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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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5,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统计法基础知识),主讲教师,:,关老师,考试科目,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题型,考试试题中所有的题型均为客观题,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总分,100,分,统计法基础知识,具体题型如下:,一、单选题,30,题,30,分,二、多选题,10,题,20,分,三、判断题,20,题,20,分,四、综合应用题,3,题,共,30,分,考试时间:,9,月的第,3,个星期六、日,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09:00,11:00,统计法基础知识,:,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Ch1,统计法基本问题,Ch2,统计调查管理,Ch3,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Ch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Ch5,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Ch6,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政府统计的概念:,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1,、实施主体特定,政府机关,2,、依法实施,3,、强制性,义务、无偿,4,、社会共享性,(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信息功能),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咨询功能),3,、实行统计监督(监督功能),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法律赋权,义务法定,经费、人员保障等),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必须依法统计,保障被调查者权益,信息共享等),(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活动,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统计工作我国唯一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制定,,1996,5,15,修正;,2009,27,修订,,2010,1,1,实施。,2,、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2,15,实施;,2000,6,2,第一次修订;,2005,12,16,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9,5,施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8,23,施行,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1990,5,12,通过;,1994,12,19,第一次修正;,2001,11,2,第二次修正;,2009,12,30,第三次修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统计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如,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91,9,13,发布,,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2004,9,15,施行,统计法律体系,(法律效力递减),表现形式,立法机关,相关内容,统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部门规章,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具体见,P9-10,四、统计法的作用,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见,P11-14,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3,、统计资料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量减轻调查对象负担,3,、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公布方式和手段,3,、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主要内容,:,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一)机构和编制管理:,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二)经费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业务管理,:,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1,、统计立法:,2,、统计执法:,3,、统计法制宣传:,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一节 统计调查分类,根据调查范围:,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义务:,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主体:,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一、政府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全国性,部门统计调查,专业性,地方统计调查,地方性,特点:义务性、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种类:市场调查、社会调查,涉外调查具体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全国性),:,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域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书面决定,并公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调查项目,制定机关,审批机关,国家,国家统计局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务院审批,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内:国家统计局备案,系统外: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省统计局或与有关部门,省以下统计局与有关部门,省以下部门,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统计局审批,同级统计局审批,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原则,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批准后实施,注重实效。,1,、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2,、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3,、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4,、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5,、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三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狭义的统计制度:,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法律效力:非经批准,不得变更;,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广义的统计标准:指对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标准的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法定标识:,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截止时间。,三、统计标准分类,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在没有国家和部门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一、普查:全面、系统。,人口普查,尾数逢,0,年份实施;,农业普查,尾数逢,6,年份实施;,经济普查,尾数逢,3,、,8,年份实施。,二、抽样调查,三、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四、重点调查,非全面,五、行政记录,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意义:,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一、统计资料的特征,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计资料管理是依照统计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各项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统计资料管理,1,、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省、地、县统计局统一管理;,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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