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与《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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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ZheJiang Institute of Dermatology,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89号),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 竺,2012年11月23日,修订背景,1991年8月,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5号):6章29条 。,一、性病疫情出现了显著变化,二、性病病种亟需调整,三、防治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四、法律依据出现了变化,五、监督管理缺少具体内容,新旧版办法的对比,2012年11月23日通过,1991年8月12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8),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8),第二章 机构(5),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8),第三章 预防(4),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9),第四章 治疗(7),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5),第五章 报告(4),第六章 监督管理(6),第六章 附则(5),第七章 法律责任(9),第八章 附则(4),共八章 57条,共六章 29条,新旧版办法的对比,新版,旧版,病原体,梅毒,梅毒,梅毒螺旋体,淋病,淋病,淋病双球菌,沙眼衣原体感染,非淋菌性尿道炎,沙眼衣原体(支原体),尖锐湿疣,尖锐湿疣,人类乳头瘤病毒,生殖器疱疹,生殖器疱疹,单纯疱疹病毒,艾滋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软下疳,杜克雷嗜血杆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沙眼衣原体,新旧版办法的对比,总则部分,明确了性病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第4条),增加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参与性病防治工作(第6条),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职责(第9-11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职责(第12、13条),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要求(第14、15条),对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规范(第16条),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增加了,医疗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17-22条),强调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23条),性病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第24条)。,新旧版办法的对比,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增加了性病规范化诊疗的具体规定(第24-30条),提出梅毒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31条,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明确了性病监测职责,确定了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加强隐私保护(第34-36条),提出加强疫情报告网络建设,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等(第37-38条),三、新旧版办法的对比,第六章 监督管理,新增内容。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对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诊疗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七章 法律责任,新增内容。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医师和护士超出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性病诊疗规范开展性病诊疗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旧版办法的对比,第八章 附则,第5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55条:,性病检测质控工作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管理。,第56条:,专业术语的规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第5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旧版办法的对比,“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第5条: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第9条: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14条: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第16条: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第24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第37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第40条: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第47-52条: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第11、15、17、18、34、38条:,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干预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第13条),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第12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业培训”(第15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提供规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性伴通知和疫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25-30、32、35和36条),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服务(第25条),就诊者的权益和义务,第8、23、25、26、36、53条,注重以人为本,加强对就诊者的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明确提出性病患者违反规定,故意传播性病,将被依法问责。,如何贯彻落实,认真学习和宣贯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和组织本地区的“性病防治计划”。,按照办法的规定,相关机构要各负其责,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落实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促进和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8),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8),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6),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9),第五章 疫情监测和报告(3),第六章 监督管理(6),第七章 附则(4),总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性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卫生行政机构,第9条规定省卫生厅指定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为全省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需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第16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性病诊疗资格的评审、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考核校验。,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第10条规定省皮防所在性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第11条规定市、县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和职责,。,机构和人员,医疗机构:,第12条规定了从事性病诊疗医疗机构的条件。,第13条规定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第14条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业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性病防治工作。,并要及时转诊性病可疑患者。,机构和人员,人员培训(第15条):,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岗位培训,并参加考核。,省皮防所负责全省的性病防治岗位培训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在岗复训,,并进行考核。,医疗机构应组织,院内培训,。,预防和控制,第17、18条: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控的职责:宣传教育和易感人群的干预。,第19、20条:医疗机构性病防控的职责:健康教育、咨询、检测及转诊。,第21、22条:VCT和社区药物维持门诊以及妇保机构应开展梅毒筛检、咨询和转诊服务。,诊断和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23-31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应及时进行转诊。,医疗机构应预防性病医源性感染,因医疗过程中职业暴露所致相关感染的诊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性病诊疗、性伴通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疫情监测与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第33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第32、33条):,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省性病疫情监测和报告管理、督导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疫情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第34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做出性病诊断的具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报告责任人。,监督和管理,省卫生厅(第35条):,负责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建立健全性病防治网络,提高全省性病综合防治能力。,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第36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参与的,对辖区内性病诊疗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将性病规范化诊疗服务作为性病诊疗服务的资质条件和医院等级考核的指标之一,定期进行考核。,第四十条规定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附则,第41-44条:,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本实施细则中的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性病防控管理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性病防治专业机构。,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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