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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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念和原则,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念,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2,、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1,)实质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2,)形式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目的和要求,1,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作和资产变动的相关信息。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2,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该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2,、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就以下事项予以说明:,(,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3,)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4,)争议解决方式;,(,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3,、基金托管协议,协议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5,、基金募集情况,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二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年度、半年度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11,、临时报告,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8),基金提前终止;,(9),其他重要事项。,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5,、澄清公告,(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应注意的问题,1,、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3,、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4,、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五)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进行投资选择。,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六)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1,、信息误导,基金管理人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往往会隐瞒或者不真实披露详细、准确的信息。有的基金为了提升自身的吸引力,在信息披露中故意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语言,或者使用的文字表达不够通俗易懂,让投资者摸不着头脑。还有些基金在信息披露时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对有利于基金的信息过量披露,却对不利于基金的信息沉默不语。,2,、披露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在这,90,日、,60,日、,15,日的工作期内,法规并没有限制投资基金的仓位不准变化,也没有要求这种变化应该进行公告。于是,在投资基金进行公告的日子里,投资者看到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告中持有股票的信息并不是“现在时”,一般都已经变成了“过去时”。实际上,基金在公告前的,15,日中,其持仓情况己有很大改变。这种滞后性导致的“失真率,扩大,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信息误导。,、内容繁琐,在,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其中,对于招募说明书的披露有,24,个项目。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此规定首次提出基金公司要编制和披露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招募说明书摘要是招募说明书的简化版本。此举似乎克服了以往信息披露内容重点不突出的毛病。但是细细分析该规定中涉及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内容以及基金公司在现实中披露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我们发现其依然有,17,项内容,包括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名称、基金的类型、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的业绩、费用概览、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签署日期。这样,即使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其篇幅依然很长,字数有的达到一万多字。而且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和费用概览等重要内容往往在招募说明书最后几页,其字数又往往只占全文的,20%,左右。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增加了招募说明书摘要这个文件,但这依然没有解决信息披露内容繁琐、重点不突出的弊病。,3,、被动披露,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管理人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争夺广大投资者、争取利润最大化,逐渐认识到了主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因为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方面存在着许多不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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