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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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相邻权概念,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不动产的妨害”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常见的相邻权,地役权概念,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5,)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案例分析,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抗拒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问:,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邻权,?2.A,与,B,的合同是否设定了地役权,?3.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邻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容:,(,一,),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二,),相邻防险关系;,(,三,),相邻环境保护关系;,(,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五,),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六,),相邻财产改造、通风、采光关系。,相邻,权所涉及的都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法律必须维护的生活、生产或安全利益,如通风、通行、用水等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此项权利,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用不动产的障碍或对自己的基本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对于眺望来说则不属于当事人生活、生产中心不可少的利益。易言之,法律无需以眺望为由而要求一方向田比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眺望纳入相邻关系调整范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同样如此认为,。,在,本案中,,C,兴建五层楼的旅馆相距,A,酒店有,200,米,故而也不会影响,A,酒店的通风和采光问题。因此,,C,旅馆的兴建可能会影响,A,酒店旅客的眺望,但并不构成对,A,酒店相邻权的侵犯。,2.A,与,B,的合同是否设定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种权利的设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即只能经过登记,地役权才能算成立。,A,与,B,的协议虽存在设立地役权的意图,但因欠缺登记要件而没有能真正设立地役权。,3.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地役权只有在登记后才能成立,从具有公示作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A,与,B,协议中是有设定地役权的内容,但因未登记,只成就了,A,对,B,的债权,而没有成就,A,对,B,土地的物权,地役权。所以,它不可能对第三人,C,产生拘束力。,A,可以基于,B,违反合同约定出卖商店而导致合同中,A,的利益,(,眺望权,),将受到损害,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C,停止兴建旅馆,也就是说,,A,无权以其与,B,订立的合同中取得的权利对抗,C,。,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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