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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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今日说法,-水污染防治法,主 持 人:蒋涛,记 者:李纬皓,编 辑:李永明,法律顾问:南昌工程学院法律系,邓小连教授,贾 涛教授,春阳村村民委员会诉桦南金矿局采金船排污污染水田损害赔偿纠纷案,原 告:黑龙江省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春阳村村民委员 会(简称春阳村),法定代表人:雷有元,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车亮,春阳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赵维,春阳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被 告:冶金工业部桦南金矿局(简称金矿局),法定代表人:高昆,金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勤志,金矿局企业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华,金矿局环境保护科副科长,案 例 分 析,原告春阳村因被告金矿局在采金中排污污染水田请求赔偿,向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7年11月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于1978年在桦南县石头河子镇柳树河上游建成“1025”号采金船。采金船投产后,发现柳树河水不集中,不便于采金船生产。1982年6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截断柳树河水,抬高水位,用700公尺的人工渠将河水引入“1025”号船坞。人工渠系矿土结构,采金船生产时,将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柳树河下游,使河水中的悬浮物由原来每升143毫克上升为5558毫克,春阳村水田进水口处的悬浮物每升达3318毫克,比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悬浮物每升500毫克,超出2818毫克。,记 者 案 情 采 访(一),记:请问春阳村水田受污染所损失的情况是怎样的?,雷主任:本村824亩水田,162.3亩受到污染,致使每亩减产58.3公斤,每年减产9462.1 公斤,4年共减产37848.4公斤;减产粮食按每公斤0.50元计算,共合计损失人民币18924.2元,记:请您简要的说一下水田受污染的原因?,车书记:由于“1025”号船坞将大量泥浆排入柳树河,致使本村100.63亩水田进水主要.渠道被淤泥漫延,需要清理。其中,水田淤泥最深处达39公分,平均深度为12.2公分,每年需清除淤泥8184立方米,4年共需清淤泥32736立方米,按每清理一立方米淤泥1元计算,共需人工费32736元,记:请问你们是怎样处理淤泥污染的?,赵会计:将这些淤泥用车运走,按每日车工费15元计算,每车日运量为15立方米,共需32736元。水渠主渠道、支渠及拦河堤淤积的泥浆为1038.31立方米,每年需清理2次,4年共需清理淤泥8306.48立方米,扣除15.07立方米的自然污染与国家容许排污量合计1252立方米,本村需清淤泥7115.8立方米,用工705.5个,按每人工费5元计算,共计3528元。,记者案情采访(二),记:请问金矿局采用人工渠将河水引入“1025”号船坞之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高局长:恩.没有!,记:请问采金船生产时,将废水排入柳树河下游时,是否进行了污水处理?,胡科长:没有,恩,我局初步认为我们所排放的水够不成污水!,记:请问金矿局在向柳树河排污的时候是否有考虑过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张科长:考虑过,因为前面我们胡科长已说过我们所排放的水还够不成污水,所以又怎么会造成河水污染以及其他不良后果呢!,法 律 解 答,主持人:邓教授,请您根据分析一下此案例?,邓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主持人:贾教授,请您根据 谈一下此案例?,贾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但是,冶金工业部桦南金矿局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将柳树河改道,引河水入船坞。“1025”号采金船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用河水冲洗采金,又将严重超标准的尾矿水排入柳树河道,致使大量带有悬浮物的尾矿水沿河而下,造成春阳村引水渠堵塞,水田污染,水稻减产。对此,被告应负造成水污染的直接责任。,记:请问那被告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一 审 判 决,桦南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11月20日判决如下:原告4年水稻减产37848.4公斤,每公斤计价0.50元,共计损失18924.2元;4年清除水田被污染的淤泥损失人工费和车工费,共计65472元;4年清除主渠、支渠和拦河堤淤泥,共计损失3528元。以上使原告4年共损失87924.2元,由被告负责赔偿,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一审诉讼费用2029元,由被告负担,。,主持人:由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承认对在采金过程中超标准排污应负一定责任,但不能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只应承担扣除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减产、用工损失。,二 审 判 决,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提出的理由,在计算损失时,已扣除15.07的自然污染和国家容许排污量及3公分以下的淤泥面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88年1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2026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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