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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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1,、,从证据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借以确定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即证据事实,2,、从证据的,形式,方面看:证据是借以得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来源或材料,即证据来源,3,、从证据的,功能,方面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即证据手段,二、证据的,特征,(属性),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一)客观性,证据应当是过去发生事实的真实反映,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属性。,1,、诉讼证据的内容应当是客观的,是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的。,2,、诉讼证据有自己的存在的客观形式,且这种形式能为人所感知。,3,、一切主观臆断、想象,狡辩、伪供,虚构和伪证都不可以作为证据。,4,、证据的客观性不否认人的主观性对证据的影响。,二、证据的特征(属性),(二)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1,、相关性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和强加的,2,、相关性必须具有实质意义,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是相关的,3,、相关性还涉及相关的程度问题,即证据对案件事实至少有一定的证明作用,4,、证据的相关性是我们确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二、证据的特征(属性),(三)合法性,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成为诉讼证据。,1,、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2,、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4,、证据的取得、审查、运用等都不得违反有关证据规则,三、证据的意义,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现行法律的规定,一、刑诉法,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三、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物证,1、概念,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2、表现形式,(1)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或物品 (,2,)犯罪工具;,(3)犯罪的对象物;(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5,)其他可供揭露犯罪行为,查获犯罪分子的物品。,3、特征,(,1,)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3,)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4,)物证具有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断性(间接性)。,二、书证,1、概念: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2、主要特征,(,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2,)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3,、书证与物证的关系,(,1,)书证与物证同属实物证据。,(,2,)书证与物证的不同点:,首先:两者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依据的内容不同。,其次:两者的证明力也不同。书证的证明力更直接。,案例分析,某甲被人杀死在一山坡上,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上收集到一封信和一个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而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问:根据证据的法定分类,在杀人现场收集到的信件和字条是什么证据?,案件解析,杀人现场上的信件,以其文字内容(通信双方的姓名、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是书证;字条以笔迹即字的外形特征发现了犯罪分子,是物证。,三、证人证言,(一)概念:,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对这些案件事实作出推断。更不允许证人陈述中作猜测、估计、想像。,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它同实物证据相比,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但客观性较差,证人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三、证人证言,(二)证人的条件(资格),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作证以知道案件情况为条件,具有不可代替性。,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证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2,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密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2,、证人的诉讼权利。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问题。,四、鉴定意见,(一)概念: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二)常见的鉴定种类:,(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3),痕迹鉴定。,(4),化学鉴定。,(5),会计鉴定。,(6),文件书法鉴定。,(7),其他鉴定。(三)鉴定人和鉴定人的条件,:,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2),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中立地进行鉴定。,(3),鉴定人还必须是自然人。,(4),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四、鉴定意见,(四)鉴定人与证人不同 (,1,)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只要求了解案件某些情况,不要求具有专门知识。,(2),鉴定人具有选择性和可代替性,而证人具有不可选择和代替性。(,3,)鉴定人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限制,证人不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限制,没有回避的问题。,(4),鉴定人和证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五、视听资料,1、概念,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借助于音像设备、电子计算机和其他视听记录及还原技术为特征的仪器设备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2、优点,(1)仿真性强;(2)直观性强;(3)具有动态连续性。,3,、缺点,(,1,)篡改伪造方便(,2,)篡改伪造后不易发现,六、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电子数据具有海量存储性、高速流转性、自动生成性和脆弱性。,七、,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录、绘图、照片、录像等材料的总称。,包括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两种。,八、当事人陈述类证据,(一)刑事诉讼中的陈述类证据,1,、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陈述类证据,当事人陈述:诉讼当事人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所作的陈述。,第三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而形成的。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共同特点是: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的影响较大。,2,、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物理状态、自然现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具体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出处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2,、传来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而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也就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物证的模型、书证的复制件、对直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证人证言的转述等属于传来证据。,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分类依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二)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用推理方法,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有四: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证明关系的复杂性。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协调。,(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作出惟,性的结论。,第四节 诉讼证明,一、证明的概念,证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活动,诉讼上的证明,主体:司法机关与诉讼参加人,目的:解决诉讼争议与相关的待证事实,性质:诉讼活动,二、证明的特点,主体,特定性,过程,诉讼期间内,证明要求,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相对真实,三、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的对象,即,证明的客体,待证事实,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事实,三、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征,证明对象的特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与证明责任和诉讼性质、,任务等有密切关系,案例,湖南长沙人胡光荣曾经在某银行共存有四笔定期存款,总额,4.8,万美元。,2003,年,1,月,31,日,他拿着到期存单取款,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存款由一个自称是胡光荣的弟弟“胡光仁”的人取走了。那人于,1,月,19,日拿着自己和胡光荣的身份证办理了挂失手续,随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全部取走。经查,,案例,“胡光仁”的身份证是假的,而其所用的胡光荣的身份证是事主两年前丢失的,失主已经在报上登了遗失启示,并领了新的身份证。此外,在挂失申请单上还有不少技术问题,如五处字迹涂改,四个帐号都漏写了前七位数字,身份证号码前后不一致,有些还是银行营业员代替取款人填写的,等。,案例,然而,银行坚持说他们是照章办事,行为绝对无过错,因此拒绝再次付款。胡光荣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就本案的当事人而言,证明对象各是什么呢?,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案件的主要事实,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民诉中无需证明的事实:(重点),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的公证书证明的事实。,7,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告的证明对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理,六、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原告的证明对象,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证明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证明不作为案件中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行政赔偿中受到损害的事实,案 例,某县工商局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即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来往的车辆。在检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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