 遇 核 定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在 职 转 退 休 缴 费 年 限 申报 表 一 式 两 份 ; 2、 行 业 退 休 人 员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人 员 的 审 核 需 携 带 :( 1) 济 南 市 事 业 单 位 退 休 ( 职 ) 审 批 表 原 件 及 复 印件;( 2)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核 准 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在 职 转 退 休 缴 费 年 限 申报 表 一 式 两 份 。 哪 些 参 保 人 员 可 以 申 办 转 移 ?u 男 性 不 满 50周 岁 、 女 性 不 满 40周 岁 的 。u 具 有 我 省 户 籍 的 男 性 满 50周 岁 、 女 性 满 40周 岁 的 参 保人 员 返 回 我 省 就 业 以 及 在 外 省 达 到 领 取 待 遇 条 件 且 待遇 领 取 地 确 定 为 我 省 的 。u 返 回 户 籍 所 在 地 就 业 参 保 的 。u 经 县 级 以 上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门 批 准 调 动 , 且 与 调 入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缴 纳 基 本养 老 保 险 费 的 。 不 受 户 籍 、 年 龄 限 制 。u 达 到 待 遇 领 取 条 件 时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不 在 户 籍 所在 地 , 且 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所 在 地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不满 10年 , 按 规 定 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回 上 一 个 缴 费 年 限 满 10年 的 原 参 保 地 , 或 因 没 有 满 10年 参 保 地 转 移至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 ( 确 定 待 遇 领 取 地 , 按 照 从 “ 长 ”从 “ 后 ” 的 原 则 ) 一 、 关 系 转 出 ( 济 南 和 上 海 两 地 转 移 为 例 ) 缴 费 职 工 与 缴 费 单 位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后 , 可 以 由本 人 或 缴 费 单 位 经 办 人 携 带 以 下 材 料 到 济 南 所 在 社 会 保 险 经办 机 构 申 请 开 具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所 需 材 料 : ( 1) 填 写 申 请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 ( 2) 缴 费 职 工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缴 费 职 工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办 理 的 , 提 供 委 托 书 及 代 办 人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4)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 5) 缴 费 职 工 的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等 相 关 信 息需 要 认 定 的 , 需 出 据 缴 费 职 工 本 人 的 人 事 档 案 ; ( 6) 解 除 ( 终 止 )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书 、 调 动 手 续 原 件 及 复 印件 ; ( 7)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办 理 流 程 :(1)、 审 核 提 交 的 材 料 ;( 2)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打 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证 ;( 3)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接 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联 系 函 ;( 4)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生 成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信 息 表 并 办 理 基 金 划 转 手 续 , 传 送 给 转 入 地 ( 外 地 ) 社保 机 构 ;( 5) 、 上 海 社 保 机 构 在 收 到 信 息 表 和 转 移 基 金 后 的15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信 息 表 及 转 移 基 金 额 , 将 转 移 基 金 额 按 规 定 分 别 记 入 统 筹 基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 6) 、 转 出 业 务 办 结 。 二 、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登 记 参 保 ) 所 需 材 料:( 1) 缴 费 职 工 向 新 就 业 地 济 南 市 社 会 保 险 机 构出 示 本 人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原 件和 复 印 件 ;( 2) 缴 费 职 工 户 口 簿 或 户 籍 证 明 、 身 份 证 原 件 及复 印 件 ;( 3) 填 写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申 请 表 . 办 理 流 程 :( 1) 、 审 核 提 交 材 料 ,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 理 转 入 业 务 ;( 2)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发 出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联 系 函 ;( 3)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接 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信 息 ;( 4)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收 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信 息 表 和 转 移 基 金 后 的 15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信 息 表 及转 移 基 金 额 , 将 转 移 基 金 额 按 规 定 分 别 记 入 统 筹 基 金 和 个人 账 户 ; ( 5) 、 转 入 业 务 办 结 。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流 程 图 方 便 、 安 全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一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1、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人 员 在 异 地 有接 收 单 位 的 一 律 到 新 就 业 地 上 海 医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医 疗 保 险 转 移 ,不 在 原 参 保 地 济 南 办 理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办 理 流 程 : ( 1) 、 到 新 就 业 地 上 海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转 入 并 递 交 材 料 ;( 2) 、 上 海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 3) 、 上 海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打 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续 联 系 函 ;( 4) 、 向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寄 出 医 保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 5) 、 上 海 经 办 机 构 接 收 济 南 发 来 的 联 系 函 ( 内 有 凭证 、 信 息 表 ) , 并 办 理 接 续 手 续 ;( 6) 、 转 出 业 务 办 结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2、 参 保 人 员 跨 统 筹 地 区 流 动 就 业 无 接 收 单 位 的 , 流 动 前由 本 人 或 单 位 经 办 人 到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个 人 账 户 有 余 额 的 ,做 账 户 结 清处 理 。 转 出 职 工 需 携 带 的 材 料 :( 1) 、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2) 、 济 南 市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结 清 申 请 表 ;( 3) 、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4) 、 转 出 职 工 社 保 卡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二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1、 在 济 南 参 保 缴 费 一 个 月 后 , 由 本 人 或 用 人 单 位经 办 人 到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 填 写 基 本 医 疗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申 请 表 , 并 按 规 定 提 供 居 民 身份 证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后 , 对 符 合 当 地 转 移 接续 条 件 的 与 上 海 经 办 机 构 联 系 , 并 将 办 结 情 况 通知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办 理 流 程 : ( 1) 、 到 济 南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转 入 并 递 交 材 料 ;( 2)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 3) 、 打 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 4) 、 向 原 就 业 地 上 海 经 办 机 构 寄 出 医 保 关 系 转 移 接 续联 系 函 ;( 5) 、 济 南 经 办 机 构 接 收 上 海 发 来 的 联 系 函 ( 内 有 凭证 、 信 息 表 ) , 并 办 理 接 续 手 续 ;( 6) 、 转 入 业 务 办 结 。 u异 地 就 医 : 参 保 人 在 其 参 保 的 统 筹 地 区 以 外 境 内 其 他 地 区发 生 的 就 医 行 为 。u异 地 就 医 类 型 :1、 参 保 人 员 短 期 出 差 、 学 习 培 训 或度 假 等 期 间 , 在 异 地 发 生 疾 病 并 就 地紧 急 诊 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2、 参 保 人 因 当 地 医 疗 条 件 所 限 需 异地 转 诊 的 。 3、 异 地 长 期 居 住 的 退 休 人 员 在 居 住 地 就 医 , 单 位 外 派 工 作的 人 员 在 工 作 地 就 医 。 城 镇 职 工医 疗 保 险 处 一 、 常 驻 外 地 人 员 备 案 的 条 件 :1、 在 职 人 员 单 位 外 派 , 退 休 人 员 随 子 女 或 回 原 籍 居 住 , 能提 供 常 驻 地 派 出 所 开 具 的 暂 住 证 复 印 件 ( A4) 或 户 籍 证 明复 印 件 ( A4) 的 ; 2、 选 一 家 定 点 医 院 , 所 选 异 地 备 案 医 院 一 年 内 不 能 变 更 或注 销 ; 3、 目 前 健 康 未 住 院 的 ( 正 在 非 定 点 住 院 的 需 与 城 镇 职 工 医疗 保 险 处 联 系 ) 。二 、 操 作 方 式 : 1、 没 有 申 请 网 上 申 报 的 用 人 单 位 用 原 有 的 单 位 端 软 件 操 作 , U盘 提 供 rml格 式 的 上 传 备 案 文 件 及 盖 章 的 备 案 表 ( A4横 表 ) ; 城 镇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异 地 人 员 备 案 、 注 销2、 已 申 请 网 上 申 报 的 按 要 求 填 写 信 息 , 数 据 上 传 后 提 供 盖章 的 备 案 表 ;3、 退 休 人 员 转 入 社 区 的 备 案 或 注 销 手 续 , 需 到 所 在 社 区 保障 中 心 办 理 , 未 转 社 区 的 由 单 位 办 理 。三 、 特 别 说 明1、 如 有 门 规 病 种 请 到 医 保 门 规 病 种 管 理 处 办 理 门 规 异 地 备案 手 续 ; 2、 一 旦 做 了 异 地 备 案 手 续 , 社 保 卡 暂 不 能 使 用 , 医 保 账 户每 季 度 转 入 中 国 银 行 存 折 , 可 在 本 市 或 当 地 取 现 消 费 。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金 退 休 前 不 得 提 前 支 取 , 个 人 死 亡 的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以 继 承2、 医 疗 个 人 帐 户 金 用 于 支 付 符 合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的 门诊 、 住 院 、 门 诊 规 定 病 种 诊 疗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医 疗 费用 和 在 定 点 零 售 药 店 购 药 的 费 用 ,不 能 以 物 代 药 。3、 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 的 , 其 基 本 养 老 、 医 疗 保 险 关 系随 本 人 转 移 ,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4、 社 保 卡 管 理5、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 完 整 、 准 确 记 录 参 加 社会 保 险 的 个 人 缴 费 和 用 人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以 及 享 受 社 会保 险 待 遇 等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定 期 将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寄 送 本 人 。 6、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个 人 ,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龄 时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年 限 的 , 退休 后 不 再 缴 纳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按 照 国 家 规定 享 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达 到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的 同 时 , 在 退 休 地 区 实 际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年 限 应 达 到 10年 。 参 保 人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 享 受 退 休 人 员 医 保 待 遇的 累 计 最 低 缴 费 年 限 为 : 女 满 25年 、 男 满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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