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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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实施规则及标准,变化介绍,2012,年,3,月,新版规则文件的主要变化,结构,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附件,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格式,附件,3,:,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格式,附件,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附件,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新版规则文件的主要变化,内容,“,严,”,体现在,:,认证检查全方位、全覆盖,提出认证目录制度,投入品批准制度 提出监管要求 提出“再认证”的要求,增加“销售证”的要求,增加标志、编码的可追溯性的规定,增加信息报告制度,引入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概念,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补充规定,以满足互认的要求,管理范围:国产、进口产品及其认证活动,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新增,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满足,条例,规定,如何理解,“技术能力”,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国认注(,2010,),11,号文:注册检查员达到,4,高,6,检。,种植类:,2,高,4,检;畜禽类:,1,高,4,检;水产类:,1,高,4,检;加工类:,1,高,4,检,2.,认证机构要求,新增,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关注:进口产品认证活动的符合性,3.,认证人员要求,新增,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设立认证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某范围的认证活动。,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代表机构从事认证申请受理、检查员的委派、检查实施及认证决定等活动,认证合同、检查计划、认证证书等,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经注册的人员参与认证检查,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认证档案包括审核或检查计划、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超职责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认证档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超职责范围开展认证活动,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认证档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子公司、分公司违规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档案、合同、发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未经批准分包境外认证业务,开展境外认证业务,包括受理认证、现场审核、审核或检查报告等,认证档案、合同、发票、网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同左,同左,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同左,工作合同、保险证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检查员注册证书或确认证明;认证机构检查员能力评价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5.1,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增,(,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1,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5,)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6,)在,五年,内未因,8.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7,)在,一年,内,未因,8.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如何理解,(,专业、专职,),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检查计划,5.3.4.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CB,的职责:提前(,5,个工作日前上传)、协调,监管部门的职责:意见、时效,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变化:适当阶段 高风险阶段,关注,: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均应检查,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检查计划,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应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检查实施,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修改,(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新增,(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修改,(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样品采集,;,修改,(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5.3.6,样品检测,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变化: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样品:过程产品(如叶片)或终产品 终产品,检测项目的确定:,CB,负责,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新增 检测限值,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修改,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变化,:,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有机转换要求,新增,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举例:未按期提出再认证申请、其他注销或撤销的情况,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检查组的任务:核实、确认,CB,的任务:完善检查文件,任务下达、确认,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投入品,新增,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和企业应用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5.4,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应考虑的因素还应包括:产品生产、加工特点,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管理和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等。,认证决定需要考虑的内容增加,5.4,认证决定,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新增,(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修改,(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新增,(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新增,(6),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新增,(7),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8),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新增,(9,)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同左,认证机构宣传材料(纸制、网站);认证申请书,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同左,认证机构公开文件(纸制、网站),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同左,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电话确认是否认证人员到检查现场,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左,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对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的;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未安排或未及时安排监督检查;外部抽检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或检测不合格的;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的;其他认证实施规则中属于暂停、撤销的情况,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不符合项报告、检测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抽查结果,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同左,认证机构公开文件(纸制、网站),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认证活动影响公正性,影响公正性的资助(如来自获证客户);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如认证产品的研发、营销、技术支持、检查员与企业有关系等),发票、合同、帐目、检查人员档案,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保存相关认证过程记录;,认证档案,包括申请书、申请受理评审记录、认证合同、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记录、认证证书复印件、检测或监测报告,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未按认证实施规则或认证机构程序的规定及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程序、认证决定记录、认证证书,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监管案例,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示例,相关证据,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未到场检查即颁证;给不符合认证条件的颁证;检查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认证档案,包括检查计划、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检测报告、不符合项报告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6.,认证后管理,监督,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频次:,1,次,/,年,特殊情况:同一品种多个生产季,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监督的频次:可能,2,次,/,年,6.,认证后管理,信息通报,6.2,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有效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新增,(,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10,)其他重要信息。,6.,认证后管理,销售证,6.4,销售证,新增,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7.,再认证,新增,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7.3,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约束获证组织,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2,认证证书的变更,新增,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3,认证证书的注销,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4,)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引自,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4,认证证书的暂停,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3,个月,并对外公布:,(,1,)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2,)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30,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3,)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4,),认证监督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5,)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引自,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5,认证证书的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4,)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5,)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11,)认证监督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6,认证证书的恢复,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认证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恢复认证证书。,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8.7,证书与标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件说明。,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编码规则:只要不转机构,证书号永远不变,X X X X -X,认证机构代码,发放年代码,流水号,内资:,批准号,后,3,位,外资:,F+,批准号后,2,位,发放年代后,2,位,5,位阿拉伯数字,OGA,子证书编号,子证书顺序号,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关于,“,国家有机认证标志编码,”,目的:保证认证标志的防伪、可追溯且数量可控,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编码规则:,X X X,认证机构代码,标志发放年代码,标志发放随机码,内资:,批准号,后,3,位,外资:,9+,批准号后,2,位,发放年代后,2,位,12,位阿拉伯数字,关于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管案例,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非法买卖认证标志,证据:如包装、宣传材料、发票或收据、报关单据等,适用罚则:,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证据:认证证书、产品包装、认证报告等,适用罚则:,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管案例,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适用罚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法买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适用罚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转换期产品使用有机认证标志;超范围、超量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标志的表示方式不符合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的,适用罚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9.,信息报告,新增,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1,)认证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录入信息系统。,(,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如包含加工企业时)企业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有机产品标准的主要变化,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总计修改161处。其中第1部分(生产)修改91处;第2部分(加工)修改48处,第三部分(标识与销售)修改14处,第4部分(管理体系)修改8处。主要修订考虑:,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标准接轨,如转换期规定、投入物质列表,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如人粪尿的使用,标准对于有机生产的要求更为严格,如一年生作物不允许平行生产、产地环境要求,有机产品标准的主要变化,生产部分:,植物生产部分增加了设施栽培、芽苗菜的生产要求,产地环境中食用菌、芽苗菜、畜禽饮用水的水质要求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附录考虑了欧盟的规定,明确了使用条件要求,加工部分增加了饲料的生产要求,纺织品增加了毛麻制品的要求,附录部分考虑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标识与销售部分,增加对间接暗示有机的字样、图形、符号的限制规定、增加索取销售证的规定等,管理体系部分,增加了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及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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