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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欧共体就关于汽车,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一)美国与加拿大的汽车协定,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只要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的进口商满足,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加拿大就将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汽车协定还指出,加拿大可以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零部件。,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一)美国与加拿大的汽车协定,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二)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及北美贸易协定,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其中包含影响汽车产品贸易的种种规定。根据该协定,只要汽车产品符合其中的原产地规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就可获得免征关税的待遇。,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生效,,CUSFTA,也就此中止。,NAFTA,允许加拿大维持受,CUSFTA,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造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二)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及北美,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三)加拿大的国内措施,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生效的。,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规定,,自,1965,年起,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向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条例规定的原始条件的个别制造商赋,予免税进口资格。,二、加拿大有关汽车进口的规定,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本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给予前者的优惠程度,给予其他成,员方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2.,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同类,3.,是否给予不低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专家组认为,进口免税只授予制造商受益人,与经销服务,供应的竞争条件相关,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进口,免税应该根据,GATT1994,和,GATS,共同审查。,而加拿大指出,从潜在性角度讲,所有的关税措施都可能,影响服务贸易,尤其是经销服务。如果裁定进口免税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则其他关税措施也一定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1.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 专家组认为,进口免税,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本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给予前者的优惠程度,给予其他成,员方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2.,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同类,3.,是否给予不低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2.,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同类,专家组认为,对本案来说在相关服务提供者提供同类服务,的范围内,它们显然应被视为同类的服务提供者。,2.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同类,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本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给予前者的优惠程度,给予其他成,员方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2.,服务提供者是否是同类,3.,是否给予不低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三、专家组的审理(一)最惠国待遇原则,3.,是否给予不低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市场竞争结构,加拿大提出,由于汽车产业内制造商和批发商之间存在纵向一体化和专有经销,协议,这一特征会阻止纵向一体化的公司批发其他公司制造的汽车,就是说在此贸,易中排除了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因而无法确定是否给予了较差的待遇。,专家组裁定,纵向一体化和专有经销协议也不会排除批发商之间为从制造商处,采购汽车的潜在性竞争,以及向零售商销售的实际品牌竞争。,(,2,)制造存在要求及封闭的受益人范围,专家组裁定,就进口免税待遇而言,加拿大没有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某些成员的待遇,,MVTO 1998,(汽车关税,条例)和特别豁免令关于进口免税的规定与,GATS,第,2,条第,1,款的义务不符。,3.是否给予不低于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1)市场竞争结构,三、专家组的审理,(二)国民待遇原则,1.,加拿大增值要求,加拿大增值要求规定制造商受益人应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作为获得,进口免税的条件,。,2.,加拿大根据,GATS,第,17,条的承诺,专家组指出,在规定只有在国内提供的服务可以算作为加拿大增值时,,加拿大增值要求直接影响了通过方式一(跨境交付)和方式二(境外消费),提供的服务。专家组需要审查该影响是否与加拿大根据,GATS,第,17,条的承诺,相一致。,3.,能否免除国民待遇义务,加拿大提出,申诉方列举的受加拿大增值要求影响的很多外国服务公约所具有,的竞争劣势,是这些服务的外国性质内在具有的,不应视为国民待遇限制。专家组,认为,给予在加拿大之外提供的服务较差的待遇,不能基于其外国性质而获得正当,性。,三、专家组的审理(二)国民待遇原则,三、专家组的审理,4.,歧视性刺激,专家组最终裁定,大多数制造商受益人当前基于劳工成本本身超出加,拿大增值要求这项事实,并不削弱加拿大增值要求作为歧视性的刺激作,用,相对于在加国境外提供的服务,在加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优势,。,5.,是否给予较低待遇,专家组最终裁定,,MVTO 1998,和特别豁免令含有的对制造商受益,人的加拿大增值要求,对其他成员通过方式一和方式二提供的服务给予了,较低的待遇,因此与加拿大根据,GATS,第,17,条义务不符。,三、专家组的审理,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一)第,1,条第,1,款,专家组裁定,一项措施是否属于,GATS,范围,应由该措施是否与诸如第,2,条的实体条款相一致决定,而不是由是否属于第,1,条所决定。加拿大认为专,家组的这个结论是错误的,进口免税不应属于,GATS,的范围,。,1.,措施是否为,GATS,所包括,上诉庭裁定,作为出发点,专家组本应通过检查出口免税是否是,GATS,第,1,条意义上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审查该项措施是否属于,GATS,的范围。,专家组没有这样做,因此在解释方法上出现了错误。为此,上诉庭应按照,其认定步骤重新进行审查。,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一)第1条第1款,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2.,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上诉庭相信为确定某项措施是否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至少必须审,查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否存在,GATS,第,1,条第,2,款意义上的服务贸易;争,端措施是否在,GATS,第,1,条第,1,款意义上影响了该服务贸易。,(,1,)是否存在服务贸易,上诉庭得出了事实上存在服务贸易的结论。,(,2,)争议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专家组没有审查一项措施是否是,GATS,第,1,条第,1,款要求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没有表明争议措施影响汽车批发贸易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2.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二)第,2,条第,1,款,上诉庭继续对上诉中针对,GATS,第,2,条第,1,款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审查根据这项规定该项措施是否给予了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的待遇。,1.,加拿大的主张,加拿大指出,欧共体和日本都没有主张进口免税在法律上构成了歧,视,而是主张进口免税在事实上歧视。加拿大还为,专家组应拿出确凿的,较低待遇的依据,并表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加方如何给予了较低待遇。,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二)第2条第1款,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2.,上诉庭的分析,(,1,)从条文分析,上诉庭首先从,GATS,第,2,条第,1,款的字面意思开始分析加拿大根据该款的,上诉。上诉庭已经裁定专家组未进行这一步的分析。,(,2,)较深层次的分析,上诉庭认为,专家组首先应对,GATS,第,2,条第,1,款加以解释;其次应对在,加拿大具有商业存在的不同成员的汽车批发贸易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做出事实性裁定;最后应将对,GATS,第,2,条第,2,款的解释适用到已经做出裁定,的实施中。,上面指出的内容,专家组一项也没有去做,而是根据猜测性分析做出裁,定。,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2.上诉庭的分析,四、,上诉庭的审理及裁定,(,3,)推翻专家组的结论,上诉庭认为,专家组的这些裁定纯属猜测。因为专家组既未解释,GATS,第,2,条第,1,款,也没有将其解释应用到认定的实,更未指明界定加拿大,市场中制造商和批发贸易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证据。,上诉庭继续分析,专家组在根据,GATS,第,2,条第,1,款得出结论是,既未评,估相关事实,也未对,GATS,第,2,条加以解释并将该解释适用于认定的事实中。,据此,上诉庭推翻了专家组所做的进口免税与,GATS,第,2,条第,1,款的要求,不符的结论及导致该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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