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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法制史,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过去的传统并不只是以往的记忆,它还是今人的生存的背景。,梁治平,世界五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学术界一般将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法系”。一般说来,构成一个法系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必须有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第二是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中华法系主要是指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系统,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其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尤富民族特色,自成体系,独树一帜。,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制文明的贡献,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朝鲜古代法律,高丽律,也大半摹仿唐律而来。,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三卷;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朝刑律,,也都依循唐律。,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定义和特点,(,一,),、中国法制史的定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也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的起源以及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与规律性,.,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二者的关系: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德主刑辅。,礼:,“治国家,定社稷, 序人民,利后嗣”,2,、,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以家族为本位,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统治者十分重视法作为治世之具的作用。提高了法律的权威,严肃了司法者的责任。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这和现代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本质不同的。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平等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此外,法自君出,权高于法。中国古代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我国古代调处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调处的方式主要有州县官调处(我国现代的调解制度,如现在的劳动行政的部门劳动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的调解,法院诉讼中法官的调解)和民间调处(居委会的调解),民间调处包括族内调处和邻右调处。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但是,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构成的一个整体。而法典是统治者主观上的产物。二者不能混淆。,二、,中国法制史的分期及其特点,(,一,),、,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春秋,公 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5,年,),早期,奴隶制法的鼎盛时期是,西周,特点是:,具有天命天罚的神权法特点,国法与宗法相结合,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处于神秘状态,(,二,),、,封建,制法制,(,战国、秦、汉、唐、宋、元、 明、清,公元前,475,年,-1840,年,),中国古代法制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是,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是,秦汉时期,中国古代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是,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时期是,宋元明清时期,特点是:,以封建儒家思想为指导,维护伦理纲常,确立贵族官僚法立特权,皇帝临驾于法律之上,掌握最高立法司法权,法典编撰结构上实行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行政兼理司法,(,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840,年,-1949,年,),特点是:,封建性,卖办性,法西斯性,(,四,),、新民主主义社会法制,特点是:,广泛的民主性,革命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五,),、社会主义法制,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吸收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二,),、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三,),、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思考题,1,、,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征是什么?,2,、,中国法制史的,分为哪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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