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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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郭战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第三条,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或各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金,退休退职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山西焦煤养老保险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矿(厂、公司)三级管理。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退休退职职工统筹外由企业负担待标准,办理缴纳及职工退休退职,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开展工作。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府社保管理机构规定和企业要求,具体对养老保险缴费基金,退休退职养老保险标准确定、发放,退休退职人员实施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六条,依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七条 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收入的,8%,。,(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二)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三)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1,、各单位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1,、调离本单位的;,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4,、农民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5,、出国(出境)定居的;,6,、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7,、死亡;,8,、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并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以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数据库。,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项目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参保起始日期、建立个人账户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累计储存额、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上年记账利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年缴费基数、当年个人缴费比例、当年实缴月数、当年记账额、当年个人缴费本金、当年个人缴费利息、历年个人欠缴金额、当年个人欠缴金额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二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金额由,2006,年,1,月,1,日前帐户内金额及以后个人缴费及利患累积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工每年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一次,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妥善保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1,、基金转移额为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对年中调转职工转移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账户记帐额一并计息。,2,、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转出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个人账户基金。,3,、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后又接续的,经查验核实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对封存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缴费手续。,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支付,对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继承,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第二十条 从,2006,年,l,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给,1%,。,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郭战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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