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第十三章第一节金融监管协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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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ompany 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LOGO,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协调,第一节 金融监管协调概述,Company Logo,金融监管协调的含义,1,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2,金融监管协调的主要内容,3,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及其职责分工,4,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5,Company Logo,一、金融监管协调的含义,一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协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个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各种机制以实现监管工作的统一和协调。,Company Logo,按照监管主体协调范围的大小,金融监管协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协调的监管主体特指金融监管的政府机构,包括中央银行、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广义协调的监管主体除了以上各政府部门外,还包括金融行业公会、各种专门的服务性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由于狭义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监管工作,因此,一般所说的金融监管协调主要是指狭义的金融监管协调。,Company Logo,从表面上来看,实现监管协调与保持监管独立性可能会出现时期性或阶段性的矛盾冲突。,从更深层次来讲,金融监管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既要强调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的协调,又不可忽视其主权独立性。只注重监管独立性、忽视监管协调将导致整体监管的混乱无序,而只注重监管协调、忽视监管独立性将削弱具体监管主体的职能,也会进一步影响整体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并处理好监管协调与监管独立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Company Logo,二、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一,),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提出的新要求,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自由化、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过去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时进行改革完善,金融监管的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加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实现总体监管目标。,Company Logo,(,二,),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明确到位,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分业监管模式和统一监管模式两种。,无论是在分业模式下各个监管主体之间,还是在混业模式下统一的监管主体各部门之间,都需要既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又有良好的协调合作,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Company Logo,(,四,),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益,金融监管也涉及成本效益核算问题。通过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互助合作等协调机制,能够避免重复监管,从整体上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效益最大化。,Company Logo,三、金融监管协调的主要内容,(,一,),监管协调的主体,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同,因此,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承担监管职责的主要是一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实现监管协调的有效性,各国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分工。,其次,各个监管主体要在监管目标理念、方式手段、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否则将难以实现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协调。,另外,可以探索在比金融监管主体更高的层次上,由国家出面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各监管主体日常的监管协调工作,以及在必要时担任最高指挥官和最终决策者的角色。,Company Logo,(,三,),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各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的金融发展要求。,要建立起良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须尽快改革、充实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框架,以便为监管协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保障。,Company Logo,新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将过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日常监管等直接监管职责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责,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同时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责。,Company Logo,为了保证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二是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三是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督检查、建议监督检查和全面监督检查制度。四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Company Logo,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监管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Company Logo,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使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中国银监会将坚持审慎有效的法人监管、风险监管,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并努力提高监管透明度。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促进中央银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Company Logo,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主要监管职责是:负责证券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制定证券公司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对证券机构的日常监管,包括监管其整体状况、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财务状况等;负责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证券公司的上市审批、清理整顿等工作;对于风险较大的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开展与证券业发展相关问题的调研;指导证券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等等。,Company Logo,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其主要监管职责是: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等等。,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金融司和审计署金融审计司,也对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职责。,Company Logo,行业年份监管机构职能证券业,1992,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业、期货业集中统一监管,19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1998,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监管银行业,199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对银行业监管,20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监管,Company Logo,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监管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Company Logo,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监管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Company Logo,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监管联席会议可以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Company Logo,Company Logo,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存在以下不足:,(,1,)尽管三家监管机构以“备忘录”的形式对联席会议进行了设计,但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有相关依据。,(,2,)三家监管机构作为互相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建立联席会议,只表明三家监管机构的一种愿望,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对协调交叉性业务领域的监管没有具体明确规定,一旦部门之间对某些政策或业务产生利益纠葛,就会出,现无人协调与沟通的问题。,Company Logo,继续完善国内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1,、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经常联系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工作程序以保障监管规则的执行与发展。在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和经常性会议上,根据管需要建立内容更加充分的工作备忘录,对于在监管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Company Logo,2,、建立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要加强对金融风险成因的研究,对于金融机构可能出现危机时,有关监管机构应当迅速召开紧急会议,经过充分协调磋商,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迅速执行,以防止由于部门间协调低效而引发更大的金融危机。,Company Logo,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人民银行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信息的定期送达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履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不仅需要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等一般性资料,还需要有对其进行的现场、非现场等监管的持续、动态的信息资料以及各种实质性分析报告,因此需要三大监管机构与人民银行保持信息送达渠道的畅通。同时要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传递,扩充监管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专门的信息中心,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稳定性。,Company Logo,4,、加强在具体监管业务层面上的交流与合作。各监管机构可以相互提供多种服务,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合理的监管人员流动机制,通过工作人员的借调安排等形式来建立全方位的合作关系,增进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Company Logo,5,、进一步加强对金融集团主监管制度的有益探索。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通过的备忘录中已经开始了对金融集团主监管制度的有益探索,但尚未开展一些实质性工作。今后应该在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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