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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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二章 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次修正),(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年月日起施行),重点问题,一、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三、会计管理体制,四、会计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一),立法目的,1,、,规范会计行为,2,、,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3,、,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调整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关系,。,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会计法所指的单位负责人应是狭义的单位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在国家机关是指该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在社会团体是指该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负责人;在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是指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是指该组织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等,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2、,依法核算和监督原则,: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3、,奖励原则,: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4、,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原则:,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5、,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三、会计管理体制,(一)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二)会计制度制定权限:,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2、,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须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四、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二),财政等部门的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监督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的义务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单位负责人义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侧重对各种违反行为处理方式的掌握。,(二)财政等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账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其他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的具体职权法定。,2、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二)会计人员,1、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3、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4、会计人员应依法参加教育培训:注意会计人员未按期参加继续教育的处理结果,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案例16-1,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1)1998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假营业额、隐瞒费用的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1999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2),(2)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份,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要求,要求:()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要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要点:(2)所述事实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000年),【答案】,【答案】(1).首先A公司、乙丙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以通报,可以对A公司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乙、丙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乙、丙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次,甲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2).首先,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B企业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属于内幕信息单位,其不以收购为目的,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买卖该公司股票即为非法。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合法,因为,尽管李某是为A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但其在该报告公开5日以后的时间买卖该公司的股票,即为合法。第三,钱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因为,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例16-2,某人举报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资金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要求,要求: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2002年),【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企业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乙企业处发罚款金额,并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以通报,可以对本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人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给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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