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之轻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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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工艺、装置或作业环节可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事故类型重点内容1农副食品加工农副食品加工植物油的浸出环节、装置正己烷、环己烷火灾、爆炸1.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使用通讯设备的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2. 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3. 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密封及润滑良好并做好记录;设备应避免撞击、摩擦和无润滑运行;4. 禁止用塑料器具作为易燃液体的容器;5. 正己烷储罐接地装置每半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6.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7. 储罐区不应有电线通过;油罐、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8.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9.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 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输送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送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储罐或其他容器设备进料应为底部进料或设有延伸管进料,延伸管深入液面以下;10. 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11.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12. 蒸馏、回收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液位、温度显示及液位、温度高报、高高报报警;13.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4. 使用正己烷生产的车间,应配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浸出车间顶面至少1.5米;15. 应配置固定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并与报警、排风机联动;16.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糖的清净剂;使用亚硫酸加速淀粉颗粒释放,涉及硫磺燃烧生产二氧化硫、加水生成亚硫酸的过程;淀粉生产使用亚硫酸;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橡胶硫化工艺亚硫酸、二氧化硫、磷酸、五氧化二磷腐蚀、中毒1. 二氧化硫使用及贮存场所设置二氧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仪和紧急切断装置,报警信号应传至有人值守的地方,并设声光报警器;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2. 危险化学品使用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设有放空口的设备,应将放空口引至室外安全区域3. 专用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产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 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现场应设置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5. 现场设置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防毒服、戴橡胶手套;6. 二氧化硫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输入输出管线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7. 避免与氧化剂、还原剂接触,远离易燃、可燃物;8. 五氧化二磷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有避免与水接触的措施。食品熏蒸使用硫磺;在硫漂工艺中使用硫磺;硫磺火灾、爆炸1. 硫磺使用场所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粉尘防火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以及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防止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箱(罩),且必须指定专业人员方可打开;2. 现场应张贴硫磺使用相关安全标志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2食品制造业食品制造液氨中毒、窒息1. 充装管道应选用万向液氨装卸臂(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氨;2. 贮氨器上方宜安装可靠水喷淋、泄漏检测报警系统;3. 企业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和一定数量的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以及快速堵漏工具等;4. 液氨储罐区每半年对避雷设施进行一次检测;5. 使用液氨的车间应安装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与液氨管线快速切断阀、事故排风系统连锁;6.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7. 厂区内应设置风向标;8. 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氨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氨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氨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9.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适当位置应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10. 氨管道不得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居住的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11.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涉氨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硫化钠中毒、腐蚀1. 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2. 硫化钠储存时避免靠近炽热表面、热源、热能释放的设备设施;3. 硫化钠不得与酸类物质混存、接触。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白酒制造、白酒酒库、勾兑车间;制醋过程使用乙醇溶液作为速酿醋原料,使用乙醇进行萃取乙醇火灾、爆炸1. 储存和使用乙醇的区域应安装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酒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酒精度大于或等于38度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应设乙醇蒸汽浓度检测报警装置;2. 金属储罐必须设可靠的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3. 对避雷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4. 罐区或库区周围必须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进入罐区或库区的人员必须进行静电放电;5. 并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6. 储酒(乙醇)罐的进出酒(乙醇)管道要设置在罐体的底部,需要高位安装时,在罐体内部必须将管道引到罐体底部,并保证出酒口与罐体底部平行,且距底部不大于30cm;7. 酒精(乙醇)储运设备、酒精储罐及罐内所有金属构件均应接地,进出车辆应安装防火帽;8. 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 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 禁止使用塑料及橡胶软管连接输送乙醇。4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使用溶剂油、丙酮作为胶粘剂的稀释剂丙酮、溶剂油火灾、爆炸、中毒1.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使用通讯设备的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2. 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3. 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密封及润滑良好并做好记录;设备应避免撞击、摩擦和无润滑运行;4. 禁止用塑料器具作为易燃液体的容器;5. 易燃液体储罐接地装置每半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6.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7. 储罐区不应有电线通过;油罐、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8.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9.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 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输送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送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储罐或其他容器设备进料应为底部进料或设有延伸管进料,延伸管深入液面以下;10. 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11.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12. 蒸馏、回收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液位、温度显示及液位、温度高报、高高报报警;13.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4. 使用易燃液体生产的车间,应配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浸出车间顶面至少1.5米15. 应配置固定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并与报警、排风机联动;16.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及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油、二甲苯、丙酮作为油漆、胶粘剂的稀释剂二甲苯、丙酮、溶剂油火灾、爆炸、中毒1.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使用通讯设备的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2. 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3. 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密封及润滑良好并做好记录;设备应避免撞击、摩擦和无润滑运行;4. 禁止用塑料器具作为易燃液体的容器;5. 易燃液体储罐接地装置每半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6.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7. 储罐区不应有电线通过;油罐、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8.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9.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 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输送管道严禁与热力管道、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跨越道路的输送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储罐或其他容器设备进料应为底部进料或设有延伸管进料,延伸管深入液面以下;10. 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11. 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12. 蒸馏、回收过程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液位、温度显示及液位、温度高报、高高报报警;13.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14. 使用易燃液体生产的车间,应配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浸出车间顶面至少1.5米15. 应配置固定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并与报警、排风机联动;16.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6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调胶环节甲醛中毒、爆炸、火灾1. 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2. 甲醛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报警应传至有人值守的地方,并设声光报警器,并与排风换气装置联锁;3. 甲醛储罐应设置保温伴热措施,罐区应按照最大储罐容积设置围堰,甲醛储罐应设置液位、温度检测仪器,液位计不应为玻璃材质;4. 甲醛储存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供电电压高于36V的现场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供电电压不高于36V的现场仪表开关等,当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可不做保护接地;使用通讯设备的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5. 有静电积聚危险的储存、使用、输送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6. 甲醛禁止与强氧化剂混存、混放;7. 可能发生泄漏喷溅的管道法兰部位应设置防喷溅措施;8. 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应当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收容的个人防护、器具、器皿等。7造纸或纸制品制造漂白工艺,氯气、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二氧化氯、使用、储存氯气中毒、窒息、火灾爆炸1. 氯气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氯气储罐、瓶应储存于封闭空间内;3. 液氯储罐区应低于周围地面.3.5,或在贮存区周边设.3.5的事故围堰,防止液氯泄漏,液氯气化面积扩大;4. 气瓶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做到实、空罐分别存放;气瓶不应露天暴晒,应使用阻燃材料搭设遮阳棚;5. 库房和使用部位必须设置液氯泄漏应急处置安全池,安装液氯泄漏报警检测仪和自动切断装置;6.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压力小于1.1MPa;氯气逆止罐必须按要求定期排放产生的三氯化氮,防止集聚;7. 氯气储存形成重大危险源(吨)的应设置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储备多具活性炭防毒面具、不少于套空气呼吸器和套防化服等应急救援用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应急处置告知等;8. 禁止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钢瓶中液氯至少要剩余量5-10kg,钢瓶内禁止产生负压或物料倒灌(配置缓冲罐);9. 安装防雷、防静电、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按照进行检测、检验、维护和保养,并处在适用状态;10. 氯气危化品使用、储存场所应设置固定存放点,安装淋洗器具和洗眼器;11. 氯气的泄漏事故氯吸收、堵漏、倒罐等应急处置应符合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要求。二氧化氯中毒、窒息、爆炸1. 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2. 储存和使用过程应当有避免受热、摩擦、震动、撞击,防止分解爆炸。过氧化氢火灾1. 现场有醒目安全警示、指示标识;管道外侧喷涂色标、介质名称和流向2. 有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的安全措施3. 储存、使用场所应避光、阴凉、通风,远离易(可)燃物、明火、还原剂及金属粉末等4. 现场应设有废物稀释、回收或移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装置;5. 储罐应设有快速切断阀和应急排放、收集装置;6. 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淋洗设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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