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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王兴文,第三章 封建社会土地制度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1,一、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封建土地制度的正式确立;,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以,史记,秦本纪,、,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商君列传,和秦简和秦木牍为例。,战国时期的地主:,几种类型:,1,、贵族地主;,2,、军功官僚地主;,3,、一般地主;4、商人地主。,战国时期的自耕农。,一、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2,(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限田主张,1、秦朝田制:,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2、西汉田制:,“汉承秦制”,(1)国有土地:,包括国家直接掌握的山川、园地、苑囿、屯田、荒地以及战乱之后的无主田地。此外,,“没官”和“献”,的田地也是官田来源之一。,(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限田主张1、秦朝田制:,3,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田:民屯、军屯。,文帝时晁错首先提出,的,大臣王恢曾奏说:“今以陛下之威,海内为一,天下同任,又遣子弟乘边守塞,转粟挽输,以为之备,然匈奴侵盗不已”,御史大史韩安国也说:“今使边郡久废耕织,以支胡之常事”。,民屯,:,“,元朔二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材料均来自,汉书武帝纪,),剥削方式:,居延汉简载:“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田:民屯、军屯。,4,军屯:,“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史记平准书,(2),地主阶级,:,a.,皇家占有的土地:,以“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为首“掌谷货”,“供军国之用”的;,以“少府”为首“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的。,颜师古在“少府”下注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汉书百官公卿表,“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史记平准书,军屯:,5,b.,贵族官僚和一般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上,关于地租的剥削率:,董仲舒也曾说,秦汉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汉书食货志上,(3),自耕农的土地:,政论家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汉书食货志上,b.贵族官僚和一般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6,3、,限田主张:,董仲舒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即“限民名田,以澹不足。”,汉哀帝的大司空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根据他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限田标准:,无论贵族、官僚或豪民占田都不得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汉书食货志上),“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汉书哀帝纪),3、限田主张:,7,(三)新朝的王田制和东汉田制面貌,1、,新朝的王田制,“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汉书王莽传),王田制的要点:,(三)新朝的王田制和东汉田制面貌 1、新朝的王田制,8,(1)土地收归国有,统称“王田”,不得买卖;,(2)一家男子不满八人,而田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应将超过部分分给九族乡邻;,(3)无地的农民,按照一夫一妇百亩的标准,由国家授给土地;,(4)如有非议王田制度的,处以严刑峻法。,(1)土地收归国有,统称“王田”,不得买卖;,9,理解:,首先要明确它并不是井田制;,其次,王田制并未触及大地主对土地的占有;,第三,此时用政府法令取消土地买卖,把土地收为国有,是不现实的。,2、,东汉田制:,土地兼并仍然继续发展,而尤以皇室、贵族、外戚、宦官抢占土地的情形最为严重。,“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后汉书刘隆传),理解:,10,仲长统曾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主张恢复井田:,仲长统,、,崔寔等。,主张限田:,荀悦,仲长统曾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11,二、三国至南朝的土地制度,(一)、曹魏的屯田问题,1、条件:,人民惨遭屠杀,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2、目的:,解决军粮,稳固统治。,3、建议者:,枣祗和韩浩,4、时间、地点:,建安元年(196)在许下试行。,5、内容:,二、三国至南朝的土地制度(一)、曹魏的屯田问题,12,(1)民屯,民屯直属于大司农管辖,不隶属州郡地方管理。,公元二一三年,曹操曾将大司农改为大农;,曹丕称帝后,又将大农改为大司农,大司农下有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其下还有典农功曹等。,民屯虽然名义上是招募流亡的农民或迁徙他处农民到屯田区耕种,但实际上有一定的强制性。,对屯田农民的剥削形式:,最初大概是“计牛输谷,佃科以定施行”,后来枣祗建议改用“分田之术”,即是根据每年收获的实际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国家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1)民屯,13,屯田上征敛的具体办法:,前燕的大臣封裕曾说:“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晋书慕容皝传,(2)军屯,晋书宣帝纪载:司马懿“言于魏武曰:今天下不耕者,盖二十余万,非经国远筹也。虽戎甲未卷,自宜且耕且守。魏武纳之,于是务农积谷,国用丰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巩固边防或军事上的需要,临时的或比较长期的军屯;另一种是军事长官带领士兵在驻守地所建立的军屯。,屯田上征敛的具体办法:,14,军屯的劳动者称“田兵”或“士”;,管理的大约就是领兵的军官。,分配方式:,前一种军屯,生产出来的粮食全部归入军仓,士兵们以支饷方式领取自己的生活用品;,后一种军屯,“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晋书傅玄传),6、屯田的意义,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解决了军粮问题;,对于劳动者的控制过于严厉,剥削过于沉重。,军屯的劳动者称“田兵”或“士”;,15,(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1、,西晋的占田制,(1)目的:,为了保证国家掌握适当数量的土地、劳动力和赋税收入。,(2)时间:,太康元年(280),(3)内容:,王公贵族:,允许封国的王侯在京城有一所住宅,并按其等级在近郊分别占有七到十五顷不同数量的土地;,(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 1、西晋的占田制,16,各级官吏:,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到第九品官尚可占田十顷;,贵族和官僚,还可以荫附亲属和一定的劳动力。所荫亲属,多的可至九族,少的也可到三世。此外,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附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衣食客三人到一人。,一般人民:,“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杜佑:通典无“外”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晋书食货志),各级官吏: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到第,17,关于一般人民占田,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第一,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七十亩(男子)和三十亩(女子)土地,是由政府实授给人民呢?还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第二,关于一般人民占用和课田的关系。,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田地,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其次,对平民的说法应该与官僚一样,也称“占田”。,关于第二个问题:,关于一般人民占田,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18,三、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一)北魏的均田制,1、实行的目的:,第一,为了组织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收入;,第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地和人民;,第三,为了缓和以民族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矛盾。,2、内容:,根据魏书食货志、文献通考田赋考和通典食货典,均田制有如下内容:,三、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一)北魏的均田制,19,(1)关于授田的规定,露田,桑田,麻田,(2)关于还田的规定,(3)对官吏授给职分田,3、,评价:,第一,均田制并未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第二,受田的农民等于是封建国家的佃农;,第三,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把耕地分给了农民,也或多或少限制了土地的过份兼并,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第四,实行均田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拓跋氏统治阶级的利益。,(1)关于授田的规定,20,(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1、,隋代的均田制,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奴婢授田依照普通农民;,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四牛;,露田必须归还,永业田则可传给子孙,并得在一定的限度内买卖;,自亲王以下至都督给永业田自四十亩至一百顷不等,作为世业;,对京官自一品至九品给予五顷至一顷的职分田,作为俸禄;,对外官也给职分田;,官吏又有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费之用。,(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 1、隋代的均田制,21,2、唐王朝的均田制:,根据新、旧唐书食货志、通典、唐六典等书的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1),男子授田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相当于北魏和隋的露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居者每人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其中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工商业者在宽乡也可以减半授田,在狭乡不给。口分田年老(六十岁)交还一半,身死全部交还,永业田则作为世业。,(2)永业田有余可以出卖,不足也可买足。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3)王公贵族和官吏给以百顷至六十亩的永业田,对各级中央及地方官吏给以十二顷至八十亩的职分田,对各级官衙也拨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2、唐王朝的均田制:,22,唐代均田制被破坏的原因:,第一,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以往扩大了;,其次,唐朝政府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最后几乎没有多少土地可供授田。,唐代均田制被破坏的原因:第一,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以,23,“安汉公(王莽)、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汉书,平帝纪,),汉武帝时“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汉书,食货志下,),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汉书,百官公卿表,),“(匡)衡位三公,辅国政,,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汉书,匡衡传,),“安汉公(王莽)、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24,四、唐(后期)至元代的土地制度,(一)唐(后期)和宋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唐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更无任何限制:,“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陆宣公奏议卷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唐后期的营田区广泛,主要集中在内地,三分之二集中在内地,在边疆的只有三分之一,;,四、唐(后期)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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