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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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11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航运管理系 蒋 军,海商法,(1)船舶污染的种类,船舶载运的货物油:原油、成品油等,船舶燃料油,船舶载运的有毒有害物质,(2)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已生效,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已生效,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除了3项免责外,无论有无过失,谁漏油谁赔偿,高额赔偿责任限制:大大高于一般海损赔偿责任限额,货主分摊油污损害:由货主摊款成立特别基金,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受害人可直诉责任保险人,(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产生背景(详见P34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内容(,以,1992,年公约为主,),适用的船舶: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排除内河船和内湖船,适用的油类: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包括原油、润滑油等,连带责任:在发生涉及,2,艘或多艘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油污损害时,所有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可免责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共,3,项),污染造成的灭失或损害: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如渔民的捕捞损失、海水浴场的损失、人接触油类而受到的伤害等。,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内容(,以,1992,年公约为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共,3,项),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指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如喷洒清洁剂、动用船艇打捞浮油、为防止浮油扩散而设置的围油栏等。必须是油污事故发生后采取的。,采取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如油污喷洒清洁剂具有毒性,会对海洋生物和人类构成伤害。,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内容(,以,1992,年公约为主,),赔偿责任限制,1992,年责任公约,比,1969,年责任公约,的限额提高了很多。即:,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责任限额为,300,万,SDR,;对于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除前项所述金额外,对每一额外吨位另加,420SDR,;上述计算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5970,万,SDR,。,建立责任限制基金:船舶所有人欲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首先必须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建立责任限制基金。一旦基金设立,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扣押的船舶海事法院必须下令释放或责令退还。,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内容(,以,1992,年公约为主,),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无权根据本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权:采用地域管辖原则,诉讼时效:,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要不存在欺诈,缔约国内都应予以承认和执行。,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产生背景,1969,年责任公约,对船舶所有人实行严格责任制,且责任限额比以前提高了一倍多,并规定强制保险制度,这给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额外经济负担,但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受害人仍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由此产生了赔偿基金国际公约。,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目的:对油污受害人提供损害赔偿;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基金的摊款:由海上石油运输最大的受益者,-,石油进口公司的摊款而设立(即货方),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船舶所有人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的规定,对损害免予赔偿,虽然船舶所有人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在财力上不能全部负担其赔偿责任,或提供的财务担保不足以满足损害赔偿的要求。,损害超过有关公约的赔偿责任限额,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基金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基金对油污受害人赔偿的金额仍有一定的限制。即:油污受害人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的赔偿金额,以及根据本公约从本基金中得到的赔偿金额,两项之和不可能超过,4.5,亿金法郎(,3000,万,SDR,),后逐步提高到,9,亿金法郎(,6000,万,SDR,),有,3,种情况,基金免除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油污损害是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引起的,油污损害的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一艘或多艘船舶造成的。,如证明油污损害全部或部分系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或是疏忽所造成,则基金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基金对船舶所有人的赔偿(按照,1969,年责任公约),若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或低于按每船舶吨位,1500,金法郎计算的金额,或总额,1.25,亿金法郎,则不予赔偿。,若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高于上述金额,但低于按每船舶吨位,2000,金法郎计算的金额,或总额,2.1,亿金法郎,则基金的补偿金额取其差额,以较小者为准,若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或超过按每船舶吨位,2000,金法郎计算的金额,或总额,2.1,亿金法郎,则基金的补偿金额为按每船舶吨位,500,金法郎计算的金额,或总额,8500,万金法郎,以较小者为准。,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3)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对基金提起赔偿或补偿的诉讼,诉讼时效:,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经申请可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管辖权:对基金提起的赔偿或补偿的诉讼,应与油污受害人向船舶所有人或其保证人提起赔偿诉讼的同一法院提起。,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与,1969,年责任公约,相同,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1)船舶燃油污染损害的概念,指不论发生于何处的船上燃油溢出或排放,导致了污染,造成的船舶以外的损失或损害,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但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2)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产生背景,燃油污染具有多发性,已经占全球油污的,35%,左右。,3.,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2)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船舶:任何海船和任何类型的海上航行器。不适用于军舰等,燃油:为船舶锅炉燃烧提供动力的燃料;为维持船舶所有机器正常运转的润滑油;丧失使用价值后的废油和污水油。,公约的特点,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2001,年燃油公约,将船舶所有人的定义扩大为: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3.,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2)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公约的特点,责任限额,2001,年燃油公约,没有自己的特定责任限额,以不超过,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限额为准。,没有货主第二次分担赔偿机制作补充,因为燃油不是货物,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为船舶营运准备的燃料,难以要求货主分摊赔偿责任。,没有固定的强制保险数额,因为,2001,年燃油公约,没有自己的特定责任限额。,适用的船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船舶,因为各类船舶都需要燃油,3.,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1)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概念,有毒有害物质,指在船舶上作为货物的具有毒性或者危害性的物质、材料和物品。具体包括,8,项:详见,P360,页,损害的范围,污染损害,人身伤亡(包括船员及第三方),运输这些物质的船舶之外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包括其他船及船上货物),预防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采取预防措施所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4.,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1)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概念,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指为了使有毒有害物质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而由有毒有害物质货物所有人摊款筹集的款项。,(,2,)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的内容与特点,第一层保护机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承担严格责任:谁泄露谁担责,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有较高限额:详见,P361,船舶所有人的,4,项免责:强调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免责,4.,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2)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的内容与特点,第一层保护机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船舶所有人就上述责任实行强制保险:与特定的责任限制数额挂钩,第二层保护机制,设立基金,船舶所有人对损失不负责任,船舶所有人因为财政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损害已超出赔偿责任限额,第一、二层次的总赔偿额不能超过,2.5,亿,SDR,。,4.,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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