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上传人:hao****021 文档编号:245224108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PPT 页数:121 大小:40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产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_第1页
第1页 / 共121页
矿产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_第2页
第2页 / 共121页
矿产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_第3页
第3页 / 共1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矿产资源基本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第一部分 矿产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第二部分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第一部分,矿产资源基本法律制度,要掌握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 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二 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是怎样的?,-,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三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必须遵循哪些法律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主要制度规定,一、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古代,:封建社会几千年,对矿冶主要是制盐、冶铁、采金炼银实行官营政策,近代,世界真正意义的矿业法律法规起源于18世纪。欧洲在近200 年间,逐渐形成了专门的矿业法律。到了19世纪,西方国家矿业法律先后完成了“立”的阶段。,受西方思想的影响,光绪33年(1907年)清政府参照英、法、德、奥、日、西、比等国的矿业法律,颁布了大清矿务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但实际上它并未付诸实施。,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现代,两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前,1914年,中华民国农商部仿照日本矿业法律修订并颁布了矿业条例。,两年后,这个条例即开始修订,直到1930年国民党政府正式颁布并实施,矿业法。,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现代,_,新中国成立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49-1978),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1979-1999):,为法律制度“立”的阶段,(1)1979-1987:矿法及配套法规出台,(2)1988-1999:国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立法力度,市场体制基本确立时期(2000以后):,法律制度完善阶段,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49-1978):,出现了五个与矿业管理有关的法规:,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矿业暂行条例,1954年颁布的地质勘查工作统一登记暂行办法,1958年颁布的全国地质工作登记暂行规程,1965年制定发布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78年国务院批转的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废止,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两个阶段,(1)1979-1987:矿法及配套法规出台,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7部委历时7年,共同参与立法,经历15稿的),新中国真正结束了矿产资源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三个配套法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2)1988-1999:国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的立法力度,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3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等行政法规。,1996年,,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同时还颁布了煤炭法。,1998年,依据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修订和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草原法(1985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1989年),水土保持法(1991年),矿山安全法(1992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经过改革开放后近20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完成矿业法“立”的阶段,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7,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地质调查工作备案登记制度,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矿山安全保障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市场体制基本确立时期(2000以后):,法律制度完善阶段,安全生产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水法(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确立的新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矿山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矿山生产安全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1998年以后,国土资源系统完成组建工作后,也进一步加快了矿产资源管理法制建设步伐,起启动了矿产资源修订工作(2003年) ,目前,已完成资料收集、调研工作,进入法律框架起草阶段,出台了大量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主要规章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历史沿革,进一步确立了的新制度:,矿产资源听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中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法律,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与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相关的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水土保持法(1991年),矿山安全法(1992年),安全生产法,(2002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 水法(2002年),城市规划法,(1998年 ) 草原法(1985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 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 国家赔偿法(1994年),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法规,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241号颁布;,(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242号颁布;,(5)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7)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49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2月24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94号发布,并自2004年3月1日施行;,(,9),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令,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5),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办法,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法规,地方法规,(1)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省8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1998年4月2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省9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章,省政府规章:,8,(1),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2)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1994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59号发布;,(3)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97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4) 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5)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2006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6),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年)。,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36,(1)关于发布实施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储1992210号);,(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4)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88号);,(5)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6)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11号);,(7)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9)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94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13)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4)关于实行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66号),(15)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6)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6695号);,(17)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18)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794号);,(19)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20)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2 1)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153 号);,(22)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68 号);,(23)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24)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章,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 :,(25)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2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2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8)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29)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30)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31)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6号);,(3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33)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34)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64号);,(35)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3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规章,部门规章,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14,(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设计编写要求、湖北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坑探工程设计编写要求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36号);,(2)湖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3)关于编制与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0440号);,(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3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32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39号);,(7)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8)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9)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92号);,(10)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建发2006159号 ),(11)湖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0427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74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核查检测工作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70号);,(14)关于实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92号);,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主要制度规定,归为14类:,(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二)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制度,(五)地质调查备案登记制度,(六)矿业权管理制度,(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九)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制度,(十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十二)矿山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十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十四)矿业用地管理制度,(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二)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矿法规定:,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先进法制国家的普遍做法:,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世界发展趁势:,资源和产业集中管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措施:,1998年至2002年的机构改革,撤销了涉及矿产开发的七个行业主管部门,将原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单矿种矿产资源管理职统一划转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存在问题:,矿产资源法滞后,在实践中有的部门还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不时提出分割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我省河砂和磷矿存在多头管理。,(三)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矿法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问题:,法律地位还不够明确,现状:,至2004年,形成以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单矿种规划和勘查开采专项规划为补充的规划体系。目前,正在进行二轮规划编制工作。同时,提出了开展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与管理的新任务。,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基本制度:,规划审查制度,分类勘查开采制度,分区勘查开采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改革方向:,矿法修改,增加规划专章,强化地位;,强化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强化矿业用地管理制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制度,准入管理的内涵:,制定勘查开采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查是否允许申请人从事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市场准入审查内容:,勘查、开采资质(资金、技术、管理);产业规划,资源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规范,资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相邻关系。,管理切入点:,作业资质认证;,矿业权审批登记(设置审批、方案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制度,现状与问题:,门槛过低导致秩序混乱、利用方式粗放、环境破坏、安全保障条件低,要求与趋势:,明确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基本思路:,分类制定准入条件:投资与作业分开,分行业(勘查业与采掘业)、产业(矿种)研究制定;,严格准入管理:作业资质认证审查;项目审查(设置审批和技术方案审查)。,(五)地质调查工作备案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8年7号文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登记权限:,调查项目的区块范围是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跨省(区、市)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其它地质调查项目-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登记,领取地质调查证。,地质调查工作备案登记制度,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地质调查的应填写地质调查申请登记书,并附地质调查项目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权利和义务:,地质调查证工作面积不限,不具排它性,无须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持证人不享受探矿权人的权利。,(六)矿业权管理制度,作用和地位,: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和主线。,主要依据:,本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运转流程,矿业权管理制度,基本做法:,实行探矿权与采矿权分开管理。,概念:,探矿权,是指探矿权申请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人。,矿业权管理在矿政管理中的地位,我省矿业权管理的特点,按照,分级,、,分类、分型,的原则,依照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矿业权进行管理。,分级:就是按照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勘查开采特点确定矿业权出让的行政机关(107号文);,分类:就是按照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开采风险确定矿业权出让方式(109号文);,分型(程序):就是矿业权分类和分级管理之间的衔接(征求意见稿)。,矿业权管理,分级,分类,分型(程序),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县级发证,市级发证,省级发证,部发证,设置审批,登记发证,出让转让和技术政策审查,矿业权管理制度,主要规定:,分级管理-矿业权的管理权限,分类管理-矿业权出让方式,分型管理-矿业权管理程序,矿业权管理制度-,分级管理与管理权限,探矿权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登记管理,采矿权出让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登记管理,采矿权转让国家规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管理。我省改革:国家、省、市、县四级转让审批登记管理,分级管理与探矿权的审批权限,级别,分级发证原则,国土,资源部,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Km,2,的勘查;,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4、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发证,分级管理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主要文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采矿权,审批范围:,分级管理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一),级别,分级发证原则,国土,资源部,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4、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5、跨省、直辖市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宝玉石、石煤、泥炭的开采;,5、上述所列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6、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7、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分级管理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二),级别,分级发证原则,市级,国土,资源局,1、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3、本市(州)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国土,资源局,1、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制度-,分类管理与矿业权出让方式,计划经济时期,矿业权一律是按照行政审批无偿方式授予。,市场经济条件下:分类管理(出让),无偿,协议出让,有偿,招标,竞争出让 拍卖,挂牌,分类管理与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方式的确定,文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基本政策思路:,从分类管理入手,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实行高风险勘查申请在先、低风险勘查市场出让、无需勘查就直接出让采矿权,。从两个层次界定:勘查开采矿种分类分类目录;以往工作程度。,矿业权的分类管理与出让方式,类别,分类原则,出让方式,第一类,1、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2、,铁(岩浆热液型),及其它非层控型黑色金属;,3、铅(岩浆热液型)、锌(岩浆热液型)及其它非层控型有色金属;,4、,贵金属;,5、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稀土金属;,6、自然硫、硫铁矿(岩浆热液型)、钾盐、萤石、砷;,7、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石棉、蓝石棉、蛭石、沸石、重晶石(热液型)、方解石(岩浆热液型)、冰洲石;,8、宝石(含金刚石、刚玉、绿柱石、电气石、黄玉)、玉石、玛瑙、水晶;,9、二氧化碳等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水气矿产,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级及矿业权出让方式,(1),矿业权的分类管理与出让方式,类别,分类原则,出让方式,第二类,1、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2、层控型黑色金属矿产;,3、层控型有色金属矿产;,4、砂金;,5、层控型化工矿产;,6、菊花石、百鹤玉、米黄玉、绿松石;,7、层控型非金属固体矿产;,8、,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级及矿业权出让方式 (2),矿业权的分类管理与出让方式,类别,分类原则,出让方式,第三类,碳酸盐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岩浆岩(建筑石料用)、砂岩(建筑石料用及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级及矿业权出让方式 (3),探矿权无偿出让的范围越来越小,大部分有偿,并且要,招标拍卖挂牌,所有直接出让的新立采矿权全部有偿,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矿业权管理制度-,分型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程序,申报审批登记:,两个阶段 责任部门,申报审核 下级国土管理部门或矿业权申请人,审批登记 具有审批登记期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三个环节,设置审批,出让转让和技术政策审查,登记发证,办理程序与材料要求,分型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程序,矿业权设置审批,矿业权管理最重要的环节,矿业权能否设立?,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设立?,范围如何划定?矿业权以什么方式出让?,必须实行集中会审,形成的主要结果,划定勘查作业区或矿区范围的批复,分型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程序,矿业权出让,和技术政策审查,A、技术性材料的准备与审查,储量占用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坑探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认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认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认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坑探工程/,矿山安全预评价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查,矿山土地复垦报告编制与审查,B、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储量预测/检测报告编制与审查认定,矿业权价款评估认定,矿业权组织出让,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矿业权价款交纳,无偿出让的矿业权(主要是探矿权)不涉及矿业权出让方面的工作,分型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程序,矿业权登记,完成出让工作后的矿业权权属确认工作,办事结果:,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颁发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新立探矿权申报程序,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持国家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任务书,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登记申请。,市、县政府出资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持市、县政府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任务书,逐级审查申报,勘查登记申请,最终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设置审批手续。,无偿授予及协议方式出让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含各地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设置审批手续。其中,,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要取得协议出让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市、县强烈呼吁,巡视组要求,但还未实行),属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先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报,探矿权设置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首先办理探矿权设置审批手续,然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探矿权出让工作,最后由竞得人持招标拍卖挂牌确认书,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登记。,延续、变更、保留、转让探矿权申报审批登记程序,延续、变更、保留、转让探矿权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探矿权登记审批手续。,涉及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调整的探矿权的变更,,变更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设置审批手续;同意勘查矿种和勘查范围调整的,在各项专业性报告通过确认或备案后,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直接办理勘查登记;有偿出让项目,在缴纳探矿权价款后办理勘查登记。,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呈报资料要求,(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申请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探矿权人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前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勘查初步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及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6、勘查计划或合同;,7、工作区域地形地质图(地质图应反映申请勘查区及周边地形地质情况和成矿信息,比例尺应大于1:5万);,8、交通位置图(比例尺应大于1:20万);,9、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合同;,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勘查区域设置矿权符合矿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探矿权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矿种或增加坑探工程 )呈报资料要求,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资料内容如下:,1、资料目录;,2、探矿权人申请报告(说明前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勘查初步方案;变更探矿权勘查范围、勘查矿种或增加坑探工程的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3、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区块范围图;,4、探矿权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6、勘查计划、合同;,7、工作区域地质工作总结及地形地质图(地质图应反映申请勘查区及周边地形地质情况和成矿信息,比例尺应大于1:5万);,8、交通位置图(比例尺应大于1:20万);,9、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10、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勘查区域设置矿权符合矿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探矿权转让审批呈报资料要求,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资料内容如下:,1、资料目录,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4、由勘查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5、由有关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7、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材料;,8、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9、申请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0、转让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11、有关部门出具的勘查资金证明。,12、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1)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勘查的,应出具由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2)能够满足该项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13、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探矿权受让人:,(1)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3)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15、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探矿权登记呈报资料要求,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资料内容如下:,(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3、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勘探工程中有坑探工程的,还需附具坑探工程设计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探矿权人保障勘查单位监控坑探施工工作的承诺书;,5、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6、探矿权申请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7、资信证明;,8、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定向有偿出让探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情形(一)要求的全部资料;,3、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探矿权登记呈报资料要求,(三)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项目,由探矿权竟得人提出探矿权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3、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勘探工程中有坑探工程的,还需附具坑探工程设计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探矿权人保障勘查单位监控坑探施工工作的承诺书;,5、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7、勘查合同;,8、汇交地质资料承诺书;,9、探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探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10、资信证明;,11、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新立采矿权申报审批登记程序,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采矿权项目,,先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报探矿权设置申请,报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首先办理探矿权设置审批手续,然后由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探矿权出让工作,最后由竞得人持招标拍卖挂牌确认书,直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勘查登记。,属于协议出让采矿权项目,,,取得协议出让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后,,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发证机关审批首先办理采矿权设置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各项专业性报告通过确认或备案后逐级审查申报采矿登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发证机关审批首先办理采矿权设置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各项专业性报告通过确认或备案后逐级审查申报采矿登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延续、变更、转让采矿权申报审批登记程序,延续、变更、保留、转让采矿权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审批手续。,涉及开采矿种和矿区范围调整的采矿权的变更,,变更申请逐级审查申报,最终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设置审批手续。同意开采矿种和矿区范围调整的,在各项专业性报告通过确认或备案后,无偿出让采矿权项目直接办理采矿登记;有偿出让项目,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呈报资料要求,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资料内容如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申请项目,由原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资料目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附办矿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4、交通位置图;,5、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与勘查矿区储量计算范围关系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6、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书;,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转让取得的,出具批准该探矿权转让和变更的有关文件;,8、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9、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10、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开采区域设置矿权符合矿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2、开采特殊矿种的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3、资信证明;,1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呈报资料要求,(二)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协议方式定向有偿出让采矿权项目,提供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情形(一)要求的全部资料(第7项除外);,3、有关政府和部门关于定向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资料目录;,2、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新立矿山矿区范围划定申请(正式文件。附办矿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市(州)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开采区域设置矿权符合矿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4、交通位置图;,5、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与勘查矿区储量计算范围关系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6、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查意见书;,7、矿山所在地县(市)、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8、开采特殊矿种的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9、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矿种、开采方式呈报资料要求,、资料目录;,、申请报告(附变更矿山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前置审批理由及要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采矿权变更申请书;,4、交通位置图;,5、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与勘查矿区储量计算范围关系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6、经批准或评审认定(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查意见书;,7、原采矿许可证复印件;,8、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9、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开采区域设置采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查意见:,10、开采特殊矿种的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1、资信证明;,12、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13、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采矿权登记呈报资料要求(以新立登记为例),(变更矿区范围、矿种、开采方式比照新立执行),(1)资料目录,(2)申请报告;,(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4)省厅同意项目设置的批复,1、划定矿区范围(含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协议出让项目、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出具矿区范围划定批准文件;,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出具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批准文件(附矿区范围图或拐点坐标)以及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3、变更矿区范围、矿种、开采方式的,出具变更矿区范围、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准文件;,(5)经审批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函;,(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承诺书;,(10)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书;,(11)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13)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1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1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7)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18)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历史沿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最早建立起来的矿政管理制度之一 。,储量审批制度 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作用和地位:,最早建立的矿政职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已经进入矿产资源管理的主流程。,储量管理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有关环节的衔接方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制度体系:,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动态监管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管理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概念:,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汇交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为探矿权或采矿权人;从事其他地质工作的,为出资人。,职责:,管理和利用服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目的:,一是统一各个矿产地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价标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准确、可靠,提高各个矿产地矿产资源储量的可比性,实现国际对比;,二是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监督矿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三是代表国家确认矿产资源实物存量,为摸清国家的矿产资源家底提供基础,为国家进行矿产资源的统计、分析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四是维护矿业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筹资、交易过程中储量方面的商业性欺诈行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管理权限:,三级级管理,国土资源部,(甲类大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甲类中小型),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负责评审备案范围:,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大量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甲类零星分散矿产(受委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主要依据:,相配套的法规主要是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概念:,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这表明是原矿产储量和开发利用两项统计制度的合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制度,探矿权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办法规定,申请登记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有两方面:一是登记义务,包括的情形较多(申请占用的、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停办(关闭)矿山后残留的)。二是统计义务。所有采矿权人都要按办法规定,逐年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与动态监管制度,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包括检测和核查两个方面:,“检测“,是指采矿权人必须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安排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矿山检测机构对其占用的保有资源储量进行检测,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检测年度报告;,“核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矿山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核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与动态监管制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是一个制度创新,它的基础是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了矿山储量变动情况和当前各个矿种的储量家底 ;,通过井下实地测量可及时发现在地面难以发现的越界开采、违法开采、采富弃贫等违法行为;,地测及矿产专家在实地监测中,根据井下情况,及时向企业提供各种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八)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涵:,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的有偿取得,矿区的有偿占用,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区有偿占用,本质:,占用空间付费,目的:,防止圈矿,抑制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行为。,主要做法:,收取矿业权使用费。,标准:,探矿权-第一至第三个勘查年度, 每年100元/Km,2,;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增加100元/Km,2,,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年500元/Km,2,。,采矿权-每年1000元/Km,2,。,问题:,两权使用费非常低,还不能取到调节作用。,改革方向:,一方面提高使用费标准,增加矿区占用成本,另一方面,允许探矿权人长期持有有偿取得矿区的矿业权,建立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市场进入-退出机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主要要求:,开采矿产资源要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西方国家开采矿产资源要交权利金),政策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资补费征收主体:,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的和在中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资补费征收对象:,采矿权人,问题:,从价计征,标准低,未发挥有效调节作用 。,改革方向:,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正在试点。,(九)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概念:,矿产资源收益矿产资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