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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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和特征,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人投资的企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2.,财产为投资人所有,可依法继承转让,3.,是非法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4.,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有,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由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10,(二)设立程序,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案例,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三)投资人的权利,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CD,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接支付货款。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与否?,22,(,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万某出资,10,万成立一汽车配件经销店,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委托,妻弟苏某管理该店。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店财产所剩无几。万某称无力偿还。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苏某、万某家庭财产偿还。万某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25,1,、万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经营管理?,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付支持债权人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偿还?为什么?万某和苏某各自承担什么责任?,26,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义务:,1.,设立会计账簿;,2.,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4.,依法纳税,5.,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被吊销营业执照,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或公告,:,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3.,申报债权,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4.,清偿债务,a.,工资和社会保险,b,税款,c,其他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答案:,D,.,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2004,年),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案例,评析,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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