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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Menu,咖啡地图,收拾心情,细水长流,有关文化,My Introduction,s,t,a,r,t,姓名,专业,爱好,邮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旅游、钓鱼、唱歌、网球,王 斌,结束,不是,是开始,一、案情介绍,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二、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一?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成心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平安,假设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1、被害人李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距离拱桥下坡处较近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2、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3、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那么,没有断定被告人丁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成心或过失的证据。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二丁某逃逸行为的认定,1,、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丁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间接成心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那么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成心杀人罪。被告人丁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于是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丁某的逃离显然是明知自己的丢弃也许会造本钱已重伤的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作为态度,最终导致被害人李某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成心杀人罪。,谢谢欣赏!欢送下载!绝对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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