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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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秦始皇与李斯,贾谊,刘恒(汉文帝),刘安,董仲舒,王充,王符,仲长统,秦始皇与李斯贾谊刘恒(汉文帝)刘安董仲舒王充王符仲长统,2,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一、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从西周开始实行的分封制,对于加强中央与各地的联系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诸侯实力的扩张,分封制的消极作用,日益显露出来。商鞅变法,正式废除分封制,把乡村城镇合并为县,但商鞅的改革并不彻底。全国统一后,秦始皇和李斯总结历史经验,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一、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3,嫡,长,子,余,嫡子及庶子,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小宗,大宗,(,宗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嫡长子余嫡子及庶子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小宗大宗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4,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二、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秦始皇尤其推崇韩非之说,因为法家代表人物都视君权如命,而韩非尤甚。,秦始皇、李斯认为,为了维护皇帝的权威,必须实行独裁统治,由皇帝个人独揽大权。,李斯进一步发挥了韩非的君主“独制”的理论,认为君主必须“独断”,并以刑罚手段来保证。为了维护君权和显示封建帝王至高无上的地位,秦始皇还更名号,称皇帝。,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二、维护极端君主专制,5,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三、崇尚,“,法治,”,,推行严刑峻法,秦始皇是法家,“,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和实践者。秦始皇与李斯非常重视法的作用,是极为崇尚,“,法治,”,的。他们所推崇的,“,法治,”,有两大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2,、实行严刑峻法,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三、崇尚“法治”,推行严刑峻法,6,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四、实行文化专制,商鞅、韩非都主张文化专制。秦始皇与李斯为了维护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不仅承袭了商、韩的主张,而且使其恶性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焚书坑儒。“焚书坑儒”的暴行,毁坏了我国古代文化典籍,扼杀了文化的发展,也把秦始皇的独裁专制统治推向了极点。,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四、实行文化专制,7,第二节 贾谊,一、,“,民为国本,”,和,“,攻守异势,”,说,(一)民为国本,在总结秦王朝兴起于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贾谊提出了一些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一些主张。从秦王朝被农民起义摧毁的事实中他看到了人民力量的强大,意识到“民为国本”的道理。他告诫统治者,要重视民心的向背,千万不可与民为敌。贾谊的民本思想是先秦儒家民本思想的继续与发展,得出了“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的结论。,第二节 贾谊一、“民为国本”和“攻守异势”说,8,第二节 贾谊,(二)攻守异势,贾谊认为攻与守面临两种不同的形势,应该用不同的方法。攻取天下,要靠“诈力”,守天下则要靠“仁义”。贾谊所推崇的仍然是儒家的“仁政”说。,第二节 贾谊(二)攻守异势,9,第二节 贾谊,二、礼法结合,以礼为主,贾谊认为西汉王朝要想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应该礼法兼用,以礼为主。贾谊继承了先秦儒家,尤其荀子的“礼治”思想,特别强调“礼”的作用。贾谊强调礼的作用,并不是不要法。他认为法也是封建统治者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礼与法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法的作用在于惩罚于事后,礼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各有各的作用。在贾谊眼里,礼与法相比,礼具有更大的分量。,第二节 贾谊二、礼法结合,以礼为主,10,第二节 贾谊,三、,“,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特权思想,贾谊重礼,极力主张“兴礼乐”、“定经制”。贾谊重视“兴礼乐”、“定经制”,就是为了建立与巩固“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的封建等级制度,以确保西汉王朝“世世常安”。贾谊从这种立场出发,主张实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制度,公开提倡在法律面前贵贱不应平等。但贾谊提倡“刑不上大夫”,并不是主张对犯罪的大臣不治罪,而是要根据“礼”的要求,另定一套罪名和制裁办法,对大臣以特殊的照顾,以维护君主的尊严和封建等级制度。,第二节 贾谊三、“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特权思想,11,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一、奖励农耕,轻徭薄赋,汉文帝即位时,社会经济萧条,人民流离失所。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是封建统治者的当务之急。汉文帝很重视农业生产,他把发展农业生产,视为立国之本。为了奖励农耕,他推行了轻徭薄赋的政策。,他的这些举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得利最多的还是地主与富人。不过,汉文帝实行的奖励农耕、轻徭薄赋的政策也确实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大增,大量荒地得到开垦,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一、奖励农耕,轻徭薄赋,12,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二、约法省刑,去严除苛,(一)废除收孥相坐法,(二)废除诽谤妖言法,(三)废除肉刑,三、严于律己,虚怀纳谏,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本人是否守法,直接关系到封建法律秩序的维持和政局的稳定。汉初,在长期战乱之后,为了重新确立封建法制和稳定社会秩序,君主都比较注意守法。汉文帝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他不仅注意以身守法,而且能广开言路,虚怀纳谏,严于律己。,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二、约法省刑,去严除苛,13,第四节 刘安,一、无为与安民的法律观,刘安代表作,淮南子,“,旨近老子”,其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是“道”,主张无为,但对治国安民来说,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法律必须符合无为的原则。,二、,“,发于人间,”,、,“,法生于人,”,的法律起源论,淮南子,泰族训,:“法者,非天坠,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淮南子,主术训,:“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第四节 刘安一、无为与安民的法律观,14,第四节 刘安,三、,“,应时而变,”,的历史观与立法思想,淮南子,汜论训,:“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淮南子,齐俗训,:“是故事异则事变,时异则俗异,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四、,“,精诚,”,、,“,无私,”,的执法思想,第一,公平执法;第二,执法者带头守法,第四节 刘安三、“应时而变”的历史观与立法思想,15,第五节 董仲舒,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董仲舒为了适应西汉封建统治者需要,极力鼓吹封建大一统的理论。他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一统纪”、“明法度”,以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这就是董仲舒提出的所谓“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思想是适应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提出的。,第五节 董仲舒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16,第五节 董仲舒,二、三纲五常说,为了维护封建秩序,董仲舒继承与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永恒的道德。,第五节 董仲舒二、三纲五常说,17,第五节 董仲舒,三、德主刑辅说,董仲舒与贾谊一样,重视吸取秦王朝灭亡的教训重视教化。董仲舒在强调教化的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不过董仲舒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后刑。董仲舒的这些主张,是先秦儒家“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的延续。不同之处,是他把“德主刑辅”说置于天人感应和阴阳五行说的基础之上。他还把这种阴阳五行说和他的人行论捏合在一起,用来论证德主刑辅说。在他的言论中,他主张人性恶。,第五节 董仲舒三、德主刑辅说,18,第五节 董仲舒,四、,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所谓“原心定罪”是指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他的,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说,片面强调犯罪动机,以儒家的经义附会法律,为封建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第五节 董仲舒四、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19,第六节 王充,一、批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王充打破关于“天”的神学观念,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出发,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君权神授说。王充对谴告说和天罚论,也进行了批判。天人感应论者声称,帝王的行为顺应天意,就会得到天的奖赏,如果违反天意,天就要降灾异以示警告。王充的学说,都是针对两汉时期封建统治者宣扬的天人感应论提出的。他以朴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思想为武器,从理论上有力地批判了君权神授说和天罚论。,第六节 王充一、批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20,第六节 王充,二、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王充主张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他认为兵和刑是统治者用以实现国家职能不可缺少的手段。不过,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与德更为重要。治国固然离不开礼德与刑罚,但王充又认为,要使礼德与刑罚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第六节 王充二、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21,第六节 王充,三、法律观上的命定论,王充对天人关系的看法是消极的。他忽视了人在自然面前的主观能动作用,没有认识到人不仅能认识自然规律,而且能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谋利。王充不了解自然规律和人类社会规律的区别,用“天道自然”的观点直接解释社会现象,认为一切社会现象也决定于“自然”。他认为,个人的遭遇、贫富贵贱、生死寿夭,也都是如此。王充用这种命定论的观点解释赏罚与犯罪问题。,第六节 王充三、法律观上的命定论,22,第七节 王符,一、为政之要,首在安民,王符继承与发挥了先秦以来的“民本”思想,认为“国以民为基”。王符虽然没有完全摆脱天命神权观点的影响,但他的侧重点还是强调“国以民为基”,为政之要,首在安民。王符提出的安民主张有三条:,1,、重教化,2,、明刑罚,3,、用贤才,第七节 王符一、为政之要,首在安民,23,第七节 王符,二、重德化,王符继承了孔孟的“德治”、“任政”思想,认为治国必须重德化。王符认为,行“德化”,首先要求当权者要修身正己,为人表率。并且“德化”必须与“富民”结合起来。他主张重本抑末,爱惜民力,使民富足。他的思想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发展生产的要求,是很有进步意义的。,第七节 王符二、重德化,24,第七节 王符,三、明刑罚,王符在强调“德化”的同时,也很重视法律和刑罚的作用。他的一些思想有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味道。从这样的思想出发,王符坚决反对滥赦。他还认为,法令能否被遵行的关键在于君主是否守法。王符要求帝王“敬法”、“信法”,这无异于对牛弹琴,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从中也能流露出王符对清平政治和严明法制的向往。,第七节 王符三、明刑罚,25,第七节 王符,四、用贤才,王符针对当时贵戚豪强专横、垄断仕途的黑暗政治,提出了一套切中时弊的意见,强调君主应“知贤”、“用贤”。首先,君主本身必须是贤者。其次,要打破以门阀取士的制度。,第七节 王符四、用贤才,26,第八节 仲长统,一、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天之道是自然规律。从这种“人事为本”的思想出发,仲长统总结秦汉以来的历史经验,探讨国家治乱的规律,认为王朝的兴亡有其事理的必然性。他总结了封建王朝更迭的历史,认识到封建社会的历史是乱世的时间长而治世的是时间短,社会的动乱,王朝的灭亡,完全是由君主的昏庸、朝廷的腐败引起的,“乱世长而化世短”是“人事”使然,而不是“天命”造成的。,第八节 仲长统一、人事为本,天道为末,27,第八节 仲长统,二、教化为本,刑罚为辅,在法律思想上,仲长统继承了儒家的传统思想,主张以德为本,刑罚为辅。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主要靠德教,而不能靠刑罚。他也主张要根据形势的变法确定治国的方略,应该有“权宜”之计。,东汉后期,政治腐败不堪,仲长统认为,当时正是乱世,他从“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出发,主张加强法制,“用重典”,并明确提出,应恢复肉刑。主张恢复肉刑,是违反刑罚由野蛮到文明这一历史总趋势的。,第八节 仲长统二、教化为本,刑罚为辅,28,第八节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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