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第9章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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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9章 合同法律关系,章首案例 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的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某旅行社打出了“云南少数民族风情游的广告,吸引了不少游客。2002年5月,重庆市的刘某听说该旅游工程包括了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在打听落实后,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费为4800元,另加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门票800元。然而旅游过程中并没有这一工程。刘某要求旅行社赔偿所有的费用,旅行社说原来确有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只是近来公安机关查得紧才取消的,故只能退还人妖表演和艳舞表演的门票800元,双方僵持不下,刘某向旅游部门投诉,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依法进行了处分,并没收了800元非法收入。刘某认为旅行社虽被处分,但是他自已的利益没得到保护,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刘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为什么?,案例分析,?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以下旅游工程: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工程。?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9.1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1.2 合同的分类:,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9.2 合同的订立,9.2.1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9.2.2.1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9.2.2.2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案例1,2005年7月3日上午,个体经营者王刚在进货途中不慎将一背包遗失,内有现金3.5万元和银行卡等物。王刚在向派出所报案之后,又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寻物启示,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并在丢包地附近向过往行人散发了刊有该启示的报纸,路人刘玉光也在其列。回家之后,刘玉光回忆自己前几天曾看见有人在丢包地等候失主。三天后,刘玉光在上班途中恰巧碰见此人,便 通知了王刚,并与拾得人一起将背包交还王刚。事后,刘玉光向王刚索取报酬,王刚认为,背包失而复得应当归功于拾得人的高风亮节,刘玉光仅仅起了个桥梁作用,只同意付给其1000元。两人为此发生争议,刘玉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刚支付报酬5000元。,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悬赏广告引起的合同纠纷。,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案中,被告王刚散发给原告刘玉光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的寻物启示是一种要约行为,说明了其希望与提供失物下落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刘玉光接受寻物启示并为王刚找到背包,是一种承诺行为。而且该承诺与王刚发出的要约内容相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赏金的权利,被告负有支付赏金的义务。被告王刚主张支付10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支持刘玉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刘玉光支付赏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例2,原告王某,2021年1月10日,接到被告李某的 ,询问有没有某品牌的“八宝茶。王某答复,“我让销售部到库里查查,如果有明天给你回 。第二天上午9点,王某便给李某打 ,没有人接,便将有关消息发在李某的 上。两天之后,李某的秘书于小姐又以李某的名义发来一份 ,询问是否有货,如有,要100箱。王某在销售部复函的同时,将100箱货以铁路托运的方式寄李某。可是货寄出一个多月后,迟迟没的收到李的货款,当王去 询问时,李称:在该公司的货寄出之前,他已经从其他公司以特别优惠的价格搞到了100箱,同时他也没有正式同王某公司签订这方面的合同,因此,拒收这100箱货。王某在同李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成立。并由李某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思考题:该案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王某与李某的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李某1月10日 为要约邀请,第二天王某的回电和信息李某都没有回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两天后李某发来的 是要约邀请,因为他只有数量,没有价款和质量条款;故随后王某寄货的行为是要约,在一个多月后,李某才表示拒绝,有悖交易习惯如在接到货后立即表示拒绝、或直接退货,故视为接受。合同成立并生效。所以,法院应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成立,单独的要约或承诺均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只有同时存在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才能使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条款具有“当事人之间的法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也通常称为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可以是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还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解决,非讼解决: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可通过调解方式,,可通过仲裁方式。,格式条款,案例1,1999年1月 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效劳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照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屡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求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遂于2000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抱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l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抱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l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确实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思考题,I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彩扩部出具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解析,1本案例中,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因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已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不一致的结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例中,尽管原、被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那么,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彩扩部应依据有关法规赔偿肖某的损失。,9.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条款,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合同主体不合法的,?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无效也作了具体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9.4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那么,1全面履行原那么,2实际履行原那么,3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合同履行的假设干规那么,法定义务规那么,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协作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那么,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保密的义务。,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那么,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规那么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以下规定:,案例2,A省的某著名旅行社欲开拓南方旅游市场,决定在B市设置旅游广告宣传牌,地点拟定于B市火车站的入口处。该旅行社与B市某广告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该旅行社制作一幅规格为3m6 m的广告牌,广告内容由旅行社提供。广告制作完成后,应于同年6月30日前安置于B市火车站人口处。安置广告的租金,由广告公司支付。为此,该旅行社一次性付给广告公司9万元人民币。,6月初,广告公司按旅行社的要求制作了广告牌。随后,广告公司在与B市火车站有关部门联系安置广告牌时得知:该广告牌如安置于入口处中央大厅的墙壁上,应支付7万元租金;但如安置于候车室通往站台的高架天桥的栏杆上,只需支付4万元租金。广告公司便与火车站签订了协议,将该广告牌安装在火车站高架天桥的栏杆上。6月30日,旅行社代表应邀前来检查合同的履行状况,发现了上述问题,立即提出广告公司应将广告牌安置于中央大厅墙壁上。广告公司答复说:合同中只说了“入口处,并未指明是入口处的中央大厅而旅客乘车是必须经过火车站高架天桥的,因此,高架天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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