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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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前言之政策趋势,(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前言之政策趋势,(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的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前言之政策趋势,(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是在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印发仅6天后再次印发的文件。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在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而本文件则表示,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也就意味着国家将利用土地增值税这一杠杆,调节房地产市场及其由此引起的级差收入。主要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与核定征收等问题进一步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大幅度的提高了预征率与核定征收率。,前言之政策趋势,(,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规程要求纳税人应将取得土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资料按取得时间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程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特点,结合我省房地产开发的实际,突出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本规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前言之政策趋势,从上述几年共,9,个土地增值税管理文件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舆论监督越来越严格、,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稳步上扬的,近几年,不断出台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前言之政策趋势,二、基本政策,怀集地税,销售,增量房,征税范围,转让,存量房,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1、出售,征。(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2、赠与,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3、企业兼并中转让房地产,暂免,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6、以房房地产投资、联营,一般情况暂免。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7、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建成后转让,征收。,8、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未超过50%的部分,30%,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5%,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15%,超过200%的部分,60%,35%,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怀集地税,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分期项目问题,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一)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二)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竣工验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有关政府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确认已竣工验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问题1: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已销售比例为82%,出租比例为5%,剩余13%自用,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答: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租和自用的可售面积之和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2:同一开发项目内不同时期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应如何确认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答:同一个开发项目内不同时期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应按最后取得的销售(预售)许可证时间开始计算应办理清算手续时间。,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三)应进行清算的时限,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四)可要求清算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限,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或(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扣除。,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计算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问题,(一)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清算条件的,以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二)符合“187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清算条件的,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为计算实际支付开发成本费用的截止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在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税率,房地产企业扣除项目,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收入的审核,1.重点审核纳税人预售款和相关的经济收益是否全部结转收入以及销售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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