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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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与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的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重要形式,(参见,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一),赔偿权利主体,:被侵权人(受害人),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直接受害人:侵权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受害自然人死亡:近亲属,受害法人和其他组织消灭:承继单位,合理费用垫付人,间接受害人:受害人直接扶养的人,胎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二),赔偿义务主体,:加害人,直接加害人,单独的直接加害人,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的直接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替代责任人,致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建造人,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概述,三、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公平原则,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一、侵害财产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直接财产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的减少,(较少支持),营业利润损失,孳息损失,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注意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应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二、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人身受到伤害、残废、死亡及其他损害,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赔偿。,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一般伤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条只是列举了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可能还包括营养费、康复费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医疗诊断、鉴定和调查结论,来确定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2,、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赔偿的费用除了上述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对于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却没有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3,、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造成死亡的,除了赔偿治疗费、与抢救治疗有关的交通费等,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除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应当支付丧葬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侵权责任法,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重新恢复其原来本来面目,即这两者,只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9,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关于同命同价,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新增这一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一),赔偿范围,1,、“致伤”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2,、“致死”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医疗费、与抢救治疗有关的交通费等,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3,、“致残”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4,、人身权益受损,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适用于侵害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损害的计算。,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二),赔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2,、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3,、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10,、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命不同价”!,),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命同价”!,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11,、被扶养人生活费,(须注意:未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但根据最高法精神,已然包含在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中,无须单独赔),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节财产损害赔偿,12,、其他问题,(,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地域标准,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2,),名词解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指对自然人精神活动的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或严重精神反常等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现象。,精神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救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兼具填补损害、惩罚、抚慰等功能。,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人格权遭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性人格权,自然人因身份权遭非法侵害,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此外,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也包括在内。,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排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合理的规定,亟待删除!),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一),主体,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两个顺位),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二),赔偿方式,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三),赔偿抚慰金数额确定需考虑的因素,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四),精神抚慰金与残疾、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7,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实际物质损失,区别于精神抚慰金,各自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 ),到底何去何从?,三者应为并列关系!,一、制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责任,(一),制止侵权行为的概念,制止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止、制止侵害,以保护他人的财产、人身的行为。社会生活中又称之为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是有利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是法律鼓励的行为。,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1,、目的上,制止侵害行为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2,、对象上,制止侵害行为的对象,是对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进行制止的行为。,3,、结果上,制止侵害行为的结果是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损害的行为。,4,、制止侵害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三),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的三种适用情形,1,、 无侵权人存在的纯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下,制止侵害行为人要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适当补偿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制止侵害行为人遭受损害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和负担能力,按公平原则予以确定。,2,、侵权人逃逸,行为人因制止侵害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而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找到侵权人的,制止侵害行为人无法从侵权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应当由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有直接侵权人但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如果侵权人完全无赔偿能力,受益人的适当补偿按上述方法处理,即在制止侵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害范围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二、公平责任负担,(一),公平责任的概念和意义,公平责任,也叫做衡平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负担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公平责任弥补了侵权法理论的一个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二),公平考虑的因素与责任的分担,适用公平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1,、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损害程度,应当是达到相当的程度,不分担损失则被侵权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确定公平责任所要考虑的基本的因素。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侧重考虑的,是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即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承受能力强的,可以让侵权人少赔;经济状况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则令侵权人多赔。,3,、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社会的舆论和同情等,这些因素对分担损失也有一定的影响。,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三、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一),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25,条采用的是“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的赔偿方法。,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二),定期金赔偿方法,1.,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侵权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 (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既可以是每次支付的一个固定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N,倍);判决确定的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直至被侵权人死亡)。,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其第,25,条规定的原则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2.,定期金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人身伤害的终身赔偿中,定期金赔偿方式是最为合理的赔偿方式。有以下两个原因:,(,1,)定期金赔偿的期限不确定,而是取决于被侵权人的实际寿命,即生命延续多久,就赔偿多久,而不是像现在的一次性赔偿方式那样,按照平均寿命赔偿。,(,2,)把定期金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赔偿,等于将赔偿义务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在现在立即执行,这样做会造成赔偿义务人在支付赔偿金上的利息损失,而定期金赔偿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正是由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国外的侵权法都主张人身伤害须终身赔偿的主要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只有对具有特别的情况或者重大原因的,才可以请求一次性终身赔偿。,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四节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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