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宣讲西安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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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讲,西安市养老保险处 赵军,2010,年,11,月,2,5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概况,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九条),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十二章附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三)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四)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五)生育保险待遇,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七、,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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