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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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几个经典法规,贝尔蒙报告(Belmont Report),纽伦堡法典(the Nuremberg Code)与基本原则,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与基本原则,纽伦堡法典(1946),(1)人体实验要得到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须的。,(2)实验应产生对社会有益的结果,(3)实验应避免所有不必要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与伤害,实验的风险性不能超过实验目的的人道主义意义。,(4)受试者较脆弱,应该给予比普通人群更多的保护。,赫尔辛基宣言(1964),指导医生进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总则。,受试者:知情同意,自愿(核心),维护病人利益,科学性,医学目的性,伦理审查,公平合理,贝尔蒙报告(1974),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学和行为研究的基本准则,基本道德原则,1.尊重人,2.有利/不伤害,3.平等公正,应用,1.知情同意(信息、理解、同意),2.对风险及益处的评估,3.人体实验对象的选择,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克隆(中国),1、禁止克隆人,2、人类胚胎干细胞不能超过14天,3、人的生殖细胞不得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基本原则,尊重原则(respect),不伤害原则(non-maleficence),有利原则(beneficence),公正原则(justice),一、尊重原则,尊重就是把对方放到很高、很重要的位置。尊重,是指尊重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的中、西方文化比较,“人”是世界上唯一有理性、有情感、有建立和维系社会关系的能力、有目的性、有价值、有信念的实体。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章)“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黄帝内经素问)“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备急千金要方)“天赋人权”(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尊重人格,首先,人具有独立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应该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尊重其人格。,“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够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尊重权利,在当今文明社会,每一个人都被赋予了很多权利,这是生活在今天这个世界、一个国家的公众理应获得的。,“人权”(人的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政治、经济、健康、教育、就业、民主、发展、民族自治等),“病人的权利”,“受试者的权利”,1.1,自主性(Autonomy),自主性是一个人按照她/他自己选择的计划决定她/他的行动方针的一种理性能力。自主的人是不仅思考和选择这些计划并且能够根据这些考虑采取行动的人。,几个问题,1、自主能力的确定(年龄与智力状况),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内在和外在的限制。失去理性的行动不是自主的行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吸毒者和囚犯的自主性受限或缺乏。,2、自主权的转移,个人的和家庭的自主性。家庭和社区参与个人决定。,3、自主权的限制,转基因产品,超级水稻,大豆,1.2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信息的告知:告知哪些信息,如何告知。,信息的理解:如何帮助使受试者理解信息。,同意的能力:,自由的同意:不受威胁利诱。同意但不签字怎么办?,H1N1受试者与接种者,作为我国第一个甲型H1N1流感疫苗受试者,卫生部部长陈竺2009年8月11日下午接种第二针,10家流感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进入临床试验,受试者达到13300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之一尊重原则(其中包括尊重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和保护隐私等);,“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受试,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退出受试”,我国的案例,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苏丹红/化学染色剂,并非食品添加剂,毒豇豆/水胺硫磷,1.3 保密和隐私(privacy),隐私:私人信息、与他人身体间距离、个人做出决定的自主性。,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均与自我意识和个性密切相关,保密和尊重隐私均出于尊重和避免伤害。,认为随着高科技发展应逐步放弃个人隐私是错误而危险的观点。,专业人员有意或者在言谈中无意泄漏秘密,案例分析,是否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一女青年王-在其男朋友李-的陪同下到市人民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医院安排八九名某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李-试图阻拦,但医生告诉他安排实习生来观摩事先已征得了王-的同意。但是,当天下午王-告诉李-,自己因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根本不知道观摩的事。,判决结果,手术是成功了,但王-却陷于极度痛苦之中,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最后一纸诉状到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万元。,保密中的伦理难题,保密过程中的被保密者的利益与其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婚前查体的必要性,艾滋病防治过程中难题,男性科,性病科,不育不孕科,案例分析,一位男性青年被检查才出HIV抗体阳性,但他要求医生不要将此信息告诉给他的女友,因为他要与他的女友结婚,而他承诺一定通过有关手段,避免将HIV病毒传播给他的女友。,如果听从病人的意见,她的女友就可能感染爱滋病病毒,伤害这位女性;如果将此结果告知他的女友,病人违背保密原则。,案例分析,1、一个男大学生与一个曾经的三陪女(AIDS携带者)的姐弟恋,2、大龄女的爱情,3、风流局长的日记,网络、人肉搜索、QQ,姜岩的丈夫王菲和第三者,陈冠希“,艳照门,”,兽兽艳照门,保密和隐私把握的原则,当保密的义务与其他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如果后的义务更重要,则如何?,如隐私不公开给社会影响更大?,1.2 有利原则,要求对服务对象实施有利的医学行为。,“有利”是指一种义务,即帮助他人促进他们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确有助益原则:解除病人疾苦(医护)或有益他人/社会(人体研究)。,历史上的“有利”,“有利于病人”是医学界的古老传统“我决尽我之所能与判断为病人利益着想而救助之,永不存一切邪恶之念。(希波克拉底誓言),医生对病人“一心扑救,无作功夫行迹之心。”(备急千金要方大医精诚),“医生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的性质决定的。”(胡佛兰德医德十二箴),当今时代的有利原则,对病人/受试者本人有利,对病人/受试者相关者有利,对社会公益有利,有利原则的复杂性,1、什么是“对病人/受试者本人有利”?延长寿命、减轻消除痛苦、最大限度降低费用等,2、“对病人/受试者本人有利”与“对相关者有利”发生矛盾怎么办?,3、对病人/受试者有利”与“对社会公益有利”发生矛盾怎么办?,4、受试者利益与研究利益发生冲突怎么办?,有利原则与尊重原则冲突,例一:侏儒夫妇的生育自主权的尊重?,例二:同性恋的生育弱智儿的请求,1.3 不伤害原则,又叫无伤原则,就是要求首先考虑到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病人或研究对象对象的伤害。,从“有利原则的另一个方面”到独立的生命伦理学原则,由医学科学和医疗职业的性质决定,医学科学和医疗职业的性质,决定“有利于病人”是善待病人或研究对象的重要原则。,医学的这种特殊性质也决定着应该不伤害病人或研究对象,最大的限度地降低对病人或研究对象的伤害。,“伤害”的理解,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伤害的不可避免性,比如,手术的创伤,药物的毒副作用,辅助检查导致的痛苦与不适等,伤害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优先性和至上性:,首先,考虑“无伤”,其次,对医学行为进行“受益与伤害的权衡”,1.4 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当前我国的社会、理论热点问题,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公正的理解,“公正”、“公平”、“正义”、“公道”是一个概念,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是行为对象不应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社会公正原则,贡献原则,品德、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贡献原则:社会公正的总原则,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它的义务相等,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意味着贡献在先、权利在后,实际上,很多重要的权利,如职务、地位、权力等的分配,却往往是应该先于贡献,是否违背“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需要原则,按需分配人权是公正(,所谓人权,是每个人因其是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按需分配非人权权利或者是不公正,或者是仁爱,平等原则,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医疗公正性,一个倍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医疗卫生保健一个特殊领域,1、社会确定的对卫生资源分配的伦理原则,是社会公正,2、医护人员公平合理地对待患者(普同一等),初级卫生保健,“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国际卫生战略,是最基本的、人人都能够得到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社会公众和政府都能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对于初级卫生保健权适用“完全平等原则”,案例讨论,1、一个人的权利与另一个权利发生冲突,2、与其他人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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