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日本政治制度,主讲人:何梓莹,1,日本政治制度主讲人:何梓莹1,2,2,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为基础运行。因此,日本是以立宪主义为基础的国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宪法和国会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为基础运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国家。,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的国民主权。另外,在政治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权。以国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由国会和内阁协作实行议会内阁制。另外,设置世袭君主天皇作为“日本国的象征、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但宪法规定天皇没有参与国政的权力。,日本国宪法还规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国划分为,47,个都道府县,都道府县中划分出市町村,由这两层地方公共团体担负自治职能。所有的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设有各自的作为议事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执行机关的首长(都道府县的知事、市町村长)。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制定条例。,日本国宪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权在民、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3,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为基础运行。因此,日本是以,4,4,1,日本的政体,2,国家的体制,3,国家政治,3.1,政治制度,3.2,选举制度,3.3,地方自治制度,4,宪法,5,议会,6,内阁,7,司法,8,日本政党制度,5,1 日本的政体5,政体,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式,可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态。然而,近代以来,法西斯国家、政教合一国家、军部独裁国家等等的出现,该区分方法已无法与现实应对。,在二战前的旧宪法下,日本的政体与国体思想一体称为“天皇亲政的神权国家(源自国体明征声明)”,是君主制国家。由于作为统治主体的君主的存在,被统治的客体就不称为国民,而应称为臣民。因而,旧宪法体现了统治主体的天皇和被统治的客体臣民的关系。现在的日本规定了:,现行宪法规定了天皇是“在国政上没有任何权力”的象征,现行宪法没有君主的规定,自然也不存在“立宪”君主,统治权在于国民,并非战前的臣民,而是国民,民主作为与大正时代的“君主”的对立概念而出现,正如日本对天皇机关说的排斥那样,君主和民主也无法同时并存。,综上所述,现今日本不再以君主制、民主制来加以区分,在政治学和法学上,更多的是称其为民主主义国家。,6,政体所谓政体,按照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统治权之所在”这一区分方,国制,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和制(共和国),对此的讨论至今不息。,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据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点。第一,没有公选的总统不能称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袭君主天皇;第三,由于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因此不是专制君主制。由此可见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另一方面,日本是共和制的最大根据是作为君主的天皇没有任何参与国政的权力。目前,行使政治权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选出来的人为中心构成的,并采用共和制的体制。另外,从法律上看,首相公选制与选举总统的共和制几乎没有分别。由此可见日本是采用共和制的共和国。,从学术上看,日本是采用君主立宪制的立宪君主国的证据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释也认为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参议院内阁委员会的内阁法制局长官答辩)。当然,不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赋予天皇的总揽统治权那种意义下的君主立宪制。然而,有人认为立宪君主这一称谓具有复古的企图而加以反对。,7,国制日本的国制(国家的形态)是君主立宪制(立宪君主国)还是共,政治制度,宪法规定日本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被赋予的政治上的权力是最大的。但是,宪法赋予了内阁提交法案的权力,国会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内阁提出来的,因此实际上内阁的权限是最大的,所谓行政国家现象非常显著。另外,内阁提出的法案是内阁下属行政组织所制作,因此又可以说行政组织的干部职员,即所谓的官僚掌握国家实权的官僚国家。,而且,法院被赋予违宪立法审查权。法院有权宣布法律、国家法令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法院对国家行为是否合适拥有最终的判断权限,因此应该是最高的权限。由此日本应是司法国家。但是,法院一般持司法消极主义,对于国会、内阁(所谓政治部门)的判断,持有异议也是相对谦逊的。,8,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日本国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日本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的议会。对议会负责的行政建构包括了一个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国务大臣组成的内阁。总理大臣必需是议会成员,并由其他议员选举产生。大多数阁员也必需是议会成员。,自,1889,年至,1945,年,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当时的宪法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宪法规定,天皇是国民团结的象征,对政府不具有干涉力。,日本的立法机关包括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480,席的众议院。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参议院拥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不得中途解散。,9,日本是一个内阁制国家,政府体制以日本宪法为基础,并有一个两院,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10,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1,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政区,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全国分为,1,都(东京都:,Tokyo,)、,1,道(,北海道,:,Hokkaido,),,2,府(,大阪府,:,Osaka,、,京都府,:,Kyoto,)和,43,个县(省),下设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长官,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个市、町(相当于中国的镇)、村。其办事机构称“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长官称为“市长”、“町长”、“村长”。,12,政区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序号,城市,都道府县,区域,人口数量,1,东京,东京都,关东地方,9,003,892,2,横滨市,神奈川县,关东地方,3,680,503,3,大阪市,大阪府,近畿地方,2,641,893,4,名古屋市,爱知县,中部地方,2,259,762,5,札幌市,北海道,北海道地方,1,906,129,6,神户市,兵库县,近畿地方,1,530,068,7,京都市,京都府,近畿地方,1,469,350,8,福冈市,福冈县,九州,及冲绳地方,1,445,628,9,川崎市,神奈川县,关东地方,1,385,003,10,埼玉市,埼玉县,关东地方,1,183,762,11,广岛市,广岛县,中国地方,1,176,502,12,仙台市,宫城县,东北地方,1,028,196,13,序号城市都道府县人口数量1东京东京都关东地方9,003,89,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14,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15,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16,宪法16,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17,议会,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18,内阁,司法,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19,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日本政党制度,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20,日本政党制度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1,)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第一大党。年月日由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组成。多年来,自民党绝大部分时间控制着日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曾连续单独执政长达年之久。自民党是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该党主张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维护自由经济体制,修改宪法,坚持日美安保体制,增强自主防卫力量。对外政策方面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