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申报表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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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10/15/2024,1,内容,一、今年汇算清缴的要求,二、政策依据,三、年度纳税申报表概述,10/15/2024,2,第一部分,今年汇算清缴的要求,10/15/2024,3,与往年有哪些方面不同?,1.,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陆续颁布的相关法规文件。,2.,报表内容及格式,与往年的差异较大,如增加了关联申报的内容,企业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进行汇算清缴。,3.,汇算清缴期,有改变,以前,:,内资企业:,4,月,30,日前;外资企业:,5,月,31,日前,2008,年起,:,内外资企业:,5,月,31,日前,10/15/2024,4,汇算清缴范围包括哪些,?,须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不论,2008,年度内盈利、亏损。,不进行汇算清缴,:,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但应将分支机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但须在,2009,年,5,月底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10/15/2024,5,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程序,1.,准备阶段,:,在办理年度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如财产损失、享受税收优惠等。,2.,申报阶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10/15/2024,6,报送资料,(,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度有发生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复印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须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如果未提交鉴证报告的,须附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10/15/2024,7,报送资料,(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08,年度有发生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同时报送经税务机关加具意见(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提交鉴证报告的,须报送,2008,年度,收入明细表,或,成本费用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10/15/2024,8,申报方式,1,、上门报盘申报方式: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大厅,2,、电子申报方式(网报)。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 政策依据,10/15/2024,1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法第一条),二、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支机构)汇总计税。,(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旧税制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包括分公司,符合“在银行开设帐户、独立建帐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条件的独立计税。,10/15/2024,14,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税法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税,与,25%,之差作减免税,旧税制:,18%,、,27%,、,33%,10/15/2024,1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10/15/2024,16,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0/15/2024,1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在收入总额中扣除,,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原税法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容易导致,:,一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所得,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零或有所得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二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入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如果当年存在投资收益弥补当年经营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10/15/2024,18,举例,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成本,110,,利润,-10,万元,可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备注,旧,(,100-20,),-110+20=-10,免税收入,20,万元要弥补当年亏损,实质上并未享受优惠,新,100-20-110=-30,实质享受了,20,万元免税,10/15/2024,19,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0/15/2024,20,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10/15/2024,21,收入确认的文件依据,(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当期收入,=,提供劳务总收入,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当期成本,=,提供劳务总成本,本期末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10/15/2024,22,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8,、,19,、,20,条),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第一款),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4,条),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1,条),10/15/2024,23,举例,例,:2006,年签订出租合同,一次取得收入,100,万元,折旧每年计提,15,万元,旧税制,:,分期确认收入,新税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旧税制衔接,:旧税制对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三点: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10/15/2024,24,视同销售,税法规定:,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0/15/2024,25,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第(二)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10/15/2024,26,财政性资金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0/15/2024,27,财政性资金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15/2024,28,财政性资金收入,(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0/15/2024,29,提问,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第一点,(,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规定,取得财政局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10/15/2024,30,搬迁收入,2007,年度取得的搬迁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处理。,2008,年取得的搬迁收入,符合,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条件: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可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10/15/2024,31,递延所得,国税函,200998,号,第二点: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原来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经与国税协调一致,继续执行。否则有违“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0/15/2024,3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其中,:,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旧税制,:,有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纳税调整,10/15/2024,33,工资薪金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10/15/2024,34,工资薪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10/15/2024,35,工资薪金支出,中介热点:,08,年,12,月提取工资,,09,年,1,月发放,,08,年,12,月已经提取但是未发放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08,年度的奖金在,09,年,5,月底前发放,可否承认是,08,年度的实际发放工资?,意见有二:,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属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工资额,可以作为上一年度的发放数税前扣除,.,二是:是按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的工资额计算扣除,。,我局统一以第二点作解释。,10/15/2024,36,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0,条),1,、计算基数改变,-,从计税工资到工资薪金总额;,2,、将计提形式改为在限额内据实扣除,10/15/2024,37,职工福利费,税收政策:,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解释:,“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15/2024,38,职工福利费,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10/15/2024,39,职工福利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10/15/2024,40,职工福利费,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点、国税函,200998,号:,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市局在转发时补充:,2007,年未使用的福利费,在申报时作了纳税调减的,,2008,年申报时须作调增所得额处理。实际操作时,计入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包含在省局增加,附表十四,第二行中,10/15/2024,41,职工福利费,注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税收口径,,而不是会计口径。,税收口径,:2007,年以前计提数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的扣除限额(税收允许扣除标准),差额作纳税调增处理的部分可剔除,;,相反,计提数未达到扣除限额,差额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的部分须加上。,10/15/2024,42,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2,条),1,、计算基数改变,-,从计税工资到工资薪金总额。,2,、,2006,年、,2007,年处理不同,。,3,、过去发生数超过计提数部分作永久性的纳税调整,新法后改为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10/15/2024,43,职工教育经费,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2.5,的比例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10/15/2024,44,职工教育经费,注意:,列支范围,按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教育部等,11,个单位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字,2006317,号,)第三点,提及下列两种情况不允许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2,、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10/15/2024,45,职工教育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与职工福利费处理一致,省地税局增加,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十三,反映,10/15/2024,46,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41,条),1、计算基数改变-从计税工资到工资薪金总额;,2、将计提形式改为在限额内上缴部分据实扣除,,,即上缴数少于限额的只就上缴额部分税前扣除。,10/15/2024,4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例第,43,条),1,、双重标准:一是发生额的,60%,,二是销售收入的,5,,分别计算两数后以孰低额作为扣除限额。,2,、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一般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事业单位: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省局填报说明解释),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10/15/2024,48,业务招待费,例:某企业附表一(,1,)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18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发生额,60%= 10060,60,万元,销售收入,5= 18005,9,万元,扣除限额,9,万元,纳税调整金额,=100,9,91,万元,10/15/2024,4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44,条),1,、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二为一;,2,、比例提高了,相对于旧税制一般企业广告费是,2%,、部分企业,8%,,业务宣传费是,0.5%,。,3,、计算基数同业务招待费。,4,、旧税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白酒和中介机构的广告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行业自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10/15/2024,50,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九条),注意:利润总额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出来的利润(已扣除捐赠金额后)。,公益事业捐赠支出范围、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规定(,财税,2008160,号,,粤财法,200960,号)。,2008,年认定资格未有确认前的捐赠,暂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10/15/2024,51,公益性捐赠支出,例:,2008,年企业向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的,ABC,基金会捐赠现金,100,万元,企业利润表中会计利润总额,80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800,万元,12,=96,万元,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4,万元(,100,96,万元),10/15/2024,52,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规定,:,全额扣除,:08/5/12,起对受灾地区的捐赠、,奥运会、残奥会、好运北京的捐赠。,例,:,企业对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额,10,万元,如果企业,2008,年度会计核算亏损额为,2,万元,(,已扣除捐赠,1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多少?,可以全额,10,万元扣除,不论盈利或亏损(,2,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之前解释错误:,以未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利润额,8,万元作为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实际捐赠支出,10,万超出捐赠限额,8,万元后的,2,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10/15/2024,53,借款费用,1,、直接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只要不是明确被认定为资本化支出的费用,都应该被视为不需要资本化,2,、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条例第,37,条),10/15/2024,54,利息支出,扣除标准,(条例第,38,条),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讨论:企业向职工个人集资发生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10/15/2024,55,利息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10/15/2024,56,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规定,会计与税收差异,基本养老保险费,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第三十五条: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准予扣除。,超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执行,会计制度,企业,将“应付福利费”划分两块,一是福利费支出,二是社保费,超范围和标准作调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同上,成本费用,超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10/15/2024,57,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收规定,会计与税收差异,补充养老保险,成本费用,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能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税总口头解释: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未出台前,暂按,4%,扣除。,1,、企业超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2,、执行,会计制度,企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部分,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旧申报表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但新申报表解释不能调减,正请示省局?,补充医疗保险,同上,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10/15/2024,58,住房公积金,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企业所得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20%,。,省建设厅等,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个人所得税,:比例不高于,12%,;基数不超过,3,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10/15/2024,59,其他支出,项目,会计,税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除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外实际发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实际发生(营业外支出),不得扣除,赞助支出,实际发生除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营业外支出),不得扣除,10/15/2024,60,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1,、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收取的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即均不计入收入和费用扣除;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同一处理。,2,、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按照独立企业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多了重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10/15/2024,61,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条例第,55,条),换句话:企业所提取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和标准范围内的,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一律不得扣除。,旧税制除了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外,其他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10/15/2024,62,准备金支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包括坏帐准备金),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贷款损失准备,10/15/2024,63,财产损失,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3,号令)区别:只有原则,程序没有细化。如审批或备案,报批所需资料、时限等,.,1,、财产,-,资产,包括存款损失、贷款损失;没有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损失)。,第三点:,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停业、关闭,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第五点,: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作为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借款人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等,10/15/2024,64,财产损失,2,、提供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没有了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3,、坏帐损失,:增被依法注销,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4,、股权投资损失,:增被投资方解散、被撤销;投资期限届满已超过,10,年,且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第十点,: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税前扣除。,第十二点,: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15/2024,65,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审批处理,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企业可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第,13,号令,) 规定报送材料,征收单位受理并审批。文中未有明确的部分,等税总管理办法出台后,再按照新规定进行审批,和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部分进行调整。,10/15/2024,66,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总未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10/15/2024,67,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例第,57,条),条件: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取消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与会计准则一致,但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10/15/2024,68,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条例第,59,条),折旧方法: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如果企业采取其他方法,除了符合条件的加速折旧,需纳税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旧税制规定净残值率为,5%,10/15/2024,69,固定资产折旧,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选择不作纳税调整,2,、新旧税制衔接: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不再受残值,5%,限制),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国税函,200998,号,),10/15/2024,70,长期待摊费用,(三)大修理支出,(条例第,69,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摊销年限: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不属于大修理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大修理支出应分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条件和不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条件,对符合改建条件的,其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延长折旧年限下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改建条件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10/15/2024,71,开办费扣除,会计: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列支,旧税制: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次月起摊销不短于,5,年。,新税制: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2009,),98,号,10/15/2024,72,企业重组中资产的税务处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税法第,75,条),原则:分解为两项所得税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转让旧资产,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所得或损失,=,市场价值,-,旧资产计税基础,二是按交易价格确定转入资产计税基础,作为该资产下一次交易活动的税务处理基础,与旧税制一致。,10/15/2024,73,企业重组中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所得税业务处理一致,确认所得,资产按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非股权支付部 分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款递延,资产按原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注意,:,特殊性重组的,当事各方在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未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0/15/2024,7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条例第,76,条),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五条,),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条例第,76,条),“抵免税额”不包括境外税收抵免。,10/15/2024,75,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法第二十六条),10/15/2024,7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时间的确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17,条),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不是收付实现制,但也偏离权责发生制,-,不确认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旧税制是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确认投资收益。时间前移。,10/15/2024,7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居民企业从境内居民企业中取得的投资收益,作免税收入。,旧税制须补缴税率差所得税。,衔接:,2008,年后取得属于,2007,年以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作免税收入,还是补税率差?,作免税收入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10/15/2024,7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境内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根据税法规定,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未提出申请的,其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10/15/2024,79,减免征项目,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10/15/2024,80,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实施条例没有列明、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得享受优惠,优惠方式:免税、减半征税,(条例第,86,条),旧税制:限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征税。,2001,年后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10/15/2024,8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优惠方式:自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条例第,87,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10/15/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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