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立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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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中国外贸立法的发展与完善,中国对外贸易立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一)1949年至1977年,1、1950年至1956年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30多项法律法规,涉及了进出口、海关、商检、外汇、仲裁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新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2、1957年至1977年,由于国家外贸计划和行政命令对控制外贸活动起着主导作用,并行使了带有法律性质的职能,再加上“文革”十年动乱对外贸管理制度的冲击和破坏,使我国外贸立法受到严重影响,法律手段在外贸管理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二)1978年至1991年,1、立法情况,1978年至1991年,颁布的主要外贸法律法规有: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2、立法特点,围绕恢复和新建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新法规数量明显增加;除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立法之外,还相继颁布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多项法规;但这些法规、规章过于分散,缺乏系统,缺乏透明度,在很多方面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色彩。,(三)1992年至2000年,1、立法情况,1992年至2000年,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2、立法特点,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立法体系,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范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更加注意与国际经济条约、规则和惯例相衔接。另外,从立法数量、范围、内容、等级和水平方面,都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随着外贸立法的不断完善,外贸宏观调控正从行政直接控制为主转向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调节为主的轨道。,(四)2001年入世后至今,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将通过修改现行法规和制定新法的方式,全面履行世贸组织协定的义务。”因此,入世前后,中国针对外贸法制建设制定了详细的废、改、立计划,并确定了各项计划完成的具体时间表。,入世使我国的法律制度面临最严峻的考验,“一致、公平、合理地”实施管理自己的法律,并保证在制定及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保持很大的透明度。,“为了有效地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义务和承诺,中国正在根据WTO的规则重新审查并修订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所有与WTO和中国所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法律条款都将被修改,所有与WTO和中国所做出的承诺相抵触的法律条款都将全部被废除;对于尚未建立的和WTO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将尽快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我国在履行加入WTO的法律承诺方面取得重大进展,1、外经贸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基本完成,中国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对与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2、抓紧进行外经贸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新定,中国各级立法机构在对有关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制定工作。,3、进一步提高外经贸立法的透明度,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均在指定的官方刊物上公布。,二、,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结构图,宪法,对外贸易的法律渊源,法律的渊源是一种比喻,简单理解为引起法律产生的源泉,国内法渊源,宪法(根本大法),各类法律,人大制订,人大及其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律效力递减,国际法渊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主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1994,农业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其他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经济贸易协定,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布雷顿森林协议,1944.7,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双边: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多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ECFA等,国际贸易惯例,例:,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等,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对外贸易法简介,2004年4月6日人大常委通过新外贸法,面向入世新局面修订了1994年的第一部外贸法,扩充管辖领域,与,WTO规则接轨,体现,WTO,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强化贸易救济方面的法规,对抗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龙永图的困境,第一,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第二,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第三,根据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对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做了修改。,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一、外贸法的立法宗旨,(一)为了扩大对外开放,(二)发展对外贸易,(三)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四)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外贸经营自主权,用汇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请求权,外贸代理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的权利:配额、许可证、原产地证等,依法平等享受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权利,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我国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年1月9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国内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6号 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依法经营的义务,结汇的义务,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诚实信用的义务,第三节 对外贸易法基本制度,一、对外贸易商品与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商品管理制度,1、关于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一般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者禁止,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1、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2、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者禁止,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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