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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6-4-25,#,新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新规范,原高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等高操作面。,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6.0.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1,、消防车道的设置,:,灭火救援设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火灾安全中,大部分火灾成功的救援是靠有效的灭火救援设施完成的。,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9m,登高车,12m,;,-,些特种车辆,16-20m,;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利用绿地作为消防扑救场地时,不能布置高大树木、花坛、水池等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车道相关设置要求新老规范并无实质性区别。回车场面积部分,老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提及高层回车场尺寸要求,而是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提及,15mX15m,的要求。新规范增加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一条。,2,、高层建筑的定义:,新规,原规,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5.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等建筑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0.3,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3.0.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级住宅、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医院、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解读,按照住宅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如金水湾,18+1,层按照二类高层住宅分类的情况就不在存在了,相应的建筑防火设计也就由二类高层提升为了一类),高层住宅图示,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均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建筑图例,3,、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则:,主要,区别在于局部突出屋面部位,,新规范中明确了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条件是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而,老规范应为对建筑分类是按照层数进行的,,所以未,涉及,建筑,高度计算只涉及层数计算。这里主要是随着建筑分类由层数变为高度以后的进行的相应改变。,2,、高层建筑的定义:,新规,原规,A.0.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A.0.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A.0.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A.0.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A.0.5,、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A.0.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2,、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3,、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4,、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新规,原规,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解读,裙房的划分,1,、是指高层建筑主体投影线以外部分建筑,2,、主体与裙房楼梯常分开,3,、商业功能方面主体建筑投影部分可能与裙房一样,但不能因此把主体建筑投影部分也当成裙房,。,(实际上在老规范中,也都是把主楼正投影以外的部分称为裙房,正投影下方的部分是主楼的一二三层),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4,、,5,条解读存在争议,实际上目前都是将裙房当做高层来考虑相应的防火设计的),5,、,术语解读,取消综合楼定义,新规,原规,取消了综合楼的定义。(,因为新规中,不同使用功能公用的楼层按照防火要求更高的功能设置防火设施,),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为综合楼。,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解读,术语中取消了对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置的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在相关的条文中规定。,4,、术语解读,裙房的最新界定,序号,新规范,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2,、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Bl,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l0mm,。,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的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金水湾外墙为,B1,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外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及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C,类防火窗。,6.7.8,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一 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保温材料是,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l.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l0mm,。当屋面和外墙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分隔。,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措施。,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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