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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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程序法名言,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圣经,(旧约全书),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本章主要内容:,一、,辩护制度概述,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刑事诉讼中的代理,【,课前案例,】,李某致人重伤、死亡案,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某年,3,月,22,日被逮捕。同年,3,月,13,日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一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它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担任辩护人。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时该司法人员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要求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应予以支持。尽管李胜瑜是法院工作人员,但他更符合“监护人或亲友”这一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李某委托其父为辩护人,是错误的。,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制度及其历史发展,1,、,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核心诉讼权利。,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律师辩护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古罗马的原因,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急需熟悉法律的人的帮助,是平民阶层政治斗争的重要成果,是奴隶制民主制度的遗留,3,、近代的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司法制度斗争的成果,公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得罗等人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等民主思想,英国的平均主义领袖李尔本在其,人民约法,一书中,明确主张被告人应有权辩护或聘请别人协助辩护,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二战后,辩护制度呈现出的特点:,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普遍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已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最低准则,世界刑法学协会,1994,年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8,条规定:国家必须从刑事诉讼一开始,便保证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应让其免费享受律师的帮助),国际公约中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国际性准则,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许多国家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许多国家赋予律师就其业务秘密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4,、旧中国的辩护制度,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时期,没有辩护制度,现代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最早规定辩护制度是,1910,年清朝政府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未公布),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律师章程,194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律师法,【,案例视频,】,中国古代讼师故事,5,、新中国关于辩护制度的历史轨迹,1954,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1954,年,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文革期间,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律师法,律师法,的修改,2007.10.28,,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律师法,,自,2008.6.1,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提前为当天,律师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对立统一,兼听则明,维护人权,80,年代初期我国的辩护人,三、辩护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它包括:,执业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诉讼地位:,1,、辩护人只承担辩护职能;,2,、辩护人是独立地位,以自己名义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3,、辩护人只维护合法权益;,辩护人没有在其承办的案件中揭露犯罪的义务。,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无国籍人,但上述,4-7,项中,辩护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相对排除)。,三、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2,、,委托辩护,(1),委托的时间,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机关应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3,日内、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3,日内应告知,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谁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行委托;在押的,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亲属或单位委托;,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在押期间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及时转达其要求;,3,、,指定辩护,下列情形,,应当,指定(也称强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问题,】,属于应当指定的情形,但被告人拒绝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怎么,办?,(,提示:德国、日本的强制辩护,不论被指控人是否同意,必须有辩,护人协助。我国亦是如此。),下列情形,,可以,指定(也称非强制辩护):,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四、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辩护人的权利:,1,、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侦查期间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委托辩护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罪名和案情,提出意见;,2,、阅卷权,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其他辩护人须经许可;,3,、,会见、通信权,(,1,)律师凭三证可要求会见在押犯,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其他辩护人须许可;,毒、黑、恐、私,贪等重大复杂,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日内安排会见;,(,2,)国安、恐怖、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的应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4,、,调查取证、申请取证权,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其同意并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向其他人取证对方同意即可;,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5,、,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法院、检察院自收到申请后,3,日内决定;,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公检法应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届满的,上述人员有权要求解除;(非律师同享),6,、,申请回避权;,7,、,非独立上诉权,;,PS,:非律师辩护人阅卷、会见通信须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没有取证权,;,2,、拒绝辩护,1,、律师拒绝辩护的条件:,(,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1,)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一次应当准许,第,2,次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2,)强制辩护的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应准许,准许时,被告可自行委托,也可法院指定;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只能拒绝一次);,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一、刑事诉讼代理概述,1,、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2,、代理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均可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的时间: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3,、公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控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调查收集证据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请求抗诉权,三、自诉案件的代理,1,、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可委托代理人(注意:近亲属无此权利),2,、在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如果作为自诉人的辩护人,应当办理双重,委托手续,从而有效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1,、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如果同时委托其辩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另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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