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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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讲,辩护与代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明确:完善的辩护代理制度是一个国家诉讼文明的标志。,了解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权利义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等。,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另一项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权益的措施。我国刑事代理由刑事诉讼法予以规定。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掌握辩护与代理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重点与难点,重点问题,1,辩护人的范围。,2,辩护人的诉讼地位。,3,刑事法律援助。,4,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难点问题,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学术界讨论问题,1.,司法实践中中国辩护律师的法律责任,2.,司法实践中中国辩护律师的权限,3.,律师辩护的制度保障:,律师刑事辩护的各种障碍,比如接受委托难、提供帮助难、会见犯罪嫌疑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和法庭辩护难,等等,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改革完善的立法建议,4.,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权利的行使原则,提出律师行使权利应当遵循依法辩护原则、独立性原则、对抗性原则、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证据致胜原则、勤勉敬业原则、促进互动与交流原则等;,5.,构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辩护时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参考书目及文献,黄士元,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王红纪,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贺春曙,控辩平等,-,兼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谢佑平,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般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周国均,律师制度理论与实务技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第一节,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辩护制度的概念,(一)辩护制度的概念。,1辩护,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护这一概念可以从如下四方面理解:,第一,辩护是针对侦控机关施用刑罚的主张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一项诉讼活动。,第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职能之一。,第三,辩护是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诉权利。,第四,为了保障辩护权,必须有一整套制度及措施,即辩护制度。,2辩护权,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针对指控进行辩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3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4三者的关系,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三)辨护人的辨护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辨护的区别:,目的不同,辨护的性质不同,辩护的条件不同。,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于古罗马共和时期,“保护人、雄辩家”。早期雏形在十二铜表法规定辩护制度。,(二)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三)西方现代,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规定辩护权,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辩护制度。二战后,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四)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无辩护制度。,(五)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例如:1910年、1912年、1928年、1941年。,(六)我国社会主义的辩护制度,,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79,年的刑诉法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1996,年3月修改后刑诉法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1996,年5月的律师法确认和规范了律师辩护制度。,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辩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辩护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 人权保障的追求。,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真正切实地实现。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2保障诉讼基本职能发挥关键作用,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和接受改造。,五、辩护运行机制,辩护运行机制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的实际操作方式、作用、状态。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动态体现,它集中地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并因诉讼模式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一)大陆法系辩护运行机制,在崇尚安全价值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十分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由此出发,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亦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在现代国家,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形态,。,其一,辩护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辩护主要通过对控方进行法律上的反驳(包括主张无罪、罪轻等)来维护本方利益。相应地在证据调查这一关键环节,很少与控方展开激烈的论战,控辩双方一般仅就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式的调查,很少有对他方证人的对立性询问,即或有时展开,其询问的内容、语言也缺乏激烈的对抗性和进攻性。,其二,辩护的自由度。,大陆法系国家对辩护限制较多。法官居于审判中心地位,对被告方的辩护常主动进行干预和限制。法官不仅对辩护的范围、内容进行限制,而且要控制、约束辩护的方法、步骤,甚至辩护语句的表达。,其三,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大陆法系国家因审判内容由法官决定而不由控、辩双方决定,证据是否调查由法官决定,且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法官处于支配地位,控、辩地位较低。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进程,可见,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很小。,(二)英美法系国家辩护运行机制,在自由价值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十分强调被告人人权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为刑事诉讼应当首先保护的利益,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相当重视。,其一:在辩护方式上,,英美法系的辩护内容重在对控方所举证据、事实进行反驳,进而质询即对控方主张事实证据进行批驳性、怀疑审查询问,以揭露控方证人供认不讳诉矛盾。此种询问不仅用于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也适用于对物证、鉴定结论及其他可出示证据的审查判断。同时,质询使用亦相当频繁,贯穿于审判进程始终、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质询方式力图以怀疑性询问摧毁起诉方证据,从而往往与证据提供者和起诉方发生面对面的冲突,审判也因此充满紧张的对抗。,其二,辩护的自由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辩护限制也较少,辩护自由度相当大。法官以超然的中立身份听取双方陈述,一般不直接调查证据,也不干涉和限制辩护活动。整个辩护的范围、顺序、内容和方式都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行确定,很少受制于法官,辩护有相当广阔的活动时空。,其三,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确定,事实和证据的提出,均取决于控、辩双方,并由双方平等地进行辩论,这种辩论的内容即审判的内容,由于辩护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被告方辩与不辩,如何辩,对诉讼成败有重要关系。,(三)中国辩护运行机制,我国辩护运行机制主要包括:,1,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从开庭前七天开始,大大提前到审查起诉之日。,2,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有权提出并调查证据,辩方可以通过提出和调查证据方式提出自己的辩护主张,也可以通过辩论性的质询方式批驳控方的主张和证据。控辩双方的这种活动构成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可先于法官的调查活动开展。,3,辩护活动要得到法官的许可。,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的,种类,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可以),因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应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拒绝辩护,辩护的种类,一、辩护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二)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进行辩护。三种情况,刑诉法,第33条,和,第151条第2款,规定。,法律上三条限制:,1,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委托的人数最多为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三)指定辩护,定义: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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