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欧洲文艺复兴与西学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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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人文精神,整体逻辑:,是非:,A,(是),B,(非),差异性;等级性;共识。理性精神,探讨是非,寻求共识和公共理性。,是非:,A,(是)自由权利,B,(非)自由权利,差异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共识及其标准;正义。,一、人道主义:人性对神性,二、快乐主义,快乐主义:认为道德有助于快乐,使一个行为成为善的是它使人快乐的性质。,利己的或个人主义的快乐主义:行动的善恶是看它们使自己快乐还是不快乐。,利他的或普遍的快乐主义:行动的善恶是看它们给别人带来的快乐和痛苦而定。,康德认为,情感作为快适和不快适的表象是欲求能力的质料的表象。当主体对于对象的现实性所期待的那种快意的感觉规定着欲求能力的时候,愉快就变成了实践的。但愉快不是普遍的实践法则。情感永远也不能被看作是普遍地指向同一些对象的。因此,建立在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上,并作为规定根据规定的欲求能力是一种低级的欲求能力。把这种情感作为善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关涉的是低级的欲求能力。,三、利己主义,“在善之所在地问题上,目的论理论中的两种极端形式是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前者认为,决定人们行为在道德上正当与否的仅是行为者自身的善,后者认为,决定这种正当与否的是所有人类的善(甚或是全部有感觉的东西的善),处于这两种极端形式之间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应最大实现的既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善,也不是全体人的善,而是更多人的善。”,1,“,伦理利己正义有两种主要的类型。个人利己主义者认为,所有人的义务都是最大地实现某一个人的善,即他本人的善。普遍利己主义者认为,每个个人的义务是最大地实现他们各自的善。”,2,伦理利己作为一种理论大约可以作如下的定义:唯一有效的道德标准时促进自己的福利超过他人福利的义务。,心理利己主义者并不坚持说人总是以外表上自私的方式行为。他们所主张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在许多时刻可能表现出怎样的自我牺牲,这些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这些行为的背后的欲望永远是自私的;一个人最终是为了自己,-,无论就长远来看,还是就眼前来看,都是如此。,个人的利己主义强调,我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增进我自己,并使自己高于别人。,普遍的利己主义强调,每个人都应当增进我的利益高于其他一切人的利益。,四 功利主义,“与伦理利己主义理论相对照,功利主义的理论是普遍性的。它们认为一个人应该做的行为是最大地实现所有人的善,换句话说,即普遍的善。”,1,“,但是,正如人们有时所提出的,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普遍的善的意义是不明确的,人们既可以把其强调重点理解为(,1,)最大的善,不论它是对什么人的善;又可以把其强调重点理解为(,2,)对尽可能多的人所进行的善的分配。”,2,第一种关心善的总量,第二种关心有多少人,或者什么人获得了善。,“根据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人在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正确时,应直接考虑它的全部后果。根据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人在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正确时,应根据某种已得到证明的有关道德规则,而在决定哪种道德规则已得到证明时,则应考虑到人们若普遍遵循这些规则,各自所产生的全部结果是什么,从而在不同的规则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当一个人要决定为了自己的方便是否应遵守诺言时,行为功利主义者便会叫他考虑遵守诺言是否能在总体上造成更善的后果;而规则的功利主义者则会令其考虑下述两种情况中,何者能在总体上造成更善的结果,即(,1,)人们都普遍遵循只要对自己方便,就可以不遵守诺言的规则;(,2,)人们都普遍遵循不论自己方便与否,都应遵守诺言的规则。”,1,以现实欲求能力的对象(自足于作为质料的实践原则)作为意志的动机不可能成为实践的法则。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欲求能力指向质料,欲求能力对某一实存的依赖性就必然会成为意愿的基础。意愿质料作为欲望的客体如果被放进实践法则中作为法则的可能性条件,就形成了他律,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一般理解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追求的道德目标就是建立在低级的欲求能力或者说是建立在质料基础上的。,五、自由主义,命题六十七,自由的人绝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死的默念,而是生的沉思。,证明,自由人,亦即纯依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他不受畏死的恐惧情绪所支配,而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三绎理直接地要求善,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四,他要求根据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原则,去行动、生活,并保持自己的存在。所以他绝少想到死,而他的智慧乃是生的沉思。此证。,命题六十八,假如人们生来就是自由的,只要他们是自由的,则他们将不会形成善与恶的观念。,证明,我曾说只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是自由的。所以一个生来就自由并能保持其自由的人,只会具有正确的观念,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六十四绎理他将不会有恶的观念,而且因为善与恶是相联系的观念亦不会有善的观念。此证。,附释,这个命题的假定,据第四部分命题四看来,显然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能设想的。除非单就人的本质而论,或单就神而论,不是就神是无限的,而是仅就神是人的生存之原因而论,实无法理解。,这一点以及我们前面所证明的几点,似乎即是摩西所记初人历史的意义。在摩西的初人历史里,除了上帝创造人类之外,没有设想到上帝的别种力量。换言之,他只设想到那最能照顾到人类的利益的力量。所以他警告我们说,上帝禁止自由人吃那善恶知识之树的果实,假如他吃了那树上的知识之果的话,他将立即恐惧死亡,而甚于愿意生活。他并且复进而告诉我们,当人寻着了一个完全与他的性质相符合的妻子时,他发现天地间除了他的妻子于他最有利益外,没有别的。及至他渐渐相信禽兽也与他有相似之处,他便立即开始模仿它们的情绪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因而失掉他的自由。直到后来教会中的长老才又将天赋的自由恢复转来。而此种自由的恢复乃得力于接受耶稣基督的精神的领导,亦即受上帝的观念的指导,而且唯有上帝的观念可以使人自由,使人力求自己所欲之善,让他人也可以共同享有,有如在上面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所证明的那样。,命题六十九,自由人的德性表现在避免危险和表现在征服危险方面,有同等伟大。,证明,一个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七非通过一个相反的较强的情绪不能加以克制或排除。但盲目的勇敢或恐惧据第四部分命题三与五可以认为是力量同等强大的情绪。所以要想克制勇敢与要想克制恐惧所必需的心灵德性或意志力量关于意志力量的界说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附释必是同等的强大;换言之,自由人避免危险和征服危险都须凭借同等的心灵德性。此证。,绎理,因此在一个自由人那里适时的逃避比起战斗来需要同样强大的意志力量,这就是说,自由人选取逃避和选取战斗一样都需要具有同样的意志力量和机警。,附释,什么是意志力量或什么是我所了解的意志力量,我已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附释中解释过了。此处所谓危险是指任何一个足以为恶,如痛苦、怨恨、争执等的原因之物。,命题七十,一个生活在无知的人群中的自由人将尽可能努力避免他们的恩惠。,证明,每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附释都是根据他自己的情感来判断什么是善。所以如果一个无知的人施予他人一点恩惠,他将要根据他自己的意见加以估价,假如他看见那受惠的人将它估价稍低,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一他将会感觉痛苦。但自由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努力与他人缔结友谊,而不愿以施惠者依据其情感对于他所施的恩惠的估价为准则,去报答他人的恩惠。他但愿依据理性的自由判断的指导他自己以及别人,而且仅作他自己所知道的最重要之事。所以一个自由人为不致引起无知者的怨恨且不致屈服于无知者的嗜好而只是为了遵循理性的指导起见,将尽可能努力以避免他们的恩惠。此证。,附释,我说“尽可能避免他们的恩惠”,亦即含有不必完全拒绝他们的恩惠之意。因为人虽无知,究亦是人。对在困难中的人,他们也能给予出于人情的助力,须知此种人情内的助力,是人所有的最有价值的助力。故有时接受他们的助力并依照他们的愿望予以酬谢,也是必要的。此外,当我们辞谢他人的恩惠时,尤须谨慎,不可流露出轻视施惠人的态度,亦不可表现出因为吝啬而害怕酬报别人的恩惠,如是,便不致因力求避免他们的怨恨,反而惹起了他们的怨恨。所以于避免他人恩惠之时,我们必须顾全到利益与礼貌。,命题七十一,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感恩。,证明,唯有自由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五及其绎理一彼此间才最为有益,或彼此间才有最真挚的友谊的联系,而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也唯有他们才会以同样热烈的爱情彼此力求互施恩惠。所以据情绪界说第三十四唯有自由的人彼此间才有最诚挚的感恩。此证。,附释,那些为盲目的欲望所支配的人彼此间表示的感恩,大多是属于交易性质,或者是一种诱惑手段,而非真正的感恩。,第二节 权利,(一)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约定权利,“某些确定的道德权利先于和不依赖于社会约定以及法律而存在的观念,促使哲学家思索权利的本性和根源。”,约定权利是既非道德的,亦非法定的权利,如私人俱乐部赋予成员的权利。,法定权利是依赖现存法律原则和规则支持的。,道德权利是借道德原则和规则维系的。,“法定权利产生于政治机构、法规法令、法律状况以及最高政府官员的行政命令。相反,道德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而存在,形成批判或确证法定权利的基础。最后,法定权利能够通过政治机构的法律修正案(或被政变)取消,但是道德权利则不能受到政治表决、政治权力或修正案的损害或消除。”,一个例子:张之洞的权利观,张之洞(,1837,1909,),字孝达,一字香涛,直隶南皮人(今属河北),晚自号抱冰,进士出身。,1884,年,中法战争爆发,他由山西巡抚一跃而为两广总督,成为显露头角的洋务派首领,后移湖广总督、两江总督。在维新运动高涨之时,抛出了,劝学篇,,提出“旧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著作集为,张文襄公全集,。,“今日愤世疾俗之士,恨外人之欺凌也,将士之不能战也,大臣之不变法也,官师之不兴学也,百司之不讲求工商也,于是倡为民权之议,以求合群而自振。嗟乎!安得此召乱之言哉。,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将立议院欤?中国士民至今安于固陋者尚多,环球之大势不知,国家之经制不晓,外国兴学立政、练兵制器之要不闻,即聚胶胶扰扰之人于一室,明者一,暗者百,游谈呓语,将焉用之?且外国筹款等事重在下议院,立法等事重在上议院,故必家有中资者乃得举议员。今华商素鲜巨资,华民又无远志,议及大举筹饷,必皆推诿默息,议与不议等耳。此无益者一。,将以立公司、开工厂欤?有资者自可积股营运,有技者自可合伙造机,本非官法所禁,何必有权?且华商陋习,常有藉招股欺骗之事,若无官权为之惩罚,则公司资本无一存者矣。机器造货厂无官权为之弹压,则一家获利,百家仿行,假冒牌名,工匠哄斗,谁为禁之?此无益者二。,将以开学堂欤?从来绅富捐资,创书院,立文学,设学堂,例予旌奖,岂转有禁开学堂之理,何必有权?若尽废官权,学成之材既无进身之阶,又无饩禀之望,其谁来肯学者?此无益者三。”,(二)权利和仁爱、权力、利益,(,1,)权利和仁爱,“所以,权利的概念与通过特权,个人理想,全体理想,仁慈行为这些概念所把握的东西根本不同。后者不能当作个人应得的东西来要求,而权利所指的是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任何权利的基础是直接支持此项要求权的确证的理由。”,“,只有具有有效的资格或有效的要求权的人,才享有这项权利。”,(,2,)权利和权力,“倘若合法要求后面没有一个实际的权力作后盾,那么我们关于享有权利的谈论就纯属空谈,归根到底,并无真正的权利可言。”,“,但是,完全以权力对权利进行分析终究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可以在完全缺乏权力的情况下享有权利。无辜的人有权不受刑罚,然而他们可能没有权力阻止强加给他们的刑罚。从这方面看,权利似乎无需权力的保障。”,(,3,)权利和利益,“大多数权利是保障基本利益的,不过权利并非总是与利益有关,而利益也并非总是与权利相涉。一个犯了罪的人,他的利益在于辩护自己无罪,但是他没有裁决自己无罪的权利。许多人有权利受雇于比目前职位更低的职位,但是他这样做又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显然,无论是以权力分析权利,或是以利益分析权利,二者俱是不充分的。”,(三)权利的本性,(,1,)权利是资格。,(,2,)权利是尺度。,马克思指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3,)权利是有效的要求权。,“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权利是一种要求权,而要求权是权利之宣告,用二者互相进行形式上的定义并未使我们走得更远。”,1,“,近年来,所有的著作家皆持这样的观点:在享有要求权和享有权利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有些著作家把权利和要求权等同而不加以任何限定。有些著作家把权利定义为要求权之确证或可确证的要求权。另外一些著作家把权利定义为得到承认的要求权。更有一些著作家把权利定义为有效的要求权。”,2,(四)相关性原理,约埃尔,费因伯格:“(让我们)讨论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学说。这一学说的重点是:一切义务均赋予他人权利;一切权利均课以他人义务。在此需要研究的仅仅是该学说的第一个要点,义务派生了得到确认的权利。该学说的这一要点是正确的吗?无须惊诧,我们的答案是:在一个意义上它是正确的,在另一意义上它不是正确的。在语源学上,义务一词,与应付给某人的行为相联系。”,1,“,义务一词常常用于和理解为任何,一种被要求的行为,无论这一被要求的行为是来自他人的权利,来自法律,来自权威,来自良心,等等。当要求的观念日益突出时,它似乎成了义务概念的唯一成份,并且是本质的成份,而义务概念的其他构成观念,义务是应付给他人的某种东西,则日益被排除。因此,在此广泛而又非派生性的用法中,义务一词日益用于我们觉得我们必须(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做的行为。简言之,它逐渐成为纯道德形容的词汇,因此,逻辑相关性学说的第一原理无疑地常常失之,”,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一开头就写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当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而在明显的阶级对立的社会,二者的区别和对立变得明显了,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都推给另一个阶级。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说法来表示未来社会的权利,在不得不用“权利”概念来描述未来社会的时候,是可能采取的比较好的表述了。,“,义务与权力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力,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1,义务既包括对自己的义务,也包括对他人的义务:“权力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也。”,2,“,要之,各人以尽自己的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与,莫自己主张。”(,中国文化要义,)彼此都尽了义务的时候,权利自然保证了。,(五)权利的分类,(,1,)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权利一般分为两个类型: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消极权利是自由从事或自由信仰某种事物的权利(自由权);积极权利是从他人接受具体的行为、福利或服务的权利(受益权)。消极权利是自由地持有某种信仰、自由地实行某种行为方针或自由地参予各项事务而不受干预的权利;积极权利是获取福利、机会或服务的权利。”,(六)权利概念的地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再以单一的“权利”视角看待人,要求人。这时候,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人用现实的全面的人性的视角来展现生活,社会充分尊重多元个体的要求。这样一种历史形态的“权利”,其实质已经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权利”概念的核心内容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侈谈权利就会如同今天谈论贵族世袭特权一样可笑。正义和平等将成为历史资料库里的废料。,“从原则上说,诉诸抽象的权利观念是由于缺少一种道德理论,其中可以诉诸的东西是基础的东西,所以,诉诸抽象的权利观念必定是任意武断的,是为了这一目的而设置的,从而引起了无法解决的争论。再者,试图发现人类权利的存在,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想象。”,(七)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其超越,“自主之权从何而起?曰:此由人与人相接而然也。,是自主者由众主而得名者也。众主者,谓不能违乎众也。,人人自主之权,其权由众而成也。由众而成者,即人与人相处而得之谓也。”,1,权力和自由的问题不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存在于国与国的关系。“今使一国舟车杜绝,与他国不相往还,则其所谓自主之权,亦无从而见。惟与各国往来交际,互市通商,而自主之权乃显。”,他认为自主之权包括事和利两个方面:“何谓自主之权?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1,“,是天下之权,惟民是主。”,2,民智和民权是相因相辅的关系,二者的相辅相成也就是天人合一:“民之所知谓之智,民行其智谓之权,,知与行相因而至,即权与智相辅而成,,智之生本之于天,权之行归之于人,,得于天者未必守之于人,守之于人者未必尽合于天,此人各有智而谓之民智也,,此人各有权以行其智,而谓之民权也。”,3,“,不用民智则民失其权;民失其权则国失其国。”,4,中国的问题就是不用民智的结果。“然则中国之无民,非无民也,无智也;非无智也,不用其智也;不用民智则民失其权;民失其权则国失其国。何以知其然也?”,“人人有权,其国必兴;人人无权,其国必废,,议院者,合人人之权以为兴国之用者也。”,1,“,民权一复,则官权必明;民权愈增,则官权愈重;其情如此,其理如此,即其势亦如此。”,2,“,公事多数表决与私事不得干涉;前者即所谓公民权,后者即所谓自由权”。,3,但他更主张自由的新讲法:“现在西洋对于自由的解释亦已转变,认为国家所以承认个人自由,是为的让个人好,让个人能充分地发展他的个性,所以如果个人不努力向上,反自甘堕落残害自己,则国家仍要干涉他。”,第三节 责任和美德,(一)、美德和责任的差异,“在美德伦理学中不存在责任,而仅仅存在某些出自美德自身的非责任性的应当呢?”,约埃尔,费因伯格认为不能把责任等同于美德。,“由此,在逻辑上,说某人有义务或责任做,X,,决不能简单地换成另一个说法:他应当做,X,。”,在他看来,如果把责任等同于美德是犯了极大的错误。,“他们把法律的禁令,以及其他惯例的禁令当做了理解一切包含着应当这个词的所谓道德规则的模式,于是他们将一切有价值的行为等同于履行义务,从而使自己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二)责任包括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责任包括哪些问题呢?“根据我们的一个道德判断,应把道德责任归结于特定的行为者。至少在三种情况下我们是这样做的:,(,1,)在介绍,X,时,我们有时说他是负责的,或一个有责任感的人。这就是说,他具有道德上的良好品质;,(,2,)假定,Y,是一个过去的行为或罪恶,我们又说,X,过去和现在对,Y,负有责任;,(,3,)如果,Y,是某种将被采取的行为,我们说,X,对,Y,负有责任,则意味着,X,有责任去做,Y,。”,(三)权利尺度下的责任概念与美德,马克思指出,“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一个人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一般理论,在确定立法所应采纳的权利项目上,肯定起着批判的作用。”,“,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如何正确理解权利的语言?在哪个方面,一个人的权利和另一个人的责任之间发生关系?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如何分析一般表达式的意义。这个一般表达式如下:,X,有权利做,Y,或具有,Y,。一个人的权利总是要使别人承担不加以干预或提供某种东西的责任。这一看法初看起来是具有吸引力的。因此,如果国家允诺或承担责任为需要的公民提供食物或获得食品和医疗的利益,那么公民们就可以按照相应的需要标准要求获得食品和医疗的资格。”,契约是,X,和,Y,彼此共同承认或者共同面对的,,X,和,Y,之间就有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X,是负责人的人的条件就是满足,Y,基于共同的尺度提出的要求,责任体现在依据尺度被要求上面。,学生,-,对老师,-,对父母,-,对学校,-,对国家,-,队社会的责任,老师、父母、学校、国家、社会获得了对学生的权利(权力和利益),学生不上课到底是学生不负责任的问题,还是老师不负责任呢?是老师权利的流失,还是老师不负责?,-,是个老师的美德问题。,老师不负责(被要求),学工人员、行政人员、学校、社会等提出(权利)。,-,老师为什么不愿意要这个美德?,一个尺度上的要求方面(权利),-,被要求(责任),学生对自己的责任,自己获得权利。,老师对自己负责,自己获得权利。,三个主要的尺度,约埃尔,费因伯格指出:“我们是在三类不同的联系上谈论义务和责任的。,首先,存在着一些,法律和权威性命令,所要求的行为,这些行为可称之为服从义务。,其次,存在着一些分配给的任务,这些任务,秉属于岗位、公职、职务、角色,,把这些任务以义务一词命名,较之以责任命名更为贴切。,再次,存在着一些,许诺借债、约会等而自愿承担,的行为。当我们自愿承担了这些行为,我们就把自己置于责任之下(在此似乎不宜使用义务),,这是对某些可指出的人,或以同意的方式为他们行为的人的责任;并且,我们利用着为此目的设计的社会工具或技术而做我们应许过的事。”,在莫里茨,石理克看来,因果联系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很清楚,责任这个概念的落脚点在起因,亦即意志决定形成的规律性。,”,“,如果意志决定是无根由的,那么试图对他施加影响就是毫无意义的。人们马上就会看出,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把责任算到他头上,而总是只对他的行为耸耸肩的理由。在实践中,我们很容易确定:我们越是能够发现他的行为动机,就越会让肇事者承担责任。,”,“,所以,责任感的前提是:以我自己的愿望作为内驱力所自由地采取的行动。,”,“,根本问题始终在于,责任意味着自己知道自己的心理过程是必须把各种动机把握住,以便控制躯体的行为的中心点。,”,莫里茨,石理克(,1882-1936,)开创了维也纳学派和逻辑实证主义,以科学哲学家著名,,1936,年被一名精神错乱的学生开枪打死。,责任与公共性,“然而因为常人预定了一切判断与决定,他就从每一个此在身上把责任拿走了。常人仿佛能够成功地使得人们不断地求援于它。常人能够最容易地负一切责任,因为他绝不是需要对事情担保的人。常人一直曾是担保的人,但又可以说从无某人。在此在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事情都是由我们不能不说是不曾有某人者造成的。”,(四)无权利尺度的责任概念与美德,“倘使我在街角碰到一个陌生人,他礼貌地向我要火柴,我应当给他吗?我想,大多数人会认为我应当给他火柴的,并且任何一个好心肠的有理性的人都会给陌生人火柴的。或许一个有真正美德的人还会做更多的事。他会友好地、愉快地微笑着回答,甚至会自愿地为陌生人点燃香烟。”,其一是用基于某种规则尺度的权利和责任的理解。,“但是,我肯定没有责任给一个人火柴,他是谁?他没有权利要求我,他没有权威命令我履行任何行为,我不欠他什么。为人们做好事似乎不错,但是按照定义,好事不是法律上或道德上要求我做的事。我是一个高尚的人,在这件事上我没有丧失荣誉;我也没有违背自己的责任,无论它是法律的责任抑或是道德的责任;我既未破坏人定的规则,也没有破坏上帝的规则。所以,你们没有权利指责我。”,“一切义务与责任,无论是权威性的指令和禁令所强加的,抑或是通过接受或继承了公职、职务或角色所带来的,抑或是由于许诺和签订契约所自愿承担的,都具有共同的特性:被要求。”,其二,无明显尺度的“要求”和“被要求”构成了“美德性”的责任。,第一种回应的情况。,X,我给他,Y,火柴,虽然没有明显的规则表示对方有权利要求,但对方有要求,我不问原因直接满足了对方的要求,这是低级的美德。这种美德也有责任的意义,这种具有美德意义的责任是简单的履行,因为高等的美德做的要比要求的还多。,第二种回应的情况。,X,我给他,Y,点燃,这是美德,因为我做了比对方要求的还要多的事情。,第三种回应的情况。,X,我不给他,Y,火柴也不点燃。不给的理由,不是权利和责任的理由,而是善心和爱心的理由。反思满足其要求对其结果是善是恶。在这里,考虑了他,Y,本身行为的善恶。吸烟对他,Y,不好,如果,X,我给他,Y,点烟,显然烟对他,Y,的伤害与,X,我就有了关联,,X,我倒是做了一件坏事情。作为美德的责任显然要了解因果,比如,Y,的行为自身的因果,以及,X,我和他,Y,之间所可能采取的行为多带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哪种是一般作为责任的美德和真正意义上的美德呢?其中哪种才是真正的负责呢?显然,第三种情况是真正的,X,我对他,Y,的负责,履行了,X,我对他,Y,的责任。作为美德的责任是在他,Y,对,X,我有要求的前提下,,X,我带有智慧反思地认识这种要求,并做出恰当的反应。,第四种回应的情况。他,Y,要我我为其点燃,我却劝告他戒烟,且提供相关的戒烟的资讯和相关的帮助。他,Y,要求的是;而,X,我给予的是,哪种是负责呢?,X,我更对他,Y,负责,因为,X,我比他,Y,更能理解什么是对他,Y,好的。他,Y,经常会提出一些超出职责或者法律和惯例之外的要求给,X,我,并且认为这些就是他,Y,的权利,,X,我是满足还是不满足呢?,在这里,我们换一种宽广的思路来理解。可以被要求可以从美德的角度来理解,就是我可以满足你的被要求。这种满足可以是社会名誉、财产和权势等方面的满足,还可以是人性和道德品格和心理方面的满足。有美德的人一定是负责人的,负责人的未必是有美德的。有明显的理由的被要求和没有明显理由的被要求。有明显理由的被要求,被称为责任;没有明显理由的被要求,则被称为美德。,第三节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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