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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王 琪,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3,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第八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第二章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 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4,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5,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 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6,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7,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第十八条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第三章 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七条 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8,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9,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出的书面认可。,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10,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11,甲,板 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2),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2),同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未满100,总吨,(1),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2),同上。,限白天航行。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拖,轮,海,上,3000千瓦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3000千瓦以下,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港,内,750千瓦及以上,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未满750,千瓦,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甲 板 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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