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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证照要求,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人员及投入的要求,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技术图纸要求,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安全出口要求,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巷道断面的要求,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米,回采工作面出口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米,。,危险性鉴定,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通风系统的要求,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人员安全保证,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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