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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2024/11/22,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第一节 主管,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一、主管的概念,主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内容: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作用:,1,有利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明确自己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权限与职责;,2,有利于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3,也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后知道应该到什么部门去寻求解决。,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审判权的行事,处理哪些民事案件。,我国确定主管范围的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包括:,(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三)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1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2 但法律又规定:某些涉及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争议,在仲裁机关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主要有:企业行政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开除、辞退、除名职工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等。,3 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进入了民事诉讼的领域。,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等。,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三、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关系,(一)人民法院与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主管的关系,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有权对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解决(调解),解决不了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有关群众组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是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直接起诉。,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例如,:,1,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对各类民事纠纷进行调解,,2,企业的行政机关对本企业的职工之间因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有权主持调解,,3,公安机关有权对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生的治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因侵权损害而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4,交通管理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中的侵权损害纠纷进行调解,等等,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这与法定的,当事人必须先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后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不同:,例如: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公民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是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目前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1,先要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比如,各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择其一。,1,但进行了仲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提起诉讼,反之亦然,2,比如,各类不涉及人参关系的民事纠纷,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第二节 诉讼管辖概述,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在主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某一具体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以及哪一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是:,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确定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原则,是指在确立管辖制度时应当考虑遵循哪些有利于科学、合理地设立管辖制度的指导思想。,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管辖制度时,主要依据下列原则:,第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第二,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第三,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第四,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第五,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第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是指国家法律在确定管辖时的具体根据。,通常应当考虑到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与该民事案件中的某个因素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法院与民事案件之间的联系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因素:,(一)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间的联系。,(二)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三)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四)争执的财产所在地。,(五)当事人的协议。,此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因素:比如,根据法院的裁定确立的指定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答辩而确立的应诉管辖,等等。,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四、理论上对管辖的分类,分类标准,管辖,定义,特点,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法定管辖,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基本制度)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根据法院的裁定、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补充作用)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属于裁定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分类标准,管辖,定义,特点,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的案件,只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协议管辖,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如只可以就法定可以适用约定管辖的纠纷约定管辖,且协议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分类标准,管辖,定义,特点,诉讼关系,共同管辖,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因素,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只得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本案受诉法院对这些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案件本无管辖权,只是基于这种牵连关系和审判需要,而对这些案件进行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些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法院的职能、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额作为标准。,我国:,(立法上)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大小,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1,案件的性质,即依据诉讼标的的内涵所确定的案件的属性。,【注】我国主要考虑涉外纠纷、海事纠纷和专利纠纷,对人身关系纠纷没有特别考虑。,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2,案件的影响大小,?,包括几方面因素:,一是案件本身涉及的人或事;,二是案件处理后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三是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但在司法解释或诉讼实践中,它却是作为案件影响的大小的一个因素来考虑的。,特别: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 除法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中级,(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此外,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的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标的数额较大,案件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高级,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级别管辖的划分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第三,级别越低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案件量越小。,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我国地域管辖的种类,(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1,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是公民的?,(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3)对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等情况?,2,例外:“被告就原告”(八种情况),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33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什么是合同履行地?,(2)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该如何处理?(见下),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几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购销合同,1以履行地确定管辖:约定履行地(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非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中变更原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为准。,2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合同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虽有约定但未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证券回购合同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在交易场所外进行的,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标准:可否根据合同内容区分合同性质?,1,可以:合同内容合同性质履行地;,2,不可以&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部分内容相符的:合同名称履行地,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我国的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侵权:侵权行为地(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也,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第八章主管与诉讼管辖,(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我国协议管辖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能约定第一审法院的管辖,不能约定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协议的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法院的,协议无效,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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