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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代收行的注意事项,1.,案例重现,4.,案例启示,2.,简述托收,3.,案例分析,案例重现,:,1994,年,2,月,6,日,,WestLB,香港分行通过汉堡分行向,B&C,有限责任公司托收,187,000,美元的货款。之后,,B&C,公司的董事长邀请汉堡分行史密斯先生参加了一个会议。一同参加会议的还有一位远东贸易公司的陈先生。,从这个会议,史密斯先生了解到,:,这个香港的远东贸易公司和一个中国大陆的公司组成了一个合资企业。远东贸易公司先从,WestLB,香港分行贷了一笔,400,000,美元的款项从马来西亚购买原料运到中国大陆,通过合资企业利用原料生产乳胶医用手套。,为了满足德国和欧洲对医用手套的需求,贸易公司委托,B&C,公司销售该批产品。,B&C,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付款取得单据,希望,WsetLB,汉堡分行能够先放单让他们把货物卖掉,取得货款以后再把钱给汉堡分行。另外,,B&C,公司表示,如果,WsetLB,愿意提供信贷支持的话,以后每个月都会有一笔,1,000,000,美元的业务。,会议过后,考虑到,B&C,公司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汉堡分行向香港分行了解到该商贸公司的资信状况,香港分行警告他,除非,B&C,公司付全款项,不然不要放单。,通过会议,史密斯还了解到,货物将于第二天到达汉堡。香港分行指示汉堡分行安排该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一个月后,香港分行通知汉堡分行找到另外的买家,并且以每一百双,7,美元的价格销售。但是销售遭遇了困难,最后在香港分行同意后,以每仓库,3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了这批货物。,流程示意图,West LB Hamburg,B&C Ltd.,Germany,Sell goods,Malaysia,马来西亚,Commercial Enterprise HK,Chinese corporation,Joint Venture,合资企业,Raw material,West LB,HK,Importer,Collecting Bank,Present Docs D/P,有效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以下事项:,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贸易管制、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在这个案例中,,B&C,公司是个小公司,而且它不是,WestLB,汉堡分行的客户,并且在此之前,汉堡分行与他从来没有过交易往来。,B&C,公司以完成此单交易后,每个月都会有,100,万美元的交易额为由让汉堡分行先放单,那么作为代收行的汉堡分行是否该从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单呢?,案例分析,代收行的风险与措施,代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进口商给予融资所造成的。如果按照托收指示书的内容行事,代收行没有责任去照看或提取出口商所发运的货物,并且在进口商拒付时,也没有责任替出口商收回货款。正是由于提供融资,代收行才面临一些风险。为防范这些风险,代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代收行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保证,代收行提供融资时,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担保,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1,代收行采取的措施,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因素存在,代收行在对进口商融资时,同样面临进口商的道德风险问题。对资信欠佳或不了解的进口商,代收行不可以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托收据而给予融资,也不可以接受其要求而修改原有的远期交单付款条件。只有这样,代收行才可以避免融资后进口商拒付带来的风险。,在进口商凭,T/R,借单融资时,尽管信托收据中已注明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出售这些货物的所得收人依然归代收行所有,但代收行应要求进口商在提交信托收据的同时,还应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担保,以备日后进口商无力支付时还可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从而避免进口商避免无力还款而造成的风险。,在“远期,D/P,,即期付款”条件下,由于代收行预先将资金支付给了出口商,而且是代替进口商事先垫付的,因此,代收行在以上述条件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时,应要求进口商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当作押金,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收行承担的进口商日后拒付的风险。此外,代收行只有在充分了解进口商资信达到信息基本对称的前提下,才可以允许使用“远期,D/P,,即期付款”条件对进口商融资。,所以,从汉堡分行的角度来看,如果放单的话,对银行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从代收行的义务来看,它必须遵守托收行的指示。因此,汉堡分行在,B&C,提出无力付款取单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通知,WestLB,香港分行,获得香港分行的指示再行事。,其次,汉堡分行对这家公司的资信状况也不了解,如果贸然放单的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而且银行对这批货物的价值以及市场需求情况也不了解,并不能确保,B&C,一定能够获利而偿还债款。,案例启示,1.,与第一次合作的公司洽谈业务时,无论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要仔细核对好与业务相关单据以及该公司的信息。对于,D/P,来说,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才可以放单;对于,D/A,,代收行顾客承兑的签名后才可放单。如果对方拒绝付款,代收行要及时通知托收行,。,2.,对于非本行储户的公司来说,我们不清楚它的信誉和商业运作,如果它想得到信贷支持就要提供安全保障(如:用不动产作为担保或者纸质的安全保障;主办银行的银行担保;代收行有处理准备作为担保的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代收行要在提供资金之前调查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格以及质量,同时可以从托收行获得关于融资的信息作为参考,或做一份关于该公司的信誉调查,以确保本行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是本行的储户,就应该对该公司的信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为了安全起见也可以按照上面非本行储户来处理。,3.,在知道该公司信誉不好的情况下,作为代收行,我们就要格外小心的处理,不交清货款不要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支持,。,即使该公司信誉很好,也应当防患于未然,因为作为小公司,它没有大公司那么大的责任,没有雄厚的资金保障,而且抗打击能力也不强,很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导致货款无法收回。,4.,如果像案例中一样,托收行是代收行的海外分行,那么如果在托收指示中有明确指示的话代收行还要帮助其安排仓储、商品保险和出售商品,如此就要考虑处理商品的巨大商业风险。,在处理托收商品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要准确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处理。,总而言之,处理每一个案子都要以小心谨慎为原则,以不让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基本,以获得最大利润为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遵守,URC,(,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522,。,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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