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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生效的SOLAS 公约宣贯会,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高松,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1,现由下文替代:,“,3.3.3,除了和有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弃船训练中,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20,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2,在,1,的第,2,句中,“,3,和,6.2,”由“,3.2,、,3.3,和,6.2,”替代。,3,现有,3,由下文替代:,“,3,维护保养,3.1,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3.2,应备有符合第,36,条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3.3,主管机关可以接受按,3.2,的要求制定的船上维护保养计划,其中包括第,36,条的要求。”,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参见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MSC/Circ.1093,)。,-2-MSC 78/26/Add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4,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5,在,7,中,现文列为,7.2,并新增以下,7.1,:,“,7.1,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6,现,11,由下文替代:,“,11,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11.1,降落设备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适用的,.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适用年度检验时进行彻底检查;和,.3,在,.2,要求的检查完成后,以最大降落速度对绞车制动器进行动态试验。作用载荷应是未载人救生艇的质量,但应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以绞车最大工作载荷,1.1,倍的验证载荷作此试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11.2,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应:,.1,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进行维护保养;,.2,在第,I/7,或,I/8,条要求的年度检验期间,由经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操作试验;和,.3,在每次检修后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救生艇满载足额乘员和设备时总质量的,1.1,倍。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年进行一次。,*,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32,条,个人救生设备,7,现有,3,由下文替代:,“,3,救生服,3.1,本款适用于所有货船。但,200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符合,3.2,至,3.5,的规定。,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2,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但对于非第,IX/1,条所定义的散货船,如果该船一直从事温暖气候航区,*,航行且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配备救生服,则不必要求配备这些救生服。,*,参见本组织,A.689(17),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对,1999,年,7,月,1,日或之后装船的救生设备,参见本组织,MSC.81(70),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参见保温用具评估指南(,MSC/Circ.1046,),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8,现有,9,由下文替代:,“9,卫星,EPIRB,应:,.1,每年按以下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全方位操作效率试验,着重检查操作频率发射、编码和登记。,.1,客船在客船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2,货船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期满日之前,3,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试验可以在船上进行,也可以在一个经认可的试验站进行,.2,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在经认可的岸基维修站进行维修。”,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MSC170(49),第,45,条,触电,电气火灾及其他电气灾害的预防措施,3,在标题后增加以下文字:,“(,10,11,2007,1,1,)”,4,现有,10,由下文替代:,“,10,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任何可燃混合气体易于积聚的处所内,例如专门用来存放蓄电池的舱室、油漆间、乙炔贮藏室或类似处所,除非主管机关确信这些设备是:,.1,操作所必需的;,.2,不会点燃有关的混合气体的型式;,.3,适合于有关处所使用;和,.4,经证明在可能遇到的灰尘、蒸汽或气体中安全使用。”,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15,条,维修要求,5,在经修正的,10,后新增,11,如下:,“,11,在液货船中,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不应安装在危险场所,除非其所符合的标准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标准。然而,对于这些标准不适用的场所,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接线可根据风险评估安装在危险场所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以确保达到同等的安全等级。”,6,现有,11,重新编号为,12,。,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标准,IEC 60092-502:1999,船上电气设备,液货船。,2/25,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3-MSC 78/26/Add1,3.3,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救生服。,3.4,救生服应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3.5,本条要求的救生服可用于符合第,7.3,条的要求。,第,III,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31,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7,在现有,1.7,后新增,1.8,如下:,“,1.8,虽有,1.1,的要求,第,IX/1.6,条定义的在,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仍应符合,1.2,的要求。”,第,V,章航行安全,第,19,条,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8,在,2.5,中,,.1,的现有文本由下文替代:,“,.1 1,台电罗经,或其他装置,用于通过船载非磁性装置来确定和显示船舶首向,操舵员能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这些装置也应传送首向信息以输入到本条、,2.4,和所述的设备中;”,第,V,章航行安全,第,20,条,航行数据记录仪,9,在现有,1,后新增,2,如下:,“,2,为了帮助海难调查,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应按以下期限设有一台,VDR,,该仪器可以是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1,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09,年,7,月,1,日;,.2,对,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20,000,总吨的货船,在,2007,年,7,月,1,日以后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10,年,7,月,1,日;和,.3,如果货船在上述,.1,和,.2,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两年以内将永久退役,主管机关可对这类船舶免除,.1,和,.2,的要求。”,10,现有,2,重新编号为,3,。,第,VII,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10,条,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11,在该条,1,中删除如下一句:,“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作强制性的要求。”,参见,MSC.163(78),决议船载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标准。,3/25,第,10,章,电气设备,(下列修改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2,在中,删除第一句中的,“,当,10.2,所列的例外获得允许时,”,。,3,在末尾新增下列句子:,“,电气设备、电缆和布线不应安装或铺设在危险位置,除非它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所能接受的标准。但是对于标准没有规定的位置,只要主管机关对风险评估结果感到满意,则不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电缆和布线可以安装或铺设在危险位置,以确保等效安全的标准。,”,END,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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