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讲 大学生活中的刑事犯罪问题,一、刑法概述,1.什么是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什么是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规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 罪刑相适应 在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二、犯罪论,1.犯罪的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首先,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犯罪是一种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再次,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3.犯罪构成,A.概念: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B.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把各种具体犯罪归纳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C.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此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它说明的是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采取什么行为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犯罪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犯罪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法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E.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进行犯罪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已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发生,只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已至发生了-的心理态度。区分犯罪嫌疑人是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对其定罪量刑意义十分重大。犯罪的目的动机也是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对量刑轻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的原因而引起的,不是犯罪。,F.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问题。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给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必要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起因条件(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G.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的预备(只是未开始实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得逞、意志以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自动,意志以内)。,三、刑罚论,1.概念: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 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手段。,2.刑罚的特征:A.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B.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C.适用权仅属人民法院,3.刑罚的功能:A.限制、消灭其再犯罪的条件,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犯罪或永远不能再犯罪。,B.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是通过惩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平息他们的激愤情绪,从而防止他们对罪犯实施私人报复;,C.对社会的功能是威慑和教育功能。,4.刑罚的体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并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适应犯罪的多样性,有主有附,有轻有重。主刑又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既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又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5.刑罚的种类;,A.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下改造的刑罚,B.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C.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D.无期徒刑,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E.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的刑罚。,6.量刑 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一是审二是判。审就是查证证据,判就,是决定是否判刑。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制度有:,A.累犯从重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法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又犯一定罪行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前者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过失犯罪除外)应当从重处罚。后者指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累犯不适用缓刑。,B.自首从宽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见自首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有些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委托他人;信电;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等,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立功从宽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情形。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D.数罪并罚 就是一人犯数罪,法院对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我国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其它原则中的合理因素的折衷原则(见讲稿6)。,E.缓刑 概念(见讲稿6).简而言之,缓刑是针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的犯罪分子实施的一项附条件的刑罚暂缓执行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的问题处置(见讲稿7)。,F.减刑 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行刑制度。是指,被判处主刑(死刑除外)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减轻的一种制度。其适用条件有3点(见讲稿7),G.假释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目的也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而制定的一项制度。其适用条件是(讲稿7-8)。考验期限的计算,(见讲稿8),H.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受到追诉,也没有重新犯罪,就表明已经弃恶从善,从刑罚的观点看,就没有必要再追诉了。期限是(见讲稿8,四大学生中常见的犯罪问题,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3违宪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