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运输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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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贸易运输风险防范,姚大伟主讲,姚大伟,上海思博学院副校长、国际商务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全国外贸院校高职高专统编教材编委会主编、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全国高职高专商贸类师资培训基地主任、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考试专家组副组长、全国外贸跟单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考试中心主任、全国国际商务单证考试中心主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在贸易运输方面,因为远度重洋的关系,货物的发运,货物的提取只能凭借一纸提单为证,因而也出现了诸如倒签提单等诸多的问题,这方面更应该引起警觉。,尤其是08年以来,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增速下滑,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明显上升。,全球经济下行,外部需求萎缩,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经济衰退,主要发达国家均已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增速下滑。经过3-6个月的传导,从08年4季度以来对我出口影响开始集中显现,危机在各个层面(虚拟经济、实体经济)同时深化,通过各种渠道(终端、中间需求,贸易融资)对我出口产生影响,09年全球经济增速将大幅回落,世界贸易减速,贸易环境恶化,世界贸易减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均将下滑,贸易保护主义升温,出口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各国货币贬值,贸易价格下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和有效汇率走势,对我出口影响,今年汇率走势,初级产品价格暴跌,工业制成品价格开始回落,今年我出口价格总体回落(兑美元升值速度放缓,产能过剩、需求不足压低出口报价),国内需求下滑,影响进口增长,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楼市股市低迷的负财富效应,存货,去年4季度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急剧下行,预示着未来会有更深调整(工业增加值、发电量、货运量、企业利润、M1、M2),拒收货物的风险很难避免。在市场萎缩,订单量缩小的情况下,进口商出于自保会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要求减价、退货,甚至拒绝提取货物;或者在进口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找种种理由拒收货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以往对相关企业案件的分析与统计,经济进入萧条期意味着经济纠纷案件进入频发期。许多在经济繁荣期可以平和、妥善解决的纠纷,也会因为经济的不景气而锱铢必较。经济不景气使得一些非法活动频繁出现,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中企业遭受损失的原因,绝大多数与企业选择客户不当以及不规范操作相关。客户资信问题、操作瑕疵在经济高速发展期,造成损失的概率较小,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出现问题的几率则不断增加。“言必讲风险”应该成为我们在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下的一种特殊的企业文化,人人讲风险,时时讲风险,事事讲风险,才能随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未雨绸缪,确保企业健康平稳地发展。,对于货主来说,贸易运输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而第二类风险则比较诡秘。有一些进口商出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便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到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我国出口商面临两大危机,一.海运市场,二.贸易市场,一、海运市场上,中国船公司.中国班轮公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有200多家,他们是有诚信的,如发生无单放货等责任事故,可扣留他们的船舶;在我国登记提单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人有80万元作责任担保,已经登记的有1600多家无船承运人,其中国内的10O0多家、国外的600多家。,200个国家和地区的非善意的买方不是委托船公司或者600多家无船承运人承运,而是委托不合法的外国契约承运人甚至是非法人承运,并使他们的提单在我国非法流通。他们不委托我国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代签外国承运人提单,而是委托没有合法登记提单的货运代理,甚至委托外商办事处代签外国契约承运人提单。我国经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有17000多家,没有备案的有3万多家,外商办事处有几万家,货代公司和办事处中都存在违法代签提单的问题。如发生提单连带责任,多数是承担不了赔偿责任。越是承担不了责任,违法签单的胆子越大。发货人追究他们的责任,不是败诉就是赢了官司得不到赔付。,二.贸易市场.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国际诈骗组织的目光。有的国家的公司公开叫嚷:“就骗中国公司,能把我们怎样!”我国2004年海外欠款就达到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据专家分析,无单放货是一大原因。海事法院也透露,无单放货案件居高不下,还不包括由国外签提单或者外商办事处代签提单造成的案件。很多发货人吃了哑巴亏.自动放弃追究责任。,有人问:为什么非采用FOB?并不是我国出口商喜欢FOB。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贸易大国和制造业大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很多国家都在制造并出口。我国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除降低价格外,不少企业在价格条款上迁就对方,从而形成80%的FOB出口。随着我国产品的优化,这种状况会有变化,但有一个渐进过程。,关于 FOB合同条款,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近年来,FOB合同条款的增多对我国航运企业、货代企业、货主的影响,出口FOB合同条款增多的原因,1过去,在我方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运力紧张,运价频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我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因此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条款变成了FOB条款;把进口FOB条款也逐步变成了CIF条款。,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1993年,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出口FOB条款和进口CIF条款的增多,意味着指定货增多,因此给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纺织品出口商面临付款违约风险扩大,核心提示:绍兴海关向出口企业建议,外贸企业不应当将商品停留在外国港口,这不仅将产生巨大的存储费,而且将面临无人认领的物品被拍卖,最终出口商将遭遇商品和付款的双重损失。,最近,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加深的影响,欧洲和美国的进口商的付款能力较大的削减,许多船只到达目的港找不到提货者。,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当首先联系顾客评估他们的运作情况,如果他们确认对方不再付款购买商品,为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他们应当将货物及时运回中国。,几个月前,来自于柯桥开发区的一个家纺公司从俄罗斯的一个商人手中收到了20万美元的窗帘布订单,他们收到了3万美元的保证金,成品在11月20日发货,在12月15日到达目的港。但是在电话通知俄罗斯商人货物到达时,她发现电话无人接听。,目前,这两集装箱的窗帘布仍然停留在俄罗斯的港口,成为无人认领的商品。17万美元仍然没有结算。公司对这两集装箱货品及其焦虑。幸运的是,提货单仍然在她手中。,在努力打听之后,公司发现这名商人遇到了经济困难,他很难支付剩余的货款。但是另外一件事情使公司进退两难,在俄罗斯的免费停留时间只有28天,在28天后,港口将收取停泊费。在几天前,港口要求1万元的存储费,如果这名商人不支付这笔费用,公司将为这笔费用负责。,据估计,来自于绍兴县的200多个纺织品集装箱仍然停留在俄罗斯港口。,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代理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代理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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